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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早退途中出车祸不算工伤

2018-07-19 11:26:28  来源:中工网—《劳动新闻》

  一员工深夜提前下班,途中不幸遭遇车祸意外身亡。死者亲属遂以员工系下班途中遭遇车祸身亡、应认定工伤为由,向工伤认定机构申请工伤认定。谁知,工伤认定机构以员工早退,不属于下班时间,发生交通事故自然不属于在下班途中,不应认定为工伤等为由,作出了不属工伤的认定。

  那么,下班早退途中出车祸,到底算不算工伤?

  下班早退发生事故

  董浩宇是四川省岳池县人,与妻子郭佳怡育有两个女儿。多年前,董浩宇就带着妻子背井离乡来到广东省东莞市打工。2014年10月,董浩宇在东莞市一家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食品公司”)应聘当保安,在门卫处从事保卫管理工作。

  按照食品公司《门卫保安管理制度》规定,保安的工作时间为:早班7时至15时,中班15时至23时,晚班23时至次日7时。食品公司《考勤管理制度》规定,员工在规定的下班时间前30分钟内下班的视为早退,迟到或者早退超过30分钟视为旷工。

  2015年7月28日,轮到董浩宇上中班。当天约22时10分左右,因时间已晚,基本上没有人进出公司,又没有其他什么事,也快到下班时间了,董浩宇就简单收拾了一下,提前离开了公司。

  22时25分许,董浩宇骑着自行车沿车道逆向行驶。当行至距公司不远处的庵元新路银岭工业区路段时,意外发生了:一辆小型客车朝董浩宇疾驰而来,他躲闪不及,与小型客车迎面相撞,2015年8月1日董经抢救无效死亡。后经交警部门认定,董浩宇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 

  “未认定工伤”并无不当

  2015年8月19日,董浩宇的妻子郭佳怡向东莞市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东莞社保局”)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表》,就董浩宇于2015年7月28日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一事向东莞社保局申请工伤认定。

  东莞社保局受理申请后,认定董浩宇2015年7月28日的正常上班时间到23时,董浩宇未经单位同意于22时25分左右骑自行车离开单位,不属于上下班时间,即董浩宇在本次事故中导致的死亡不符合“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情形。据此,东莞社保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对董浩宇发生事故受到的伤害,不予认定或者视同工伤。

  东莞市第一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在无证据证明其有经过单位同意或有与同事办理正常交接班的情况下而提前下班,应认定董浩宇属于擅自离岗发生交通事故受到的伤害,不符合下班途中应当予以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据此,东莞社保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无不当,郭佳怡等3人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故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对于工伤认定之“上下班途中”的判断,除要考量职工是否在上下班之合理路途中外,还需参照上下班合理时间因素综合判断,只有在上下班途中遭遇的交通事故才可能被认定为工伤。职工擅自离岗系对单位利益的损害,若将其视同为正常下班,并让单位承担该有害行为所带来的风险,显然对单位缺乏公平。故职工正常的上下班或者经过单位许可的上下班,且上下班的时间与工作时间紧密相连,才符合上下班途中的时间要求。本案证据显示,食品公司有严格的上下班时间,只要有人接班则可提早下班;事发时间为22时25分,此时离接班的冯军到保安室尚有半个小时,无从谈起已完成交接班。因此,在没有证据证明董浩宇与同事已完成正常交接班或在已征得食品公司同意的情况下而提早下班,董浩宇提早下班应属擅自离岗行为。

  郭佳怡在申请中提出,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询问笔录》可以证明食品公司上下班时间并不固定,案发当天董浩宇的下班目的非常明确,应认定为工伤。

  广东高院认为,本案中,董浩宇提前下班时间至少超过35分钟。同时,也确定董浩宇了解和食品公司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关于“每日工作八小时”的约定、该公司的《门卫保安管理制度》及《员工手册》等。郭佳怡等人的再审申请不足以推翻原生效判决,其再审申请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91条规定的情形,故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

编辑:张苇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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