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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沿观察】用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调查取证权限

沈建峰
2020-06-22 07:14:15  来源:中工网-工人日报

  为了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强化政府部门监管职责,5月起施行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在总结以往经验基础上,以行政法规形式赋予人社行政部门在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时,查询相关单位金融账户和相关当事人拥有房产、车辆等情况的权限。《条例》实施后,为了更好地落实上述规则,协调不同部门之间的关系,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日前,人社部和相关部门先后发布了《关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查询相关单位银行账户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查询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相关当事人车辆登记情况的通知》,构建起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领域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查询相关单位金融账户和相关当事人拥有房产、车辆等情况的规则体系。

  综合上述规定,其规则的基本内容包括:其一,有权查询的机构为人社行政部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其二,查询的相对机构,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其三,查询的案件前提是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其四,查询的程序前提是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社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其五,查询范围包括本地相关机构和当事人,也包括异地相关机构和当事人;异地查寻时,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可以直接前往异地查询,也可以委托异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查询。其六,为了保护当事人权益和办案秘密,查询机构和被查询机构均应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此外,还规定了查询的文书、程序、人员要求等事项。

  上述查询相关单位金融账户和相关当事人拥有房产、车辆等情况权限的赋予,首先,有利于《条例》规定的过程监管规则的落实。按照源头治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标本兼治的要求,在建筑领域,《条例》建立了施工总承包单位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建设单位按书面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直接向该专户足额拨付人工费,分包单位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农民工工资的制度,通过赋予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查询银行账户的权力,可以监督上述支付规则是否被实际执行,强化过程监管,实现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其次,有利于追究相关主体承担其违法行为的责任。为保障工资支付,《条例》在第六章规定了违反工资支付义务、支付流程等时的法律责任。要让这些法律责任发挥其惩戒作用,需要查清楚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建设资金不到位、投资资金不到位等违法行为,赋予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查询银行账户的权力可以有效查证上述事实,便于落实相关法律责任。

  再次,有利于处置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犯罪行为。为了强化劳动者的工资保障,《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该修正案实施已近10年,但实践中因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并不多见。其原因很多,其中一项就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入罪的前提条件是“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没有查询用人单位金融账户、房产、车辆权利的情况下,其无法确定用人单位有能力支付并且经责令支付仍不支付,进而导致无法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做进一步处理。《条例》赋予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上述查询权限,可以在根本上解决该问题。

  总体来看,《条例》以及相关通知赋予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上述查询权限,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装上了调查取证的“牙齿”,对于快速有效纠正劳动违法行为,维护劳动者权益具有积极意义。期待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其他相关部门、金融机构等能正确理解上述查询权的目的和功能,善用上述权限;也期待随着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不断完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能够最终得以根治。

  (作者为中央财经大学教授)

编辑:迟语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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