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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待市长亲自出庭不再是新闻
周理松
//www.workercn.cn2015-08-26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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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方都市报》近日报道:广东省雷州市世考村村民因一块林地的归属,与市政府发生争议,双方纠纷长达几十年之久。村民将市政府告上法庭。该案近日开庭,雷州市市长吴国雄亲自出庭应诉。法院一审判决撤销了被告雷州市人民政府及湛江市人民政府的相关决定,世考村村民胜诉。

  人们对此案判决结果的振奋,不止于又一起“民告官”官司的胜诉,其兴奋点更在于,一市之长亲自到庭,法官并没有因为被告席上站着的是市长,而对被告方高看一眼,作出对原告不利的判决,这一判决因此显得更加难能可贵。

  市长亲自出庭却败诉意味着什么?据有关部门统计,“民告官不见官”,行政机关作为被告,其负责人出庭的比例不到千分之一。虽然行政诉讼法修改后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但该法同时规定:“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因此,“不能出庭”仍然是当前行政诉讼案件庭审的常态。法定的非常态一旦成为常态,法定的常态偶尔出现,便会令人觉得惊奇和诧异。雷州市市长亲自出庭应诉,本是一件很平常的依法办事之举,但眼下却成为一桩新闻,它“新”就“新”在领导“亲自”到场,而且市长他“亲自”败了。对此,我们没有理由不欣慰,行政诉讼法的立法原意,在吴国雄市长的行动中得到了准确阐释;司法背离立法的现象,在这起“民告官”案件的审理中得到纠正。

  人民政府是公共利益的守护者、代言人,但他所代表的公共利益,并不一定以牺牲公民个人利益为前提而存在。在公权与私权发生纠纷与矛盾的时候,作为公权行使者的行政机关负责人,为维护公共利益而站在“公家”的立场上处理问题,当然是天经地义的,但矛盾和纠纷一旦进入诉讼领域,他就必须尊重法律,以法定的诉讼角色参与诉讼,而不是把自己置于诉讼程序之外,更不能凌驾于其他诉讼参与人之上。雷州市市长为此做出了表率。吴市长接受采访表示,此案的判决不仅没有给他带来压力,反而使他觉得收获很大。相信这是他的肺腑之言,因为他得到的,除了庭审法官的欢迎、原告村民的理解和信任,还包括社会各界的肯定与赞赏。这为他所领导的政府机关和他本人进一步为公众服务,赢得了公信力。

  市长出庭败诉,不仅意味着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行政意识的觉醒,而且彰显着审判机关司法属性的回归。这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广东省行政案件集中管辖的试点探索,即将司法管辖与行政区划管辖相分离,它有利于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制约,防止行政对司法的干扰掣肘,消除地方部门保护主义对行政审判的负面影响。

  雷州市市长的行为值得称赞。让更多的市长效仿而行,既需要领导者们严格守法的自觉性,也有赖于法律及相关规定的补充完善。就法律规定而言,“不能出庭的”情形有哪些,须有相应的司法解释予以界定;就相关制度而言,应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在行政诉讼中是否亲自出庭进行考评,作为其是否称职的指标之一。如上述二者齐备,市长是否亲自出庭,就不再是什么值得议论的新闻了。当然,就这一案件而言,庭审后谁胜谁负,还值得继续关注。(作者系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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