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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航新征程】坚持以协商协调为主 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姜颖
//www.workercn.cn2018-01-04来源:中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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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姜颖观点

  劳动关系是否和谐,事关广大职工和企业的切身利益,事关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面临新时代劳动关系主要矛盾的变化,十九大报告提出,要提高就业质量和人民收入水平,完善政府、工会和企业共同参与的协商协调机制,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这为我们今后调整劳动关系指出了明确的方向。

  十九大报告提出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这一我国发展新的历史方位的重大判断,提出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这个判断不仅符合我国发展的现实,也反映了人民的心愿。我们只有把握了社会主要矛盾变化这一关系全局的历史性变化,才能适应新时代对党和国家各项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才能回应全国各族人民对美好生活的期待。

  劳动关系是最基本和最重要的社会关系之一,劳动关系是否和谐,事关广大职工和企业的切身利益,事关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目标,5年来,我们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企业和职工参与、法治保障的总体思路和工作机制,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并作出工作部署,取得积极成效,就业状况持续改善且稳中向好,职工收入水平不断提高,社会治理体系更加完善,劳动关系总体保持和谐稳定。

  随着新经济、新业态的不断发展,我国劳动关系日益复杂,不同性质和不同类型企业的劳动关系呈现不同特点,企业经营模式和用工方式多样化,依托新业态、共享经济的灵活就业方式和就业人数不断增加,劳动关系呈灵活化和碎片化。劳动力市场供给发生较大变化,新生代逐渐成为劳动力主体且诉求多元化。他们更注重体面劳动,如休息休假、未来发展、工作环境等,特别是其在工作中是否得到尊重,对民主、公平、正义等方面也都有了更高的要求。这也正是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在劳动关系领域中的变化和体现。面临新时代劳动关系主要矛盾的变化,十九大报告提出,要提高就业质量和人民收入水平,完善政府、工会和企业共同参与的协商协调机制,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这为我们今后调整劳动关系指出了明确的方向。

  坚持以协商协调为主,构建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双方既有利益矛盾的一面,也有利益统一的一面。不同国家由于受历史、文化、政治、法律等诸多方面的影响,劳动关系及对劳动关系的调整模式都各有特点,但近年来,劳动关系调整整体呈现由对抗走向合作的趋势。习近平总书记在讲话中指出,改革开放给劳动关系带来的变化,并“没有改变我国劳动关系的社会主义性质”。现阶段的劳动关系矛盾,是在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具体利益差别的矛盾,完全能够在合作、协商、协调、依法调处的基础上得到解决。因此,劳动关系应当在人民内部以协商协调的方式调整。而协商协调的理念和方式应贯穿于劳动关系调整的全过程,既包括宏观层次中的立法、政策制定,也包括中观层次中行业或企业相关决策和管理制度的制定,还包括微观层次中企业与劳动者个人劳动合同的订立或劳动争议的处理。当然,强调协商协调时应当立足我国国情,政府要充分发挥协商协调中的主导作用,特别是加强劳动关系的源头治理和综合施策,从而为协商协调奠定坚实法律及政策基础。

  做实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发挥宏观协商协调作用

  政、劳、资三方参与协调是市场经济国家通行的协调劳动关系的基本原则和重要方式之一。我国也早已在全国和地方建立了多层次的三方协调机制。但是在实践中,三方协调机制发挥的作用还十分有限,主要原因在于,一是重视不够,二是机构、人员不实,责任难以落实,工作机制无法形成。做实三方机制,对于在宏观上参与立法和政策制定、统筹解决劳动关系重大问题,实现源头治理有重要的意义。

  完善企业民主协商机制,发挥基层协商协调作用

  十九大报告强调,要推动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保证人民在日常政治生活中有广泛持续深入参与的权利。基层协商特别是企业基层协商作为协商民主制度建设中的重要内容之一,与职工的联系最为密切,既关系职工切身利益,也关系到企业的发展。企业民主协商制度具体包括职工代表大会、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厂务公开、职工董事监事制度、工会民主协商制度等。虽然这些制度在实际中都不同程度地发挥了作用,但面对劳动关系的复杂变化,职工民主、法治理念的日益增强,迫切需要我们不断完善企业民主协商制度,避免制度空转,切实发挥民主协商制度的作用。今后,应加强企业民主协商制度建设,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要经过民主协商程序,有关工资的问题要经过集体协商,相信劳动争议案件将大大幅减少,劳动关系必将朝着和谐稳定方向发展。

  加强劳动争议协商调解力度,及时化解劳动关系矛盾

  近年来,随着劳动争议数量逐年攀升,争议处理难度也在不断加大,协商调解方式是处理劳动争议的最佳方式。今后,应加大协商协调在劳动争议处理中的力度,在企业、行业、街道社区等普遍建立劳动争议协商会议制度或调解组织,聘请专业人员参与处理,提高协商调解效率,力争把争议解决在初期或萌芽状态,及时化解纠纷。

  以协商协调面对新情况,坚持改革创新

  近年来,互联网发展迅速,由此带来很多关于网络平台与雇员之间是否属于劳动关系的问题和争议。面对新业态带来的新问题,我们应当以开放包容的心态、改革创新的精神对待和研究,特别是在一些问题还没有认识清楚时,运用协商协调方式就更是处理和解决这些新情况新问题的重要方式。

  和谐劳动关系是经济社会进步及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重要保障。这需要我们立足中国国情,发挥政府主导和法治保障作用,完善政府、工会和企业共同参与的协商协调机制,让协商协调贯穿劳动关系整个过程,推动各层次协商民主建设和和谐劳动关系构建,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努力奋斗。

  (作者为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院院长、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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