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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我省新生代农民工社会适应的路径
杨辉 徐泽敏
//www.workercn.cn2016-02-03来源:黑龙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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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生代农民工是指出生在20世纪80年代及90年代农民工,主要是户籍在农村但进入城市工作的80后、90后农民,既包括从小在农村长大后进城务工的青年劳动力,也包括跟随打工的父母在城市中长大的青年劳动人口。这一群体平均年龄在25岁左右,初次外出务工岁数基本上为初中刚毕业年龄。新生代农民工作为一支新型劳动大军,他们的社会适应情况直接关系到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是一项需要长抓不懈的重要工作,必须通过建立长效运行机制给予高度关注。

  一、我省新生代农民工社会适应现状及存在问题

  新生代农民工面临的主要困难是由于身处社会转型期,正经历着乡土和城市特质的双重冲击下,新生代农民工更为强烈地感受到对于社会急剧变化和原有制度结构上的不适应。具体表现是:

  1.新生代农民工受教育程度和职业技能滞后于现实需求。根据调查的数据显示,我省35.6%的新生代农民工缺乏一技之长,达不到用人单位的职业和技能要求。目前我省劳动力市场急需的是立即能上岗的熟练工和技术工人,并不是普通农民工。因此新生代农民工能够找到的通常是没有技术性门槛的收入低的体力工作。

  2.新生代农民工的培训缺少针对性、系统性和可持续性。近五年我省各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教育以及工会等部门都开展了许多针对农民的职业培训工作,然而由于缺乏统一针对性、系统性协调管理,致使培训资源没有得到最优的利用和开发;所培训的内容实效性不强,主观性培训居多,技能性和“订单式”培训较少,不能适应就业市场的现实需要。对于新生代农民工来说,职业生涯的设计和发展目标盲目、工作单位的变换频繁,专业技能的学习和培训缺少系统性和可持续性,这些都使新生代农民工难以适应劳动力市场的需求。

  3.新生代农民工权益不能得到有效保障。超过60%的新生代农民工与用人单位未签订正规的劳动合同。当劳动争议出现或者生产事故发生时,由于缺乏有力的证据证明,新生代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保护缺乏支撑。而且新生代农民工定量或固定的工作时间得不到保证。调查的数据显示,有71%的新生代农民工的工作时间在10小时以上,最长的甚至达到13小时至14小时。另外有一大部分用工单位没给新生代农民工办理工伤和失业保险,如果发生工伤事故医疗费用没有支付的渠道。

  4.新生代农民工法律维权意识不足。调查中我们发现,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只有9.3%的新生代农民工选择“找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仲裁处理,62.7%的新生代农民工不知怎样维权,更不知道找什么部门维权。同时,新生代农民工劳资关系严重失衡。由于新生代农民工没有城市户口,因此不能成为“正式工人”,只能做临时工。而二元劳动力市场结构的存在使得新生代农民工无法取得与城市人同等的劳动力资格和权益保障。由于新生代农民工长期处在相对弱势的社会地位,另外法律上又缺乏相应的权利保障其权益,造成了新生代农民工劳资关系经常出现严重失衡的情况。

  5.新生代农民工的归属感不明确。调查中75.8%的新生代农民工的城市归属感尚不十分明确,这反映出相当一部分新生代农民工在城乡之间游弋和矛盾的心情,以及对自己能否真正被城市接受的担忧。城市对于多数新生代农民工来说仍然是“他们的”,而不是“我们的”,这样的情况将导致新生代农民工难以适应城市社会生活。

  二、我省新生代农民工社会适应提升的路径

  1.新生代农民工教育体系要不断完善。针对新生代农民工就业素质差的特点,政府要发挥主导作用,建立新生代农民工培训、就业和维权三位一体的农民工培训体系。应积极着手研究制定关于新生代农民工培训的地方性法规,侧重职业技能培训;充分发挥社会媒体的作用,有效利用社区信息公示栏和宣传手册等宣传载体,积极开展多途径、多形式的培训;通过政策扶持和引导,鼓励行业协会和民间资本投资参与新生代农民工培训,同时要规范和监督用工企业的培训工作,防止借培训之名逃税或对新生代农民工乱收费,损害新生代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另外,政府有关部门还要积极将新生代农民工纳入城市继续教育体系,提高新生代农民工的整体文化素质,使其成为劳动力市场具有竞争力的人力资本。

  2.强化新生代农民工的人力资本开发。对新生代农民工群体而言,由于新生代农民工人力资本缺乏,加上没有正规的求职渠道,新生代农民工职业流动特别是初次职业流动依靠的不是政府和市场,也不是个人的人力资本,而是一种与“现代性”原则格格不入的传统社会关系即乡土网络。这种乡土网络是以亲缘、血缘和地缘这种“三缘关系网络”为纽带的社会关系网络。新生代农民工依靠乡土网络,获得进城就业的机会,是一种节约成本、有效的途径。在城市生活和交往的整个过程中,这种网络关系也持续地起着重要的作用。在某种意义上,老乡、亲戚作为最传统、最直接可以依赖的“强关系”,就像“一只无形的手”牵引着新生代农民工的流向,影响着新生代农民工迁移的方向和进程。

  3.新生代农民工社会组织的支持。加强新生代农民工管理主体建设。建立一个有序、规范的农民工群体,在各个城市和农村设立农民工代办处,农民工代办处的职能也可以由当地的村委会兼任,他们的职责是负责登记本村出外打工人员并且统一组织本村人员外出到各个城市打工。农村代办处将每年每批外出农民工资料交给城市代办处,以便统一管理。作为当地代办处还应积极地建立农村剩余劳动力资源信息;大力收集用工信息给本村农民工提供务工咨询,以便统一组织务工。

  4.完善新生代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制度。根据新生代农民工的实际需要,应当分层次分步骤构建农民工保障体系。首先,针对新生代农民工不稳定就业的特点,逐步建立过渡性养老保险制度。先建立新生代农民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等到时机成熟后统筹社会养老保险。要实行低费率,由用人单位和新生代农民工双方负担,全部缴费都要进入新生代农民工个人账户。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按规定折算缴费年限,回农村的达到规定退休年龄时,允许转移个人账户进入农村养老保险。实现农村社会保险与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的接轨和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其次,依法将新生代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所有用人单位必须及时为新生代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参加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加快推进新生代农民工较为集中、工伤风险程度较高的建筑行业参加工伤保险,建筑施工企业同时应为从事特定高风险作业的新生代农民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最后,切实解决好新生代农民工看病就医难问题。医疗卫生部门对雇佣新生代农民工比较集中的企业加强公共卫生检查。另外,政府要调整公共财政体制,增加对新生代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投入,以保证新生代农民工在社会层面更好的适应城市。要建立起适应新生代农民工特点的低缴费、低水平、广覆盖、可接转和可持续性的社会保障制度。

  5.转型现有的“二元”结构机制。加快我省的户籍制度改革,在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过程中,确保落户城镇的新生代农民工能够得到最低生活保障、教育保障、医疗保障等权利。加强宣传“取消农业户口”的政策和新生代农民工对黑龙江的发展所做出的贡献,降低新生代农民工的自卑感,让更多的城市居民尊重新生代农民工。新生代农民工作为比传统农民工更为富有朝气和担负重要使命的群体,这一群体素质的提升在体制上也必须要改进现有的二元结构体制,近而提升新生代农民工的素质和社会地位。 (作者单位:东北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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