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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思考】化解过剩产能中职工权益保障分析
刘瑛
//www.workercn.cn2016-09-27来源:中工网—《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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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化解过剩产能过程中的职工安置和权益保障问题至关重要,做好这项工作,必须做实做细职工安置工作,保障职工民主参与权;加强职工教育培训,保障职工就业权;加强政策引导和保障托底工作,降低社会风险。

  全国钢铁和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涉及180万职工的分流安置。2016年4月,人社部等7部门印发《关于在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过程中做好职工安置工作的意见》(简称《意见》),指导当前职工安置工作。

  化解过剩产能过程中的职工安置和权益保障问题至关重要,它不仅关系到去产能目标任务的顺利完成,也关系到职工及其家庭的命运,更关系到社会稳定大局。

  做实做细职工安置工作,保障职工民主参与权

  企业是过剩产能的载体,也是化解产能和职工安置的主体。因此,企业要自觉承担起社会责任,最大限度实现职工内部安置,要做实做细职工分流安置方案的制定实施工作,保障职工民主参与权。

  一是做好宣传,取得职工的理解与认同。做好宣传动员工作,使职工充分认识到行业化解过剩产能的必要性、紧迫性,把企业的困难情况向职工交底,争取职工的理解和主动参与。

  二是摸清底数,分类实施安置方案。发挥工会、团委等群团组织的积极作用,深入基层,了解一线,充分掌握职工基本情况,多方面收集职工诉求。全面评估企业去产能状况,按照企业所需、职工所能,并承担企业社会责任的原则做好谋划,分流安置方向细化到每一位职工,更好体现以人为本。

  三是规范程序,依法通过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决策。积极搭建劳动关系双方沟通协商平台,职工安置方案要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未征求职工意见和未经职代会审议通过的决策不得实施。坚持厂务公开制度,依法就裁员、降薪和转移安置等问题与职工开展集体协商,让重大事项在阳光下运作。

  四是完善细节,解除劳动合同时避免遗留问题。保障职工的经济利益,依法结清职工工资、及时补缴社会保险、支付医药费、经济补偿等相关费用,做好社保关系转移接续等工作。

  加强职工教育培训,保障职工就业权

  此次化解过剩产能安置职工的人数众多,必须向外部拓展就业领域。在职工转移安置过程中,需加强对这部分职工的教育培训。

  加强职业技能和劳动技能培训。一方面要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其对职业培训的认识,自觉地参加再就业培训,另一方面也要进一步改进再就业培训的内容。再就业培训应该秉承市场所需、职工所能的原则展开,在培训项目上,应尽可能选择贴合职工能力范围,能够在较短时间掌握并实现就业或创业的项目,增强吸引力。

  优化培训方式。一是培训时间要更加灵活,通过提供夜间授课、周末授课等各种方式,方便参与培训的职工调配时间。二是培训方式要更加灵活,对基础知识、理论知识可以采用网络授课、边干边学等便捷、高效的培训模式。三是培训地点要更加方便,可以在员工相对集中的地方或离居住地相对近的地方设立集中教学点。四是培训模式上更加灵活,采取送教上门、整体培训、产训结合等方式,提供实实在在的职业技能培训。

  开展创业培训和引导。解决失业问题的最主要途径,就是推动创业来提供新的岗位。去产能企业安置职工中也不乏准备创业的人员,但他们缺乏经验、勇气和资金,这就需要相关部门在给予资金支持的同时,还要做好创业指导与服务。对有创新创业意愿的职工和失业人员,要有针对性的提出创业指导、项目咨询和跟踪服务。

  加强政策引导和保障托底工作,降低社会风险

  化解过剩产能是一个系统工程,当企业自身力量无法解决,市场调节也不能化解时,政府应该给予必要的帮助,承担起政策引导和保障兜底的责任,尽可能降低化解过剩产能的社会成本及负面影响。

  一是做好职工再就业工作,努力开辟新的就业市场。《意见》中提到,对不能实行市场就业的困难职工,政府将开辟公益性岗位进行托底安置。各级政府应制定政策鼓励社会企业安置去产能过程中产生的富余人员,可以根据安置人员数量给予相应的补贴,减免企业税费等。通过资金扶持和政策引导组织各类社会机构参与职工再就业培训、职业介绍等工作。

  二是做好社会保障,降低社会风险。《意见》就加强社会保障衔接提出明确要求: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人员,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应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人员应做好社会保险关系及档案转移接续手续;对于工伤人员,要按照法律法规,妥善解决待遇问题。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险的统筹范围,促进劳动力市场良性循环,真正实现在哪里就业就在哪里参保,以便退出人员实现跨行业、跨地区就业,解除其后顾之忧。

  三是尽快出台中央与地方政府专项资金细则规定。在去产能职工安置过程中,中央和地方政府在资金和政策上都会给予支持,中央财政拿出1000亿用于职工安置。同时,失业保险和就业专项资金对其中符合规定条件的也要予以相应支持,例如向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按规定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一定的稳岗补贴。具体到资金的来源和规范使用方面,政府需要认真研究“安置职工的费用需要多少?哪些是社保渠道可以解决的,哪些是财政渠道可以解决的,哪些是应该企业自身负责的”。

  四是加快解决国有老企业办社会职能移交和历史遗留问题。很多国有老企业还承担着一些社会责任,加大了企业的负担,增加了其参与市场竞争的阻力。政府应加快研究国有老企业办社会职能的分离移交,彻底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将社区整建制彻底移交地方政府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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