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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明确贪污受贿定罪量刑标准
将两罪“数额较大”的一般标准调整至3万元,“数额巨大”定为20万~30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定为300万元以上
本网北京4月18日电 (记者张伟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今天联合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将贪污罪、受贿罪起点数额由此前的5000元提高到3万元。
贪污贿赂犯罪的入罪门槛备受关注。2015年11月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取消了贪污罪、受贿罪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代之以“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以及“较重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情节”。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制定司法解释确定两罪具体定罪量刑标准,将两罪“数额较大”的一般标准由1997年刑法确定的5000元调整至3万元,“数额巨大”的一般标准定为20万以上不满30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的一般标准定为300万元以上。
根据《刑法修正案(九)》关于数额与情节并重的立法精神,《解释》同时规定,贪污、受贿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即应追究刑事责任;数额不满“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但达到起点一半,同时具有规定情节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情节”或“特别严重情节”,依法从重处罚。
我国对贪污、受贿起刑点的设置经历了从2000元到5000元再到《刑法修正案(九)》“数额较大”的概括规定。这期间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巨大,人均GDP自1997年至2014年增长了约6.25倍,将5000元的起刑点进行适度的提升也是势在必行。
据最高法院刑二庭副庭长苗有水介绍,《刑法修正案(九)》对贪污罪、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由过去单纯的“计赃论罚”修改为数额与情节并重,也就是说认定贪污、受贿行为构成犯罪、判什么刑,既要看数额,也要看情节。即使未达到数额标准,但具有一定较重要情节的,也要定罪,并按相应的量刑档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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