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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加强职工董事监事制度规范化建设
//www.workercn.cn2016-04-26来源:中工网—《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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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网讯 (记者钱培坚)“职工代表进入董事会、监事会参与企业决策和监督,是其作为劳动者代表行使参与职能、维护职工权益,推动企业发展的法定行为,其职数不应当受到企业性质和股比结构的影响。”日前,上海六单位联合下发《关于完善本市公司制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加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建设的若干指导意见》,并对全市推进现代企业制度中的职工参与工作进行了部署。

  据了解,《指导意见》由上海市总工会联合市委组织部、市国资委、市经信工作党委、市金融工作党委等单位,在联合调研的基础上共同形成,明确要求国有及国有控股公司应当率先依法建立职工董监事制度。对于其他有条件的公司制企业,要在坚持职工监事制度的同时,加速建立健全职工董事制度。

  《指导意见》明确:今后,凡企业换届或届中对职工董监事调整的,必须事先将职工董监事人选配备情况上报上级主管单位和上级工会,对未按法定要求配备职工董监事的企业,上级主管单位和工会应当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必要时,市、区(县)总工会或集团公司工会可发出“两书”,会同相关单位或部门督促企业整改。

  按照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在定期会议或年度会议上,专题审议企业年度有关劳动关系方面的议案,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执行国家以及本市有关劳动法律法规、规范劳动用工,建立健全集体协商集体合同、职代会民主管理、劳动争议调处等劳动关系制度建设,保障职工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开展职工职业技能培训、加强对职工人文关怀等事项,并将这些事项列入公司社会责任报告和对外披露。董事会在研究决定可能会给公司劳动关系和职工切身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方案,制定公司利润分配方案或弥补亏损方案等事项时,应当事先征求职工董事意见,职工董事应当出具书面认可意见。

  《指导意见》还要求,董事会在研究决定、监事会在监督公司劳动关系重大问题、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重要事项时,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发表的意见,应当在充分考虑和尊重出资人、公司整体利益的同时,重点要代表好、维护好职工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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