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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困境:不足还是过度?

李栋
2019-11-19 09:19:54  来源:中工网

  时下,我国未成年人保护制度不断完善,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不仅局限于来自家庭层面的保护,更需要不断加强社会层面与国家层面的保护。2019年10月21日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中拟设定的“政府保护”专章对未成年人受到监护人侵害、监护缺失造成事实孤儿等情况予以规定,通过“国家亲权责任”等制度加强国家对未成年人的保护;“网络保护”专章试图通过加强网络企业责任、更新互联网理念、净化网络环境等方式防止针对未成年人的网络欺凌、网络暴力等情况。

  近日,国家新闻出版署也发出《关于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通知》,要求为未成年人营造风朗气清的网络环境。与此同时,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和烟草专卖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电子烟侵害的通告》。这些制度的建构都意味着我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进步与完善,也彰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以人为本的价值观。

  相较于成年人而言,未成年人由于心智尚未成熟更易受到不良信息的影响,因而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是国家与社会所要承担的责任。由于未成年人的价值观尚未定型、更具有可塑性,世界各国对于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普遍采取宽容的态度。就刑法而言,我国在犯罪年龄、量刑幅度、死刑适用等方面上都体现了对未成年人宽待的精神。但现实中,这些国家为保护未成年人权益而构建的制度却面临被滥用的风险,本应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所提供的护航与保障,却被部分人当作为非作恶的保护伞。近年来发生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如厦门的未成年人折断手臂进行“碰瓷”的敲诈勒索案、海南的未成年人盗窃发抖音炫耀案、广西的未成年人砸车盗窃案、湖南少年砍母案、四川中学生打老师案、大连男孩杀人案等引起舆论对法律轻纵未成年人犯罪的声讨。这不得不令我们反思:我国对未成年人的保护究竟是保护不足、需继续完善未成年人保护措施、制度,还是保护过度、导致轻纵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希望与未来,正如梁启超所言“少年强则中国强”,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不仅是家庭的责任,更是社会、国家的职责所在。在未成年人受侵害案件发生时,舆论纷纷指责未成年人保护与防范机制不健全;可当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发生时,舆论又转向对未成年人保护机制过于纵容的批判。之所以出现舆论两边倒的情况,原因在于我国未成年人保护制度的构建存在着力点失衡、顾此失彼的问题。一方面,由于我国构建未成年人保护制度的时间较短,未成年人保护制度体系仍有待完善;另一方面,在针对未成年人的轻度惩罚措施(如行政违法、治安违法等违法惩戒体系)未有效构建的情况下,我国直接在刑法上通过刑事责任年龄、犯罪类型、量刑情节等方面对其违法犯罪的情况予以宽容处理。导致了未成年保护工作中既存在因制度性缺乏导致的保护不足的法律困境,又存在因刑法中对未成年人针对不同犯罪规定不同刑事责任年龄、采取从轻或减轻的量刑情节所导致的保护过度的窘况。

  一言以蔽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在着力点上的失衡,是导致当前未成年人保护中频繁出现两个极端的根本原因。而意欲改变这种困境,必须从均衡着力点着手。就未成年人保护领域不足的情况而言,可以采取设立国家监护制度,对幼儿园、中小学教师及看护人员的资质进行规制,不断拓宽未成年人保护领域。对未成年人惩罚措施体现出的保护过度的情况,应当完善我国未成年人管教制度的责任主体、执行机构、监管机构、管教措施、心理矫治等诸多环节,在未成年人刑事违法与普通违法之间寻找有效的界分点,在法域外建立未成年人社区服务等软性矫治与惩罚措施。

  未成年人保护领域的不足导致现实中侵害未成年人的事件频发,不仅危害未成年人及其家属的身心健康,更危及国家与社会的未来,亟待完善与拓宽。但对未成年人惩罚方面的过度保护也会出现因骄纵、溺爱未成年人而导致其肆意妄为、为非作歹的悲剧。诚然,为未成年人构建安定、和谐的成长环境,对未成年人采取宽容的方式与措施,既是“矜老恤幼”传统美德的彰显,也是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有机结合,更是国际社会人道主义精神的体现。但宽容并不意味着纵容,对未成年人采取适当的分级处理措施,按照其行为与心智予以不同程度的惩罚与矫治措施才能实现未成年人保护与社会保护的兼顾。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是一个通力合力的过程,不仅需要拓宽未成年人保护的领域,也要健全惩戒与矫治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的措施。在未成年人保护体制的构建中实现着力点的平衡、防止顾此失彼,才能避免出现“慈母多败儿”的悲剧。

      (作者单位: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编辑:张苇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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