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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出对我国社会主要矛盾认识的误区
徐方平 高 静
//www.workercn.cn2018-01-18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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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习近平同志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发生的变化,是关系全局的历史性变化。当前,一些人对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还存在认识误区,突出表现为不能辩证把握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变”与我国基本国情的“不变”之间的关系。

  误区一:有人认为,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发生变化而基本国情没有变,表明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可以不受基本国情的制约。产生这一误解的主要原因,是没有认识到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一个很长的并且不断发生阶段性变化的历史过程。

  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们党对我国基本国情的科学判断。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一个很长的历史过程,其特征不可能不发生某些阶段性变化。因此,这一很长的历史过程可以根据社会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划分为几个相对较短的发展阶段。我国社会主要矛盾会因为社会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出现新的变化,但从根本上说仍是由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基本国情决定的。

  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指出,在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后,我国所要解决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对社会主要矛盾的这一分析是符合当时我国社会发展的阶段性特征的,是由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基本国情决定的。党的十九大对我国社会主要矛盾作出新的重大判断,这一新的重大判断是符合新时代我国社会发展的阶段性特征的,同样是由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基本国情决定的。社会主要矛盾之所以发生变化,从根本上说是因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进入到一个新的发展水平,今天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同以往几十年相比已不是同一发展水平。从唯物辩证法的角度看,本质是事物的根本性质,具有相对稳定性;现象是事物本质的外在表现,具有相对变化性,不同的现象可以有共同的本质。从某种意义上说,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基本国情是本质,在很长一个历史时期具有“不变”的相对稳定性;社会主要矛盾是现象,具有“变”的特性。当前,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发生变化而基本国情没有变,并不意味着社会主要矛盾不受基本国情的制约。

  误区二:有人认为,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发生变化,表明我国社会需要与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在“质”的方面发生了根本变化,因此可以改变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基本国情的认识。这种认识也是不正确的。

  社会需要与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贯穿于社会发展始终。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我国生产力比较落后的实际情况决定了我国社会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在长期的社会主义建设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持续快速发展的基础上,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取得历史性成就,我国发展进入新的历史方位,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发生了变化。但这一变化并不意味着我国社会需要与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在“质”的方面发生了根本变化。从社会需要角度看,人民的需要由过去相对简单的物质文化需要提升为更高要求的物质文化需要,而且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和环境等方面的需要也日益增长,这主要意味着社会需要的层次在提升、内涵在拓展。从社会生产角度看,我国社会生产不再是“落后的”,社会生产力水平总体上显著提高、社会生产能力在很多方面进入世界前列,但发展仍然是不平衡不充分的。这两个方面的情形表明,“量”的变化的阶段性特征显而易见,但相对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基本国情、相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宏伟目标来说,这只是“量”的积累和“量”的变化,并不是“质”的根本性改变。正因为如此,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并没有改变我们对我国社会主义所处历史阶段的判断,我们仍然要牢牢把握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基本国情。

  (作者单位:湖北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湖北大学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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