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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为员工缴社保,要支付经济补偿吗?

2018-07-25 14:53:25  来源:中工网—《劳动新闻》

  劳动关系实践中,很多单位不仅欠薪而且还违背承诺在员工转正后始终不为其缴纳社保。那么这样没有缴纳社保的单位,要为员工支付经济补偿吗?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同时,该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只要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

  实践中,“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形有多种,常见的有:用人单位主观未缴纳的,如单位未开立社保账户或故意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保;双方协商不缴纳的,如劳动者出具不缴纳社保声明等;用人单位未及时缴纳的,如在劳动者入职几个月后才开始缴纳;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的,如社保缴费基数低于劳动者实际工资水平。

  对于第1种用人单位主观未缴纳的情形,劳动者以此解除劳动合同主张经济补偿的,并无争议。而对于第2、3、4种情形下,是否支持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权利要求,分析如下:

  双方协商不缴纳社保的,是否支持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是《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即便是因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如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主张经济补偿的,仍应予支持。

  用人单位未及时缴纳社保,是否支持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实践中,用人单位基于某种原因未能依法在用工之日起30日内及时为劳动者缴纳社保,但劳动者从未提出过异议,而是在双方劳动合同履行了几年后,再以用人单位当初未及时缴纳社保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对此类情形,以下案例可以作参考: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4民终807号——管蔚治与莱尼电气线缆(中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法院认为,管蔚治主张莱尼公司2006年2月至4月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莱尼公司应当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多年来管蔚治对公司未缴社保的情形是知情的,因此莱尼公司当时确有瑕疵,但该行为并未对劳动合同的履行造成任何实质影响。管蔚治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莱尼公司并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劳动者随时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因此,原审判决未支持管蔚治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显然,在此类情形下,如果结合实际,未实质影响劳动合同履行或未严重损害劳动者基本权益的情况下,经济补偿金是否发放则需要从长计议。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保,是否支持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根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工本人工资标准缴纳社保,但实务中未足额缴纳社保的情形比比皆是,而多数劳动者对此也是明知的。

  用人单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但是社会保险费的申报、审核和征缴在实际操作中往往比较复杂。《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目的是要促使用人单位诚信履行其基本义务,对于用人单位存在有悖诚信,并由此导致劳动者被迫辞职的行为,才属于立法所要规制的对象。因此,用人单位因主观恶意未为劳动者建立社保帐户,未履行缴纳社会保险费义务的,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的,应予支持。

  其他非因用人单位单方原因导致社会保险缴费年限不足,或者未足额缴纳,或者未参加单项险种等,劳动者可以向社保经办机构或劳动行政部门投诉举报维护社保权益。在此情形下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支付经济补偿的,一般不予支持。

  如果未足额缴纳社保,劳动者知晓并默认或明确要求降低缴费基数的,则不会支持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编辑:张苇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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