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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败诉不能一败了之
刘勋
//www.workercn.cn2016-04-21来源:江西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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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诉讼败诉案件对行政机关的重要价值就是吸取教训、改正错误,而不能一败了之,过后便不管不顾了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施行后,行政机关的败诉率随着案件整体数量的增加而有所上升。为此,全国许多地方都对“民告官”案件建立了败诉追责制度。比如,江苏省太仓市就对“民告官”案件建立了跟踪查纠机制,要求行政机关对“民告官”案件要依法出庭应诉;每个环节都要主动向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报备;就败诉案件进行评估分析,有关信息还将被抄送市监察机关等,相关责任人或面临追责。

  行政机关对于行政诉讼抱有什么样的态度,往往能直接反映其依法行政水平的高低,其中,行政首长是否能出庭应诉,一直备受舆论关注。不过,我们也应该看到,行政诉讼案件尤其是败诉案件,其对行政机关的重要价值就是吸取教训、改正错误,而不能一败了之,过后便不管不顾了。在被法院判决败诉之后,如果涉事行政机关依然实施同样的行政违法行为,出庭应诉就成了一场应景式的表演,因为相关责任人根本没有吸取教训,更缺乏纠正执法错误、提升依法行政水平的基本态度。

  在行政审判实践中,确有少数行政机关因习惯性违法多次被群众起诉,却依然我行我素、毫不在意,甚至对法官的判后释法、司法建议等置之不理。之所以会发生这样的现象,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行政诉讼案件败诉的后果往往由行政机关集体承担,相关责任人不用承担责任或只承担很小的责任。问责的板子打不下来,或是板子打下来的力量轻得像在身上挠痒痒,这才导致一些人有恃无恐地继续实施行政违法行为。

  然而,败诉恰恰就说明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行为的过程中存在过错,不管这种过错是故意还是过失,是实质瑕疵还是程序失范,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及行政违法行为的具体实施者都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被问责,是顺乎事理、合乎法理的事情。因问责缺位而导致行政机关习惯性违法的不良现象如果一直存在,不仅会严重侵害人民群众的利益,更有损司法的公信力,必须通过制度的力量来加以约束和规范。

  为此,我们要建立健全败诉案件问责追责制度,让纪检监察机关主动介入,督查并纠正行政违法行为,而不能以交“学费”为由搞“下不为例”。要分清责任,找出“病灶”,严肃问责。是谁的责任就打谁的板子,既不能因为是集体担责而让个人问责落空,也不能因为是领导干部作出的决策就网开一面,搞“大事化小、小事化了”那一套,而要公开败诉案件的情况及问责结果,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这样做,有利于倒逼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牢固树立依法行政意识,进而养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好习惯,对维护司法公正、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具有积极意义。

  依法治国水平的提高,本身就是一个不断纠正错误、完善制度的过程。特别是在利益主体多元化的今天,公民、法人、公共权利有时会与行政行为发生冲突,通过法律途径寻求解决方式,正是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因此,涉事行政机关理应积极应诉,有则改之,无则加勉,这才是依法行政的题中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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