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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头参与推动立法 切实履行维权职责
山西省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
//www.workercn.cn2015-11-04来源:中工网—《山西工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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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于2015年10月1日正式施行,这是《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颁布后,全国第一部综合性的女职工劳动保护专门地方性法规。《条例》共29条,涵盖了立法宗旨、适用范围、政府群团职责、用人单位义务、女职工“五期”保护、健康检查、卫生费标准、生育待遇、法律责任等相关内容。《条例》的颁布施行,实现了与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配套,为我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为广大女职工撑起了依法维权的保护伞。作为立法的主要推动者,我们全过程参与、全方位配合,倾力推动《条例》的制定出台。

  一、因势而谋,加强调研,为推动立法早做准备

  山西省政府1990年起施行《山西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细则》,20多年来,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内部需求和外部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女职工劳动保护面临一定困难,特别是女职工产假待遇、生育津贴及相关报销标准不统一、禁忌劳动范围执行难、“四期”保护落实不到位等,在具体处理上,我们只能“零敲碎打”搞单项突破。《特别规定》颁布及全总提出推动地方立法要求后,我们把调查研究、掌握实情、反映问题作为推动立法的基础工作,结合近几年掌握的情况,有计划地在全省不同领域、不同行业、不同所有制企业及机关事业单位展开了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就女职工劳动保护现状、特殊权益保障、禁忌劳动、安全教育培训、卫生费执行、生育保险等十余项内容进行专题调研,掌握了第一手资料,摸清了存在的突出问题,为推动女职工劳动保护立法工作提供了详实的依据。

  二、顺势而动,积极作为,为列入立法计划多方呼吁

  山西省总工会高度重视源头参与立法工作,2013年年初,在省总主要领导的大力支持下,成立了由分管副主席牵头,由女职工部、法律和集体合同工作部、省总干校有关人员组成的工作组,积极推动立法进程。一是多方借力,形成合力。在2013年、2014年全省“两会”上,借助36名和14名人大代表联名提出建议立法议案、工会界别政协委员提出相关提案,同时通过一些专家学者、社会团体、基层工会组织和职工多方反映和表达立法的希望和关切。二是提出可行性报告。通过各种渠道收集了大量详实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相关资料,如中部六省的经济发展情况、各省卫生费发放标准、近年来我省物价增长水平和职工工资增长现状等,在对比资料、类比分析数据的基础上,起草撰写了《条例》的可行性报告、《条例》出台建议稿等配套材料,为立法提供有力依据。三是当年列入计划,当年完成立法。一般性地方法规的立法,按照常规应当先列入五年立法规划后才能进入程序,如果就此按部就班,《条例》的出台就要推后几年。我们认真分析立法程序,在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省总工会主席田喜荣的助推下,决定通过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请人大常委会这一途径来实现尽早立法。同时加强沟通协调,多次就《条例》制定的相关事宜与省人大、省政府法制办、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安监局、省卫计委等有关部门沟通座谈,努力形成共识。经过不懈努力,特别是在田喜荣主席的亲自协调下,今年2月,《条例》正式列入了省人大立法计划。

  三、乘势而进,科学理性,充分表达职工意愿

  作为起草组、调研组、修改组成员,我们9次提供立法依据报告、参加了5次立法调研、协调起草组赴4个省20多个市县工会学习考察、参与了14次《条例》的集中修改,先后十余次就《条例(草案)》征求基层工会组织和广大女职工的意见,把最大限度为女职工争取权益贯彻于立法的全过程。一是建言献策。提出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开展心理健康培训、规定基层工会和女职工组织的职责及“两书”制度等30余条意见建议均被采纳,成为《条例》的亮点之一。二是充实细化。围绕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安全与健康的立法宗旨,在《特别规定》的基础上,主要从加强政府职责、强化用人单位义务、保障群团组织作用的发挥、充实女职工劳动保护范围、细化女职工劳动保护内容、规范女职工劳动保护特殊待遇、明确法律责任7个方面,明确了女职工“五期”保护内容,整合细化、充实完善了30多处。如:将更年期纳入法律保护、痛经安排假期、更年期可调岗、每月卫生费不低于30元、妥善解决流动性或者分散性工作的女职工生理卫生困难、每年至少一次妇科检查、“两癌”专项检查、满7个月引产可享受98天产假、可以请哺乳假、体弱儿可以延长哺乳期、孕期3个月内每日工休1小时、2%的一次性营养补助等,各大报刊网站纷纷转载,被《人民日报》誉为“超体贴”的女职工保护条例。三是据理力争。对痛经休息、已婚待孕和更年期保护、保障夜班劳动安全、30元卫生费等争议较大的条款,我们积极咨询有关方面专家,依托相关法律依据和调研支撑,在《条例》修改时据理力争,最终全部保留下来。特别是30元卫生费标准的确立,省总田喜荣主席、郭新民常务副主席亲自将依据和专题报告当面呈报省长汇报情况,在相关部门的支持下,最终得以确定。四是有理有节。综合对保护和就业的平衡考虑,对《条例》内容也作了相应调整,比如将一些应当的条款改为可以,将涉及待遇的规定改为双方协商确定,如将应当发放2%一次性营养补助改为可以发放,痛经带薪休假改为了痛经休息,并去掉了带薪两字。每次修改,我们都逐一斟酌,并主动与有关方面沟通,力争形成共识、获取最大的支持,经过努力,《条例》在表决时获得高票通过。五是新闻媒体关注度高,社会反响强烈。《人民日报》9月2日专版头条,用2000多字的篇幅就《条例》怎么施行、能否施行给予评述,这在山西立法史上尚属首次。各大报刊、网站、电台、微信、微博纷纷转载报道,网上点击率达3万条之多。用田喜荣主席的话讲,这部《条例》有实货、干货、硬货,参与领导最多、出台最快、新闻关注度最高、内容最丰富、女职工最拥护。

  四、工会带头,形成声势,推动《条例》落到实处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落实。《条例》颁布后,省总第一时间成立了《条例》学习宣传领导组,省总主要领导亲自挂帅,部署安排9月份为《条例》学习宣传月。9月1日,省、市、县三级工会联合各有关部门,在同一天全省统一启动现场宣传和咨询日活动。在省活动现场,省四大班子领导出席,印发《条例》单行本4万册、宣传海报2000份、挂图4000份、彩色画图6万份等,同时开展全省法律知识竞赛,扩大《条例》的知晓率和覆盖面。10月8日,举办了150人参加的《条例》专题师资学习培训班,为组织开展宣讲活动,配合开展执法检查等工作,推动《条例》向纵深贯彻落实奠定基础。

  参与《条例》立法实践,让我们深切体会到,党和国家依法治国,省委、省人大、省政府重视法治建设,重视职工权益保障,是源头参与推动立法的难得机遇;省人大的领导、有关部门的领导,特别是省总主要领导的重视和支持,是《条例》出台的关键因素;各级各部门对工会工作的信任和依赖让我们深感欣慰。山西240万名女职工的意愿和呼声,是最大的动力后台。省总主动作为,如果没有点儿为民情怀,没有点儿担当精神,没有点儿工作激情,就很难取得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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