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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中要高悬法律的明镜
齐卫平
//www.workercn.cn2015-04-21来源:文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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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依法治国战略,要求各级领导干部怀有法律敬畏之心,牢记法律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触碰,把对法治的尊崇、对法律的敬畏转化成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在法治之下、而不是法治之外、更不是法治之上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是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首要原则

  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习近平总书记立足“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提出要求“做到在法治之下、而不是法治之外、更不是法治之上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这是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一个定律。

  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是治国理政的现代要求

  党的十八大尤其是十八届四中全会后,为了适应依法治国战略的要求,党中央突出地强调必须树立学会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所谓法治思维,就是服从法治的要求,以法律规范为基准认识、分析、处理问题的思维方式。按照法治思维思考问题、进行决策以及实施行为,是党治国理政的现代要求。

  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是实现社会公平公正的要求。法律是一杆公平秤,西方有“法律乃善及公平之艺术”的说法,中国寓法律以“平之如水”之意,与公平相连接是法治价值的体现。追求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内涵,我们党治国理政实践中树立法治思维,就是要运用法律防止社会公平正义的缺失。

  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是党巩固执政地位和执政基础的要求。20世纪40年代,毛泽东同志在延安窑洞里与民主人士黄炎培讨论历史周期率问题,说共产党人摆脱执政兴衰存亡历史周期的办法是民主,见解十分深刻。进一步看,民主与法治其实是一对连体儿,民主为法治实施作铺垫,法治为民主提供保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不仅需要广泛发扬民主,而且也需要将法治提到重要位置。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对于不断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和执政基础有着重要意义。

  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是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要求。化解矛盾有许多方法,法律体现共同意志,具有接受普遍、认同高度、执行刚性等显著特征,可以大大减少化解矛盾的成本,有利于排除非理性的阻力干扰。因此,实行法治是诸多化解矛盾方法中最有效的一种,是维护社会稳定的最佳选择。

  领导干部要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强调,必须确立法律权威地位的观念。权威是一种以认同为前提的信仰,将法律提升到权威的地位加以强调,是党治国理政迈出的一大步。

  法律权威认同包括“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由法定、权依法使等基本法治观念”。领导干部要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要以这些基本法治观念为基础,树立宪法法律至上的法治观念。党中央提出“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体现的就是宪法法律至上的法治观念。党中央强调党的一切活动不能超越法律的范围,内涵的也是宪法法律至上的意思。

  官本位的体制下,法律的权威敌不过权力的权威,“官大一级压死人”,权越大越有威势。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等法治不彰问题,很大程度上与官本位有关。树立宪法法律至上观念,是摆脱权力思维束缚和官本位体制影响的有力武器。

  树立宪法法律至上的法治观念,是思维方式的重大转变。贯彻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实现党治国理政与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相统一,必须以尊法守法护法用法的执政行为体现党治国理政的科学性。

  在法治之下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

  实施依法治国战略,要求各级领导干部怀有法律敬畏之心,牢记法律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触碰,把对法治的尊崇、对法律的敬畏转化成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在法治之下、而不是法治之外、更不是法治之上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是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首要原则。

  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在法治之下,就是要自觉地把党的一切活动置于宪法法律框架之内。领导干部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不能简单地靠能力,更不能凭主观愿望。历史经验告诉我们,好人也会办错事,动机与效果相背离是常常发生的事,教训十分深刻。“谋划工作要运用法治思维,处理问题要运用法治方式,说话做事要先考虑一下是不是合法”,这是法治之下思维方式的要求。

  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不在法治之外,就是要杜绝任何侥幸心,防止打宪法法律的擦边球、钻路线方针政策的空子。宪法法律作为国家共同意志,规定的是什么事能干,什么事不能干,泾渭分明。而很多官员之所以腐败落马,就是栽在若干“潜规则”的祸害上。因此,党治国理政还要使“法无授权不可为”成为一条通则。

  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不在法治之上,就是要严禁和惩罚一切无视和挑战宪法法律的行为。领导干部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是基本的法治修养,也是党性要求的官德。为官做事,心中要高悬法律的明镜,手中要紧握法律的戒尺。倘若对宪法法律权威置若罔闻,恣意妄为,就是对人民意志的蔑视,对国家尊严的亵渎,绝对为党纪国法所不容。(作者为华东师范大学政治学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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