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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运探讨】劳动争议调解及裁审体制改革路径探析
沈建峰
//www.workercn.cn2016-02-02来源:中工网—《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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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劳动争议处理体制是通过建立调解、仲裁、诉讼三者结合且以仲裁为中心的独具特色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裁审体制改革的重点是理顺仲裁和诉讼的关系,以逐步实现裁审体制的快速化、专业化和社会化为基本目标。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我国劳动争议处理体制可以概括为“一调一裁两审与一调一裁分流”,立法初衷是通过建立调解、仲裁、诉讼三者结合且以仲裁为中心的独具特色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实现仲裁的便捷高效与诉讼的公正严谨有机结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为劳动争议的解决提供了基本的程序保障,但在实施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需要通过合理适用并进一步完善现行法律来解决。

  劳动争议调解:程序设计不应过度程式化

  劳动争议调解是一种第三方推动下达成合意的机制;其并不是和稀泥而是存在法律对合意的控制,调解协议应具有法律约束力。基于此种对调解本质的认识,完善调解制度时应解决如下问题:在调解组织设立方面,调解人员应具有较高素质、走职业化道路、具有权威性、避免角色冲突。在调解机构设置上,应保留专门的劳动争议调解机构,但企业调解组织不应作为发展重点,而应发展超企业调解组织,该组织可以向企业派出调解机构;在当事人同意时,可以建立临时调解组织。从我国目前调解的人、才、物有限这一背景下,应集中建立更高质量的一元调解组织。改变层层设立的调解机构设置,加大社区和产业园区调解机构的建设。

  尽管调解具有很强的化解纠纷的功能,但从调解的本质出发,不应将调解设置为纠纷解决的必经程序,在调解人员和机构能力强化的前提下,应进一步强化调解协议的法律约束力。调解程序在设计上应规范化,但是不应该过度程式化。

  劳动争议仲裁:及时高效终结劳动争议是关键

  劳动争议仲裁可有效解决大量劳动争议,但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的程序设计导致现有裁审体制对及时、高效终结劳动争议的作用并不明显。另外,劳动仲裁依附于行政体制,受制于人员编制,仲裁院即便已经实体化,在海量的劳动争议面前依然显得捉襟见肘。劳动争议仲裁诉讼化的程序设计一方面导致与司法程序的重复,另一方面与灵活、快捷、经济处理争议的愿望之间又存在矛盾,同时仲裁庭又缺少法庭在诉讼中所拥有的相关审判权力。为推动劳动争议快速解决而设置的“一裁终局”制度,在各地实施的差异比较大,在有些地方实施效果不理想。

  面对现实困境,需要我们对劳动争议仲裁的本质及其在争议处理体制中的定位进行全面反思和探讨。传统的仲裁体制是一种建立在合意基础上的争议解决机制,但我国的劳动争议仲裁却具有强制性,缺乏合意基础。其虽有仲裁之名,但却没有仲裁之实。摇摆于传统的仲裁理论和为了强化仲裁权威而不断强化其程序的严格性之间。

  未来我国处理权利争议的劳动仲裁程序,从理论上看,要么走回归之路,要么走变革之路:回归即回归仲裁之本性,充分发挥仲裁制度本应具有的专业、灵活、快捷、经济、独立处理争议的优势特点;变革是改变目前我国劳动争议仲裁以“仲裁之名”行“司法之实”的现状,使其名实一致,让劳动争议仲裁事实上能真正发挥如同法院一审的功能,并在此基础上改革裁审关系,并最终整合仲裁与法院资源,成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劳动法院系统。

  劳动争议诉讼:亟需加强裁审衔接

  以诉讼方式解决劳动争议,是劳动争议处理体制中的最后一个环节,也是当事人相关劳动权利维护的最后屏障。近年来,多方原因导致的劳动争议大量增加的现实对各地法院的劳动争议诉讼工作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在劳动争议诉讼过程中存在着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法官流动大,审判人员的专业性难以保证;劳动争议案件量多,法官压力过大;劳动争议处理的周期过长,不符合快速解决争议的现实要求;程序设计的不合理,变相鼓励当事人滥诉,导致司法资源的浪费;仲裁案卷不移交法院,导致重复劳动;群诉、累诉或者“观望”型隐性群体性纠纷较多等一系列问题。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在现行法律的框架下,应设立专门的劳动法庭,加强裁审衔接,扩大简易程度的适用范围,合理运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审终审制度。

  裁审体制改革:“三步走”实现快速化、专业化和社会化

  我国裁审体制改革的重点是理顺仲裁和诉讼的关系,以逐步实现裁审体制的快速化、专业化和社会化为基本目标。笔者认为,我国未来裁审体制的改革应分“三步走”。

  近期目标:“做强仲裁,扩大终局”。在沿袭现有“一裁两审,一裁终局”的基础上,着重实现劳动争议仲裁的实体化和扩大“一裁终局”的范围,改有限的“一裁终局”为真正的“一裁终局”。

  中期目标:“裁审并立,分别管辖”。随着我国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完善,办案能力的加强,办案人员数量与专业素质的提高,以及劳动争议司法机构社会化水平的提高,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能够实现社会化、专业化的情况下,实行“裁审并立,分别管辖”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也即经扩大后的一裁终局案件,继续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管辖,一裁终局,辅之以撤裁制度;其他的案件不经仲裁程序,实行专门劳动法庭的两审终审。实现中期目标的基础性措施是裁审机构的专业化和社会化建设,也即仲裁员应通过司法考试,司法机关人员应进行劳动关系领域的专业知识培训;同时法院和仲裁机构在工会和企业联合会等协助下,共同建立兼职仲裁员和陪审员的目录库。

  最终目标:实现“裁审合一,建立劳动法院”。在时机成熟时,将司法化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和社会化的劳动争议司法机构合并,成立劳动法院。劳动法院对简易劳动争议实行一审终审,对复杂劳动争议实行两审终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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