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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型劳动关系:和谐劳动关系的前提
吕景春 王羡 张师岸
//www.workercn.cn2015-12-23来源:光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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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日前印发的《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指出,此轮国企改革的重点是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形成“一个目标、四项任务、三个保障”的整体规划。其中,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混合所有制改革实行同股同权、高管实行差异化薪酬和加强企业环境建设等,都将对引领新常态、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同时也将对企业劳动关系产生新的影响。而此前出台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也明确要求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这为企业合作型劳动关系的构建提供了良好的制度基础和改善契机。

  挑战:新常态下劳动关系的新特点

  中国经济已进入新常态阶段,处在社会变迁交织和用工主体多样化背景中的劳动关系,也出现了一些新的特点。

  首先,新常态下,用工主体对劳动者权益的忽视和劳动者维权意识的增强使得劳动关系愈发紧张。随着经济增速由高速转向中高速,企业的利润也会有所下降,如何创造更多或维持原有的利润成为企业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但这有可能使劳动者权益遭受损害,比如工资被持续压低、劳动条件得不到改善等等。一些企业在面临利润率下降的同时,迫于产业结构升级和创新驱动转型的内外在多重压力,不得不选择搬厂、合并、关厂倒闭,从而导致欠薪事件的增加,劳动者的相关补偿不到位,使得劳动者应享有的基本权利无法兑现。

  与此同时,由于《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的引导和新生代农民工的不断涌入,劳动者维权意识日益增强。自2008年劳动争议案件数达到峰值后下降以来,近两年又有反弹趋势。此外,劳动者的维权内容和目标也出现了结构性变化——由原来的单一性利益诉求(如要求兑现加班工资等底线型权益诉求)转向多种权利诉求(如平等融入、同工同酬等增长型权益诉求)。显然,用人单位原有的处理劳动关系的方式已不能满足劳动者的新需求。

  其次,劳动力市场供需错位,劳动关系中劳资双方的力量对比越发失衡。现阶段,我国在面临着新增劳动力(大中专毕业生)、农村转移劳动力就业压力的同时,还有来自因产业转型升级造成的大量失业人员的压力。产业结构升级与创新驱动转型时期,资本有机构成变化所导致的技术与资本对劳动的替代优势日益强化,致使大量一线工人失业,次级劳动力市场劳动供给增加,而转型中的企业对劳动力的吸纳却局限于技术人才和知识型员工。劳动力市场供需的结构性错位,造成了短期内就业压力加大从而劳动者地位的下降。

  契机:集体协商是企业与劳动者走向合作的理性选择

  新常态下,在劳动关系由个别向集体转化的过程中,集体协商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走向合作之路的理性选择。

  首先,雇主与劳动者基于“共同利益”推进集体协商,能够实现合作共赢。劳动者通过劳动赚取工资,雇主通过投资赢得利润,二者的此消彼长,造就了劳动关系中与生俱来的利益冲突。但这种零和博弈的假设前提是总利润保持不变,在现实经济活动中,这一假设前提是不成立的。一旦出现矛盾点(如劳动者要求提高工资福利、改善劳动条件等),如果企业一味打压或解聘所谓的滋事人员,必会引起劳动者消极怠工、罢工和优秀员工的流失,有效劳动的降低必将影响到企业的绩效,企业的绩效水平更直接地反映到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与劳动条件中,可谓是一损俱损。因而,雇主与劳动者是互利的,是一种正和博弈。这样看来,雇主与劳动者的协商表面上是双方的妥协退让,实际上是双方的合作共赢,不仅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会提高企业绩效。

  其次,雇主与劳动者的“共同责任”倒逼集体协商,实现企业内部自主协商与调解。根据笔者的调研并结合官方统计数据(《中国劳动统计年鉴》),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单方面胜诉的比例在逐年降低,由2000年的58.07%降低到了2013年的32.52%,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在相关法律的制衡下,雇主侵犯劳动者权益的状况得到了改善;与此同时,双方胜诉的比例在扩大,2000年至2013年,由30.66%上升到了55.15%。劳动者与雇主的冲突亦不再单单局限于雇主单方面的责任。由于信息不对称、法律知识不健全等原因,劳动者对自身权益的维护,尤其是增长型权益的诉求可能并不理性。过去,雇主由于具有生产资料的强资本优势,一味控制劳动成本、打压劳动者的维权诉求,劳动者不得不提起诉讼,以往的协商可能更像是劳动者在向企业讨回公道,雇主难以同意参与这种意味着自身退让的协商。而双方胜诉比例的增加,显示了双方在争议中共同担负责任的趋势,因此,双方都有做出让步的可能性,也将促使更多的企业自主参与到协商中,真正地实现劳资自治。

  出路:通过平衡劳资力量构建合作型劳动关系

  众所周知,集体协商已推行多年,但实施与推广效果并不显著,原因很大程度上在于以往的集体协商缺失了企业的主动参与,最终导致集体合同、集体协商等流于形式。

  集体协商需要建立在雇主与劳动者相对平等的基础上进行,否则它将成为除了工作场所以外另一个强资本拥有独断话语权的领域。所以,劳资力量的平衡是进行集体协商的根本前提。笔者认为,应着力于两方面的工作:

  一是建立基于区域的行业工会。完全脱离企业并具有独立话语权的工会在建立与推行中可能会遇到一些困难。而基于区域的行业工会摆脱了所属的某一单个企业,可以在该区域就某些共性问题为整个行业内部协调雇主与劳动者的关系,并享有相对较大的独立权,在实际操作中能够切实维护劳动者的权益。

  二是做好职前培训。依托各级职业培训中心为失业人员和农村转移劳动力提供相关职业培训,引导劳动者向更具吸纳能力的第三产业转移,借此平衡劳动力市场的供求状态。

  (作者单位:天津师范大学经济学院、西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本文为国家社科基金项目[14BJY033]、天津市教委人文社科重大项目[2011ZD023]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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