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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合国情的官邸制该是什么样
汪玉凯//www.workercn.cn2014-01-03来源:光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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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探索实行官邸制”,赫然出现在前不久公布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公报中,成为规范并严格执行党的领导干部工作生活保障制度的一部分。探索实行官邸制,是党中央健全预防腐败体系的制度保障之一。是让领导干部把个人住房放在“聚光灯”下,让人民群众监督的有效措施之一。推行官邸制的缘起是什么?如何建立起适合我国国情的官邸制?建立中国特色官邸制应注意哪些问题?本期“国是聚焦”尝试探讨这一话题。

  中国要不要实行官邸制,官邸制能不能对以权谋房的腐败问题有遏制作用?这是需要我们认真分析和对待的一个重要问题,否则这项制度本身的重要性就会受到质疑。笔者认为,在统筹制定领导干部的生活待遇方面,一个重要举措是要建立中国特色的“官邸制”。实行官邸制,既是目前世界上普遍的做法,也能有效遏制少数领导在住房方面的腐败。

  为什么要实行官邸制

  我国改革开放前,实行的是福利分配制度,国家按照公职人员的级别高低配置住房,即使党和国家领导人也不例外。改革开放后,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入,除党和国家领导人之外,包括省部级领导干部在内的所有公务员都参加了住房制度改革,住房社会化、货币化的大格局基本形成。经过十多年的探索和实践,我国住房制度改革取得了重大突破,但在这个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

  一是领导干部违规建房、“以权谋房”成为腐败的新形式。其突出表现是房改后,不少地方程度不同地出现了一些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规建房现象,多占、低价套购或者超标准侵占国家公共资源的问题也很突出,有的地方甚至出现了官员建造别墅的现象,在社会上产生了恶劣影响。

  二是干部交流、异地任职等,容易为官员“以权谋房”提供了便利。近年来,我国加大了领导干部交流和异地任职力度,中央与地方的上下互动也明显加强。目前县以上的党政主要领导人以及纪检、组织、公安等重要岗位的领导干部,一般都不能在本地任职,再加上进京领导干部人数的增加等,都可能为少数领导干部以权谋房、侵占国家财产提供机会。

  比如一个领导干部到某地任职,地方大都为其准备好了“住所”,这个“住所”往往就成了其个人资产(除机关的办公地方或者宾馆外)。调离后多数不退,实际上为永久占用,一些省部级干部多处调动多处占房。退休以后,“住所”也成了自己的或者变相成为个人私有财产,不仅可永久使用,还可留给后代。

  三是受享乐主义、奢靡之风的影响,包括高级领导干部住房在内的特权泛化,引起人民群众的强烈不满,损害了政府形象。中国共产党立党、执政的一个重要宗旨就是自身不追求特殊利益,而是要最大限度地为人民群众谋取利益,建立廉价政府。一些不合理特权,不仅助长了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而且也越来越引起公众不满,产生了一系列负面影响。这几年,人们普遍对我国政府管理活动中的行政管理费居高不下多有议论,这种现象的后面与高级领导干部退休后仍然享受在职期间的待遇等有直接关系,也给国家财政造成了沉重负担。

  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官邸制

  我们认为,中国实行官邸制,既要借鉴国外的经验,更要吸纳中国的历史传统,还要与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制度相适应,为此,我们认为中国在建立自己的官邸制时,至少要注重四点:

  第一,明确实行官邸制的适用范围和主体资格条件。从国外经验和我国的实际状况看,我们认为,在我国建立官邸制首先必须明确实行官邸制的范围。确立官邸制范围不一定只与官员的行政级别挂钩,主要是从国家尊严、工作性质、工作需要、利于廉洁四个原则出发。

  在确定实行官邸制和公宅制的范围时,有两个问题至关重要:一是要坚持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也就是从新担任领导职务的干部中实施,原领导人以及离退休的党和国家领导人可采取自然过渡的办法。二是研究建立原领导职务和新任职务之间的对接机制。比如原来一位参加过部长级房改的领导人如果提升为国家领导人了,那么可在保留原来房改房的同时,享受国家提供的官邸或者公宅,任期结束后应该搬出。可在保留现行正部级领导干部享受220平方米住房的基础上,再给予一定补偿。只有这两个问题解决好了,这项改革才有可能真正启动。

  第二,要积极探索异地任职干部“官邸制”的改革路径。在异地交流任职的领导干部中,最高的只涉及正部级。鉴于我国正部级以下的领导干部都参加了房改,所以原则上在异地任职入住官邸时,不管其是否携带家属前往,领导人的原房屋都应该保留,但任职期满后必须从所住官邸搬出。考虑到房屋在不同地区间的价格差异很大,对那些从低房价地区交流到高房价地区的领导人(比如进京),就要考虑相应的补偿政策,如确保在原地的房屋出售之后,可以容许其在京购买相应面积的经济适用房。

  在实行官邸制的过程中,还可以有一定的灵活性。比如考虑到未来绝大多数异地任职的年轻领导干部都没有参加过房改,因此这些人到新的任职地可以有多种解决住房的方式:一是可以选择由国家提供的公宅。二是可以按市场价租房或买房,国家提供租房补贴,不担任领导职务后就不能继续享受租房补贴。三是对一些退休后愿意回原籍颐养天年的官员,国家应该制定相应的鼓励政策。

  第三,官邸和公宅一律由国家统一建造、购买或租赁,并按照严格的制度配置设施和修缮。按照国际惯例,绝大多数官邸和公宅都是免费入住,即使交费也是象征性的。按照我国国情,我们认为,对于国家拥有的官邸和公宅实行免费入住较为合适。这些官邸和公宅的内部设施配置与维修,国家要建立统一制度,予以规范。

  我国过去虽然没有建立起官邸制度,但国家所拥有的公房数量还比较多。因此,在建立官邸制和公宅制的过程中,首先要按照实行官邸制和公宅制的范围、对象等,明确现有房源;对历史上形成的包括已经离退休的党和国家领导干部的住房现状等,进行详细的统计和调查。只有做好这些基础性工作,处理好多方面关系,才能减少建立官邸制的阻力。

  第四,建立严格的住房监察制度。首先要全面清理领导干部的现有住房。特别对那些曾经在多地任职、交流、进京的领导干部的住房情况,进行认真清理,对多占住房的要限期清退,逾期不退的除按市场标准加倍收取租金外,同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程序,交由纪检监察部门严肃处理。其次要建立领导干部住房申报制度及住房档案,加强动态管理。同时要建立和健全领导干部住房腐败问责制度,明确住房腐败的问责对象、程序、内容、方法和责任追究范围。第三要推进干部住房公开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一方面公开实行官邸制和公宅制的范围、对象,国家对官邸和公宅的配置标准、补贴标准,其他级别官员的住房标准,干部购买或建造住房的申报和审批程序,以及违规超标占有或建造住房处罚的具体规定等。另一方面要畅通群众对干部住房腐败的投诉、举报、反映机制,加大社会监督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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