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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党领导下的依法执政
张恒山//www.workercn.cn2014-11-04来源:辽宁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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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法执政是中国共产党在新的历史时期执政的基本方式。依法治国确保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执政确保党提高执政水平和执政能力。依法执政的四大要务是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

  自1980年邓小平同志提出关于党和国家领导制度改革的思考之后,中央领导集体持续不断地对这一问题加以思考和探索,终于在21世纪初期形成“依法执政”的命题。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 《决定》)强调:“依法执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依法执政”是中国共产党关于改革执政方式的思考所形成的最重要的概念之一。这一概念具有丰富的内涵,需要我们认真地研究、深入地发掘、正确地解读。

  依法执政提出的历史条件

  党的十六大报告在阐述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与执政方式时,最先提出坚持依法执政。十六大报告引人瞩目地对党的历史方位作出明确判断:“我们党历经革命、建设和改革,已经从领导人民为夺取全国政权而奋斗的党,成为领导人民掌握全国政权并长期执政的党;已经从受到外部封锁和实行计划经济条件下领导国家建设的党,成为对外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领导国家建设的党。”这一关于党执政历史方位的判断,也就是关于依法执政这一新的执政方式被提出的历史条件的认识。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指出:“依法执政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党执政的一个基本方式。 ”这一决定对历史条件所作的描述基本上可以概括为外部条件和内部条件两个方面。外部条件是指,在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国际上的敌对势力视中国共产党执政、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所走的社会主义道路为异端,仍然图谋对我国实施西化、分化,并且在国际竞争中,西方发达国家因在经济、科技等方面占据优势而对中国共产党执政造成压力。为了应对外部的压力,为了挫败外部的西化、分化图谋,我们需要加强内部凝聚力,加强内部团结,增加人民群众对中国共产党执政的信任度、支持度。为此需要大力加强执政能力建设,改进党的执政方式。依法执政就是保证国家内部团结、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适当、良好的执政方式。

  内部条件是指,随着改革发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建设社会主义,社会政治、经济出现各种新情况、新问题,社会各个阶层、各个集团利益关系趋于复杂化,需要执政者正确解决各种问题,合理处理各种利益矛盾,保证社会和谐稳定发展。在承认社会各个阶层的成员都是社会主义国家主体成员、都是人民成员的前提下,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要公正地保护各个阶层的成员利益,合理地调整社会各个阶层、各个集团、各个地区相互间的利益关系,在此基础上继续推进现代化建设,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这些都要求我们党改进执政方式,实行依法执政。

  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都继续强调党要依法执政。依法执政是我们党在总结几十年执政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形成的对执政方式的基本认识。

  依法治国与依法执政的关系

  依法治国是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正式提出的:“发展民主必须同健全法制紧密结合,实行依法治国。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依法执政是党的十六大正式提出的。十六大报告在阐述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中的“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这一任务时提出,要“坚持依法执政,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就这一表述来看,依法执政的主体是中国共产党。从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对依法执政的阐释——“依法执政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党执政的一个基本方式”,以及从党的十七大对依法执政的论述——“要坚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提高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保证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来看,都是以中国共产党为主体来看待依法执政的。依法执政被理解为中国共产党执政的一种方式、形式。依法执政要解决的是提高党的执政水平、执政能力,保证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的问题。在我国,治国理政的核心是中国共产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求中国共产党更加注重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实施依法执政。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新形势下,我们党要履行好执政兴国的重大职责,必须依据党章从严治党、依据宪法治国理政。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领导人民执行宪法和法律,党自身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 《决定》强调,“必须坚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同依法执政基本方式统一起来,把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同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能、开展工作统一起来,把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同党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统一起来,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善于运用民主集中制原则维护中央权威、维护全党全国团结统一”。

  依法执政的四大要务

  依法执政的四大要务就是必须坚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

  领导立法就是要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领导立法的主体是中国共产党。为了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必须完善党对立法工作中重大问题决策的程序:“凡立法涉及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必须报党中央讨论决定。党中央向全国人大提出宪法修改建议,依照宪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宪法修改。法律制定和修改的重大问题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向党中央报告。”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是为了确保在立法中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使每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通过立法,使党的主张与人民的意愿相结合,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升为制度、法律,乃至于成为在执政活动中处理政务、事务的依据。

  保证执法就是党的各级组织要督促和支持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依法推动各项工作的开展,切实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对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处理事务的行为,党组织要给予支持,不得以其他理由、依据加以干涉;国家机关未能依法行使职权时,党自身的各级组织要加以督促,对违法行使职权的要加以纠正。 《决定》强调:“各级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党组织要领导和监督本单位模范遵守宪法法律,坚决查处执法犯法、违法用权等行为。 ”

  支持司法就是党的各级组织要支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人民法院依据宪法独立地拥有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据宪法独立地享有检察权。确保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行使职权时的独立地位,这是司法公正的前提条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独立行使职权、处理案件时,以法律为依据,就是以党和人民的共同意志为依据,就是体现党的领导。相反,凡是某级党组织或某级党组织的领导以党的领导为名要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违法处理案件的,实际上都是违背党的领导、背叛人民意志。 《决定》强调:“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支持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任何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都不得让司法机关做违反法定职责、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任何司法机关都不得执行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要求。 ”

  带头守法就是各级党组织都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全体党员都要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立法的前提下,一个必然逻辑就是,党自身要带头守法。宪法和法律是党领导人民制定的,其中体现人民意志,也体现党的主张、意志,所以,党的各级组织、全体党员都要遵守宪法和法律,党的各级组织的执政行为、活动都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进行。如果说领导立法是依法执政前提的话,那么带头守法就是依法执政的关键。因此,《决定》指出:“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要深刻认识到,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法律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保证宪法法律实施就是保证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实现。各级领导干部要对法律怀有敬畏之心,牢记法律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触碰,带头遵守法律,带头依法办事,不得违法行使权力,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 ”(作者系中央党校政法教研部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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