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劳动法“用工”三步法-中工理论-中工网
首页学习时政看点工事全总工会评论权益视频财经企业就业民生国际军事理论汽车健康人物书画摄影旅行文化公益教育娱乐体育

理论

工运

认定劳动法“用工”三步法

乐开华 艾小川
2019-08-29 10:24:45  来源:人民法院报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实践中,对如何理解“用工之日”颇有争议,主要体现在对“用工”的认定上,即何为劳动法意义上的“用工”。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对“用工”进行认定。

  1.“用工”与劳动主体

  劳动主体包括劳动者及用人单位,“用工”实际上是对用人单位而言的,即用人单位使用劳动者为其工作。从法理上来说,劳动主体资格不符,劳动关系应属无效。如果劳动关系无效,则双方形成之关系从法律意义上来说便不属于劳动关系。在劳动关系不存在的前提下,劳动者提供的所谓“劳动”,便不属于劳动法领域的“用工”。即在劳动主体不适格的情况下,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并不属于劳动法意义上的“用工”,只能视为“劳务”。只有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基于对劳动者的特别保护,参照“用工”进行处理。劳动主体不适格包括两个方面,即用人单位主体资格不符合劳动者主体资格不符。前者主要是指作为用工单位的主体未依法成立或存续。后者包括未满 16周岁的公民、已领取退休金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公民等。因此,对于“用工”的认定,首先必须对提供“劳动”的自然人身份或者年龄进行确认,考察其是否属于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者应具备的条件,即是否已满 16周岁,是否已领取退休金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然后再考察用工的单位是否依法成立或存续。只有满足上述条件,劳动者的“劳动”才有可能被认定为“用工”。

  2.“用工”与从属性劳动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最本质的区别在于两者主体的地位不同。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在事实上居于主导地位,劳动者处于弱势或从属地位,双方地位不平等。劳务关系中,雇主和雇员双方属于一般民事主体,法律地位平等。正是基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地位的不平等性,劳动法才有必要对劳动者进行一定的倾斜性保护。因此,在劳动法领域,对“用工”的理解便不能脱离这个主题,即“用工”应该属于基于管理与被管理下的从属性劳动。这种从属性可以体现在经济上,也可以体现在身份或人格上。在认定从属性劳动问题上,主要从下面三点进行把握:第一,用工过程中,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已形成;第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第三,劳动者的劳动系用人单位业务的一部分,此种业务亦可为辅助性的。所以,对“用工”认定的第二步便是考察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具有从属性,即在劳动过程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否存在人身和经济上的从属性。

  3.“用工”与劳动具体内容

  劳动关系要成立和生效,劳动关系的内容必须合法,否则劳动关系便不能成立或生效。劳动关系的内容合法主要体现在劳动的具体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如果劳动过程本身触犯法律,则其提供的所谓“劳动”对用人单位而言便不能称之为“用工”。如组织他人实施卖淫、生产毒品、电信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行为的,被组织者此种所谓“劳动”便不属于劳动法意义上的“用工”,它直接涉及违法犯罪,应用行政法律和刑事法律予以规制。双方之间的关系已经不能用劳动法律或者民事法律进行评价。因此,对“用工”认定的最后一步即是考察劳动的具体内容,即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本身是否合法,如果劳动本身违法甚至犯罪,则也不构成劳动法上的“用工”。

  (作者单位: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

编辑:迟语洋

书库

工运

访谈

文献

新闻日历
关于我们 | 版权声明 |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84151598 | 网络敲诈和有偿删帖举报电话:010-84151598
Copyright © 2008-2022 by www.workercn.cn. all rights reserved
扫码关注

中工网微信


中工网微博


中工网抖音


工人日报
客户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