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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调研
陈琦
//www.workercn.cn2018-07-13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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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全面从严治党新常态下开展党内监督工作的重要遵循,是推进监督执纪转型升级的方向指引。

  浙江省龙游县2017年以来精准实施“四种形态”分布图

  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全面从严治党新常态下开展党内监督工作的重要遵循,是推进监督执纪转型升级的方向指引。十九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强调,要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在早发现上深化,提高发现违纪问题能力;在分类处置上深化,提高精准把握执纪标准和运用政策能力;在用好第一种形态上深化,下功夫加强日常管理和监督。

  近日,浙江省龙游县纪委对当前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现状及效果开展调研,重点研究实践中存在的难点和阻力,在分析问题基础上形成加强精准运用的思考。

  当前运用“四种形态”实践中的问题分析

  “四种形态”理解把握有误区。一是从领导干部来看,少数领导干部特别是单位一把手把践行“四种形态”当作纪检监察机关的事,把教育监督党员干部的工作责任推给纪检监察干部,对下属党员干部身上的小毛病、小问题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检查中发现,一把手找班子成员廉政谈话的比较少,个别主要领导干部履责留痕记录依然空白。二是从纪检监察干部来看,少数纪检干部依然习惯以办大案要案论英雄,把党员干部违反轻微纪律问题当作“小节”,怕“小题大做”,怕得罪人,不敢红脸出汗。从一般党员干部来看,有的对纪律的严肃性认识不够,认为违法事大、违纪事小,在遵守纪律方面存在随意、任性现象。

  推动落实“四种形态”打折扣。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不仅是纪委、监委之职,更是各级党委(党组)之责,还需要各个职能部门相互协调配合。从调研情况看,推动落实上还有不少差距。一是党组织管理存在疏查疏管现象。对运用“四种形态”,存在“讲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现象,满足于每年开开会、领导讲讲话、签签责任书。对责任清单规定的内容流于形式走过场,有的甚至连形式都不走,到检查时弄虚作假敷衍了事。二是派驻机构管理存在偏松偏软现象。有的参与驻在单位“三重一大”会议不提建议,有的立项监督问题导向不强,有的正风肃纪不愿深查细纠。三是职能部门存在各自为政现象。组织部门、司法机关等职能部门,在落实“四种形态”中处于什么地位、肩负什么责任、履行哪些职能,没有明确定位,实践中存在各自为政、协作不力的现象,践行“四种形态”没能形成“党委统筹协调、部门联动实施”的责任链条和常态化工作机制。

  “四种形态”方法方式上有误差。一是人员力量有待加强。越往基层工作任务越繁重,乡镇一级纪检监察干部“主业”发散的问题依然严重;派驻机构人员流动大,基层纪检监察干部业务素质不高、执纪能力不强,“越往下执纪越松、越不规范”的问题突出。二是执纪手段有待改进。特别是在开展监督检查、运用大数据沟通共享、反腐败协作配合、收集研判问题线索、审查违纪行为等方面,现有的执纪手段仍然比较单一。三是审查方式有待规范。一些乡镇纪律审查在查处程序、手段及证据固定、文书格式表述上仍然缺乏纪律特色,体现不出“纪法分开、纪在法前”的特点。四是制度规范有待完善。目前仅对运用“第一种形态”的十四种方式进行了规范,而对其余三种形态的运用还没有形成统一、规范、具体、操作性强的指导性意见,在具体运用中缺乏操作依据和实施保障。

  加强运用“四种形态”的意见建议

  坚持分层施教,强化学思践悟。一是纪检监察干部要突出监督执纪理念的转变。要重点围绕“纪”与“法”的关系,教育引导其着眼全局、点面结合,正确认识处理“树木”与“森林”的关系,把是否有利于唤醒全体党员的党章党规党纪意识,是否真正做到管党从严、治党有效,作为衡量履职的理念和成效的标准。二是领导干部要突出强化主体责任意识。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是实现全面从严治党的“关键少数”,直接关系到全面从严治党的推进力度和工作成效。要通过学习教育、传导压力等多种方式,使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不断强化党性观念,增强政治意识和大局意识,自觉把“四种形态”运用到管党治党的政治责任中来,主动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监督和管理。

  注重多措并举,压实“两个责任”。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既是对纪委监督责任的要求,也是对党委主体责任的要求。要以严的精神、实的作风、韧的态度,突出责任分解、检查监督、倒查追究“三位一体”系统抓,切实推动各级“两个责任”的有效履行。一是明晰定责。进一步按照“两个责任”清单,对各单位党委、党委书记、班子成员以及派驻机构制定的履责清单,根据各单位实际情况严格逐级审核把关,对照责任清单,层层签订责任书,一事一记,全程记录传达学习、研究部署、约谈提醒、监督检查等履责情况。二是严格督责。注重发挥检查考核的“指挥棒”作用,从根本上解决抓与不抓一回事、干与不干一个样的问题。坚持和深化述责述廉工作,不断向基层、向部门内设机构、向班子成员延伸,逐步实现机构、人员全覆盖。加大分类考核力度,要求各派驻机构定期对监督单位进行检查,并由派出纪检监察机关进行“两个责任”的专项考评。引入第三方评价,收集反馈落实“两个责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逐一建立台账,限期整改销号。三是强化追责。坚持把责任追究作为压实“两个责任”的重中之重,对领导干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责任的,严格按照履职问责办法进行问责追责。对相关部门和单位发生重大腐败案件和不正之风长期滋生蔓延的,既要严肃查处当事人,又要倒查追究党委、纪委(纪检组)及相关领导的责任。

  创新监督方式,提升执纪效果。纪检监察机关要按照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具体要求,明确执纪重点,规范执纪流程,转变执纪方式。一是分情况研判处理。坚持用纪律管住大多数的要求,在信访举报受理、问题线索管理、审查调查和案件审理等环节,都要以“四种形态”为标准,进行分类处理。对倾向性问题早打招呼,防患于未然;对潜在性问题要谈话批评,让其注意;对苗头性问题要诫勉谈话,令其改正;对笼统性问题要函询警示,发黄牌警告;对轻微违纪问题,要及时处理;对严重违纪问题,要重处分或作出职务调整等。纪律审查既要重点查处不收敛、不收手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也要重视审查轻微违纪行为,只要违纪动辄则咎,逐步加大轻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比重。二是规范“四种形态”运用。进一步探索建立“四种形态”规范化、具体化、制度化、常态化运用的相关制度,对每一种形态的运用方式、运用程序、实施部门、实施效果、责任追究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使各职能部门在“四种形态”的具体运用上履责有依、追责有据。同时,建立“四种形态”运用过程中各职能部门信息互通、沟通协调、工作衔接等各方面工作联系的操作规范,加强职能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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