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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领导干部法治思维能力
徐英兰
//www.workercn.cn2015-04-25来源:吉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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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指出:“党员干部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实践者,要自觉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这是我党在新的历史时期,对各级领导干部如何治国理政提出的新标准、新要求,具有很强的现实性、针对性和指导性。

  一、法治思维的理性阐释。所谓法治思维,是指执政者在法治理念的基础上,运用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法律精神和法律逻辑对所遇到或所要处理的问题进行分析、综合、判断、推理,形成结论、决定的思想认识活动与过程。法治思维在本质上区别于人治思维和权力思维。

  法治思维是一种旗帜鲜明地反对人治的思维。人治思维强调人和权力的作用,忽视法的作用,导致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甚至以权废法。人治不可能使一个国家长治久安,相反,长期以往使用人治方式最终会导致乱象丛生,最后是民不聊生。

  法治思维是一种尊重不同群体权利的思维。领导干部在行政决策中应当严格保护民众的基本权利。古人云:“人人有权,其国必兴;人人无权,其国必废;此量如日月经天,江河行地,古今不易,遐迩无殊。”这意味着,在一个民众权利兴盛的地方,这个国家肯定兴盛;在一个民众权利得不到保障的地方,这个国家岌岌可危。

  法治思维是一种权力克制思维。领导干部的行政决策如果冲破了法律规定的权力限度、程序条件和范围,则容易造成公共权力滥用,导致公民权利受损。法治本身是以约束和限制公权力为己任的,领导干部行政决策中具有法治思维,就一定要有权力克制思维,一定要让权力在法律框架范围内得以行使。

  二、领导干部在法治思维能力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目前,领导干部法治意识与社会转型形势还不相适应,法治思维尚未成为一种自觉。这突出的表现在:一是法律工具论在领导干部中仍有一定的市场。长期以来,我们在对待法的本质和作用问题上,一直存在着简单的、实用主义工具论的观念。在对待权与法的关系上,把法律视为约束普通人的行为、限制其权利的工具,而对于权力者来说是辅助其管理的工具;二是权力本位,忽视公民的基本权利。由于对法及法治理念缺乏宏观的、整体性把握,同时,缺乏法治精神,加之受特权思想的影响,有些领导干部权力本位思想根深蒂固,对公民基本权利不够尊重甚至漠视,具体表现是:只对上负责不对下负责,导致领导干部脱离群众;三是法治思维能力不足。有的领导干部忽视甚至违背法律原则和法律精神,机械办事,致使决策违背法治的根本目的。也有的领导干部不能正确对待当前社会矛盾多发、群发的现实,奉行“摆平就是水平,搞定就是稳定”的人治思维,用非法律手段解决现实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搞被动式维稳,得到暂时“稳定”而牺牲了“法治”。

  三、提高领导干部法治思维能力的路径探索。领导者提高运用法治思维能力的途径很多,主要应突出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培育领导干部的常态化法治思维。法律一直是以维护统治秩序的工具而出现,并没有内化为人们心中的信仰和思维的惯性,特别是在领导干部的思维惯性中,法律成为装饰门面的工具,需要就用,不需要就不用,甚至需要时也不用。法律思维被排斥在常态思维之外,因此,领导干部法治思维形成路径首先要解决思维惯性问题,使法治思维成为领导干部自发的一种心理需求。领导干部不管是决策、还是执行;不管是思考问题、还是解决问题都要养成以法治理念支配、以法律规范指引、按照法治逻辑去思维的惯性,养成依法履职、依规办事的习惯,让法治思维真正成为领导干部的常态思维。

  二是增强法律素养,培育法治文化。首先,要建立常态化的法律学习制度。包括各级党委中心组领导集体学法制度,新入职的、在职的公务人员学法制度,领导干部提拔前和任职前的学法制度,行政执法人员的学法制度,司法工作人员的学法制度、领导干部自学制度、领导带头讲法制度等。其次,要注重法治文化的培育。法治文化是与人治文化相对立而存在的进步文化形态,其实质和核心是一种现代人的法文化共识、价值取向和行为方式。应当通过建立依法办事的激励机制,强化尚法理念,倡导追求正义,维护正义、守法精神,使领导干部在思想上实现从“权力至上”向“宪法法律至上”转变,行为上实现从人治向法治转变。

  三是发挥典型引导作用,不断激励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的能力。由于我国缺少法治传统,因此要推进法治、建设法治政府,必须重视典型的引导作用,把那些主动、自觉和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和解决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的问题和矛盾的干部作为典型,并且加以推广,以带动和促进整个社会的法治建设。“要重视提拔使用依法行政意识强,善于运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推动发展的优秀干部”,这是从组织上来保障法治建设。同时也不能忽视反面典型的警示、警戒作用,对于那些坚持人治思维,在决策、执法和其他行使公权力过程中有法不依、滥用职权,给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法问责追责。只有这样,才能不断激励我们国家公职人员和领导干部自觉培养和提高运用法治思维治国理政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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