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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健康“立法”,对过度加班说“不”

2020-08-04 08:50:56  来源:深圳特区报

  深圳的“健康基本法”具有前瞻性和示范性

  主持人:除了“强制休假制度”,《条例》还有不少亮点,例如,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健康体检制度;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精饮料;建立网络游戏健康审查制度;用人单位要配备专兼职健康管理人员等,您如何解读?

  刘国强:《条例》的内容涉及到关系市民和职工健康生活的诸多方面,这本是为健康立法的题中应有之义。为健康立法不是易事,《条例》中的亮点,一方面体现了一部法规本身的全面性以及对现实问题的关切性,但另一方面,它毕竟只能做原则性规定,具体落实起来成本高,难度大。而且更重要的一点是,健康生活主要取决于民众生活观念和主体意识,并不是仅依靠法律法规就可以解决问题的。

  张敬伟:深圳的 “健康基本法”具有前瞻性和示范性。 强制休假自是激起公众效应的最大亮点,其他几个也直击健康“痛点”,若“痛点”经法治而纾解变成健康亮点,当然功莫大焉。立法保障健康深圳是基础,补上健康短板是根本。具体而言,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健康体检制度,需要强大的经济实力支撑,深圳具备说到做到的物质基础。同样,由于深圳已经具备成熟的市场经济基础,市场主体也有足够的社会责任意识,要求“用人单位要配备专兼职健康管理人员”更容易做到。

  肖俊:《条例》中关于居民健康档案的规定可以说是居民健康管理最主要的内容。《条例》规定居民可自主选择社康及全科医生作为健康管理责任单位,社康须为居民建立个人健康档案,定期给不同年龄的人进行健康检查。以往,个人就医档案都保留在医院的系统内,但医院不负责健康管理。建立个人健康档案之后,社康承担起了经常性的居民健康管理,突出其疾病预防的职能。不仅居民可以享受预防带来的好处,医院也能够依据分级诊疗减轻门诊工作压力。

  条例涉及面广,应该有重点有选择,以点带面谋求突破

  主持人:对于《深圳经济特区健康条例(征求意见稿)》您还有何好建议?

  张敬伟:《条例》篇幅宏大,涉及到了身体健康、心理健康及良好适应能力的方方面面,凸显立法者对深圳居民健康关切之深,值得点赞。对于强制休假制度这样的热点内容,还需更加细化,既要在深圳当地具备可操作性,也为全国各地提供借鉴。深圳不妨重点抓住立法中的亮点进行细化,使之具有实操性且能取得实效。罗马不是一天建成的,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建设也始终在路上,针对深圳亟须解决的社会、民生领域的健康难点、痛点,抓住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才能更好实现法治。

  肖俊:由于健康管理涉及的单位和事项比较繁杂,《条例》无法面面俱到,应力求抓住要害、突出重点。譬如,青少年的健康问题就是社会关注度非常高的问题,理应将其列为重点内容,而《条例》中关于青少年的身体和心理健康问题的内容过于简略和形式化。像 “每天一小时运动时间”这样的规定太过于死板了,应当从营养学、社会心理学、社会工作学、生物运动学、人体工程学等多领域有针对性地提出干预手段。

  既然是地方法规,那么就要明确和强化主体的责任,使《条例》的内容能够得到落实。譬如员工比较关心的加班、休息、带薪休假等问题,条例中可以更加明确,如健康管理的责任主体是谁、执法主体有哪些、员工可以援引什么法律法规的哪些条款来保障权利等。避免法规流于形式的最好做法就是规定得更详细、将责任与后果写得明明白白。

  刘国强:一是要注意实效。条例规定是指导性原则性的,在具体落实上还需要进一步细化,也需要所涉及的主体积极参与配合,相关管理部门承担监管责任,可以说,它必须当成一项浩大的健康工程来抓,否则难有效果。二是条例涉及面广,规定繁多,应该有重点有选择,以点带面谋求突破。三是注重宣传教育,通过《条例》的实施,推动社会健康观念的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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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迟语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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