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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问责条例要切实转变理念
胡海良
//www.workercn.cn2016-08-10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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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出台《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这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理论创新和实践经验转化而成的制度成果,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制度利器,对于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实现党的历史使命,具有重大政治意义。

  学习和贯彻落实《问责条例》,是当前各级党组织的重要政治任务。《问责条例》剑指党的组织和领导干部。因此,领导干部要切实增强学习《问责条例》的自觉性,切实转变思想理念,抓好贯彻落实。

  第一,不是出了腐败问题才问责,作风建设、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力也要被问责。《问责条例》的核心思想和内在逻辑是,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释放和传递的信号是失责必问、问责必严。对领导干部而言,这个《问责条例》真的不一样了,千万不能还是“老方一贴”、养成老习惯,以为自己不搞腐败就没事。事实上,按照新的要求,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作风建设抓得不紧,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落实不力,管辖范围内腐败蔓延势头没有得到有效遏制,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突出的也要被问责。

  第二,不是出了责任事故才问责,管党治党、全面从严治党不力也要被问责。以往被问责追责比较多的是行政问责,比如,出了安全生产事故、出了重大责任事故。新的《问责条例》问责重点是“关键少数”,突出对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管党治党不严不实、“四风”和腐败问题多发、巡视整改不落实等的问责,突出对维护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不力等问责,突出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不传达不贯彻不落实等情形的问责。

  第三,不是只有党政一把手才问责,班子其他成员也要被问责。《问责条例》在政治定位上聚焦全面从严治党,突出加强党的领导,强调聚精会神抓党建。学习《问责条例》,要求各级领导干部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问责条例》明确规定的责任包括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明确规定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这意味着,问责对象十分明确,重点是主要负责人,但依据责任划分,领导成员也在问责之列。

  第四,不是只有党委部门才问责,其他党组织也要被问责。《问责条例》明确规定,问责对象是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贯彻《问责条例》,就要强化政治责任。我们每一名领导干部的职务任免,首先是从党的职务任免开始的。如果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失职失责、管党治党不严、损害党的形象,侵蚀党的执政基础,妨碍党的政治纲领和执政使命的实现,都将被问责追责。

  第五,问责不是可以躲得过去的,《问责条例》明确实行终身问责。民间有句俗话,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庙。《问责条例》坚持问题导向,透过现象看本质,当前之所以产生《问责条例》规定的六种情形和七种问责方式,其根本原因在于一些领导干部没有正确认识权力与责任的关系。有的只想要权力、不愿担责任;有的奉行好人主义,搞一团和气、不愿得罪人;有的搞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有的当甩手掌柜,对职责范围内的事不管不问,听之任之。多大的锅配多大的盖。对领导干部来说,权力意味着责任,没有离开责任的权力。权力越大,责任越重;责任越重,越要勇于担当。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责任人是否调转离岗、提拔或退休,都应严肃问责。这是今后领导干部工作生活的常态。(作者系浙江省台州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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