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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开道德的法治是“折翼天使”
李建华
//www.workercn.cn2015-02-13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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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实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法治、德治都是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引导社会秩序的重要机制,二者相辅相成,既不能相互替代,也不能相互隔离、排斥。法治必须建立在道德基础上、追寻善的价值目标,离开道德的法治是“折翼天使”。

  道德为塑造法治精神提供伦理基础。法治与法制的重要区别在于,法治具有道德维度。在法制层面,法所展现的是工具性价值。法有善法与恶法之分,法制一旦失去价值方向,向恶法转变,就会对社会造成严重损害。法治必然以合道德性为前提,法治精神必然以伦理价值为导向。

  法治与道德分属不同领域,但二者如影随形、彼此吸纳。这就决定着法治精神具有道德的特质。法治精神中有为人们普遍认同的价值观念,如对生命的敬畏,对平等、自由、公正的期待,等等。这些价值观念赋予法治精神以某种普遍性。惟其如此,人们才能对存在于不同历史时期、社会体制中的法律进行道德判断和评价,才能高举法治的火炬走向未来。同时, 不同文化语境和历史传统中形成的道德具有独特的内涵,法治精神在不同文化体系中也表现出不同的内容。

  滋养我国法治精神的主要道德源流,有以仁义礼智信为内核的优秀传统道德文化,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内核的社会主义伦理体系。优秀传统道德文化塑造中华民族特有的思想观念和道德气质,形成对于法治的独特认识。我国传统文化非常强调法、德的统一。比如,孔子说:“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尊崇道德为我国法治注入了人文情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法治精神树立伦理标杆、指明价值方向,更为法治精神提供道德基础;在其牵引下,法治精神不断从社会主义道德中汲取新的养分,推动法治紧跟时代发展脚步、满足新的价值要求。

  道德为强化法治信念提供心理机制。法治是伴随道德文明发展、立足现代公民道德关系而形成的治理模式,反映公民道德的基本内涵。因此,法治精神包含的价值要素与公民道德知识体系高度契合。这种一致性帮助人们将法治内容纳入道德认知结构中,从而实现法治认同。

  道德文化、道德体系影响着人们的行为方式,进而形成相应的风俗、习惯。它们为人们带来日常生活的道德体验,并从中孕育道德情感。道德情感的产生机制也是法治精神培育的心理机制。人们只有在道德认知与道德情感的共同作用下,才能建立和强化法治信念。法治信念是对法治所含价值观高度认同的心理机制,它能够激发人们以法治观念指导和规范行为。因此,围绕法治精神展开道德教育、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人们的社会生活与道德实践,是提高法治认知、深化法治情感、坚定法治信念的必然选择。

  道德为推进法治实践提供内在驱动。法治精神的实践可分为执法与守法两个方面。将法治精神贯穿于执法过程,要求执法者必须依法行政、服从法治权威,彰显社会主流价值,实现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统一。能否在执法中彰显法治精神,最终取决于执法者的道德操守和价值选择。执法包含对法律条文的理解、遵循和应用,执法者不可避免地受到自我意识和主观意愿的影响。只有执法者树立正确价值观念、心怀道德良知,才能在执法过程中排除私欲干扰,抵御外界诱惑,消除歧视与偏见,确保执法的正义性。

  守法层面的法治精神践行同样离不开道德驱动。完全依靠法律制度约束,不能杜绝违法事件的发生。依靠强力推行的外在制约,还会削弱人的自觉性。道德则将外在的法律规范转化为内在的自我约束,促使人们主动认识自我的责任与义务、自愿选择道德行为。孔子把道德修养分为不同的阶段,“从心所欲不逾矩”是最高境界。对于道德品质优秀的个体而言,其主体性表达越充分,道德选择的空间就越广阔。让人们通过道德自觉走向道德自由,正是法治精神的主旨所在。(作者为中国伦理学会副会长、中南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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