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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不公开审理原则应有例外
胡雨晴
//www.workercn.cn2018-06-22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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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韩剧《魔女的法庭》中,女教授闵智淑作为男助教南宇成的论文审核老师,为了让南宇成来求自己,故意让其合格的论文审核不通过。果然,南宇成去找闵教授理论,闵教授趁机试图对南宇成实施性侵。事发之后,闵教授反咬一口,谎称南宇成是性侵者。检察官调查后发现,性侵案真正的加害者是闵教授,于是将闵智淑以强奸罪未遂起诉到法院。

  起诉后,案件受到了媒体的广泛关注,闵智淑成了媒体和公众口中的“女强奸犯”。闵智淑不认为检察机关有足够的证据指控自己,并且对于成功诬告南宇成势在必得,因此,向法庭要求公开审理,称要借此洗刷自己“女强奸犯”的污名。法庭最终决定对案件进行公开审理。法庭上,检察官马利盾拿出了关键证据,检察机关指控成功,闵智淑强奸罪名成立,闵教授名誉扫地。

  剧中韩国对涉及隐私的刑事案件进行公开审理的做法源于韩国的刑事诉讼法。这与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差异很大,就此,本文对两国涉及隐私刑事案件审理制度作些比较研究。

  中韩两国都将涉及隐私作为刑事案件不公开审理的理由,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83条第1款规定,有关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韩国刑事诉讼法第294条之三第1款规定:“法院将被害人作为证人询问的,认为有必要保护被害人的隐私和安全时,应当依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或检察官的申请,决定不公开审理。”但两国的相关制度还是存在如下几方面的不同:一是是否绝对不公开审理不同。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有关个人隐私的案件绝对不公开审理;韩国对于涉及隐私的案件,可能是公开审理,也可能是不公开审理。二是决定主体和依据不同。我国有关个人隐私的刑事案件不公开审理是由刑事诉讼法直接规定的,法院无权决定公开审理。韩国刑事诉讼法将涉及隐私的案件是否进行公开审理的决定权赋予法院。在被害人作为证人询问的情况下,由法院判断是否有必要为保护被害人隐私和安全作出不公开审理的决定。同时,决定不公开审理还必须依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或检察官申请。三是是否允许特定人员旁听不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86条第3款规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任何人不得旁听,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但就涉及隐私的案件而言,目前法律没有允许特定人员旁听的相关规定。韩国刑事诉讼法则允许一定人员旁听,该法第294条之三第2款规定,法院作出不公开审理的决定后,可以许可适当的人到庭。

  通过以上比较,笔者认为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涉及隐私案件不公开审理的规定有以下两点值得商榷:一是绝对不公开审理的规定太过绝对。隐私权属于私权范畴,当事人有权根据自己的意志进行处置。虽然在刑事诉讼中隐私权的处置应当受到公权力的限制,但是国家在保护隐私权的过程中,也应适当体现对个人意志的尊重。另一方面,《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也为涉及隐私的刑事案件进行公开审理留有一定的空间,该公约第14条规定,刑事审判应该公开进行,但法庭为了保护个人隐私的需要,可以不公开审判。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与该公约存在偏差。二是涉及隐私案件不允许任何人旁听的规定太过严格。以被害人已经成年的强奸案为例,此类案件严格限定不允许任何人旁听,被害人的父母或其他亲近之人既不能作为法定代理人出庭,也无法以旁听人员的身份到庭,可能导致被害人心理过于紧张,无法在法庭上作出正确的表达;同时,对家庭成员等亲近的人而言,有时候不存在对其保密的必要。这种情况下,不允许任何人旁听的规定欠妥,允许适当人员旁听是合理的,与保护隐私的价值取向不存在冲突。

  针对第一个问题,可以将涉及隐私的刑事案件由绝对不公开审理改为相对不公开审理。韩国刑事诉讼法将决定是否公开审理的启动权仅赋予被害人和检察官,法院完全被动地依申请决定,这不符合我国的司法传统和法院定位。因此,在程序设置上,可规定不公开审理既可以由法院依职权决定,又可以依检察院的建议或者当事人的申请决定。

  就第二个问题,可以参考韩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法院决定个别合适旁听者在庭。在个别合适旁听者的确定上,可参照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旁听人员的规定,并结合隐私权的性质、不公开审理的价值诉求及有利于庭审原则,规定允许旁听的人员原则上应为家庭成员等适合知晓该隐私的人,同时规定法院在决定允许一定人员旁听前应征得隐私权保护对象的同意或者至少听取其意见。

  (作者单位: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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