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央纪委要求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相关单位,要向举报人反馈结果并征求他们的意见。广州市纪委监察委在这个基础上更是出台《实名举报工作方案》,着力推动实名举报工作。笔者认为,推动实名举报,做好举报人信息保密工作是第一要务。
举报是宪法规定公民享有一项基本权利。现行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当然,举报的方式有两种,可以匿名,也可以实名。一般来说,匿名举报虽然能够提供一定线索,但很难去核查和落实,反腐机构难以及时跟进,效率低。另外,匿名举报还会导致反腐败机构无法回复,使得当事人的权益难以得到保障。此外,匿名举报最为负面的功能是容易产生诬告陷害,伤害无辜的人,从而与举报权的初衷不符。实名举报则会避免这些问题。无论从推动反腐败工作的效率来讲,还是对于维护举报人的权益来讲,实名举报方式更值得提倡。
提高实名举报率最有效的做法就是要保护好举报人的信息。相对于被举报人而言,举报人一般都是弱势的,虽然实名举报可以更好地实现自己的权益,但如果其信息得不到保护,也可能受到打击报复。很多信访人之所以不敢实名举报,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一是怕得罪人,被打击报复。二是不知详情,怕举报失误承担责任。三是工作失责,不愿署名。四是别有用心,打着举报的幌子诬告陷害他人。也就是说,匿名举报,在某种意义上,也是不得已而为之。所以,不建立完善并落实好举报人信息保护制度,就会给举报人带来风险。
因此,推动实名举报,除了要从奖励和鼓励的方面入手外,更重要的是从保护举报人信息开始。广州市纪委在《实名举报工作方案》中提出要“严格落实对实名举报人及举报内容的保密规定,对实名举报人的姓名、联系电话、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及举报内容严格保密,切实保护实名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制定了《关于保护、奖励实名举报有功人员的暂行办法》,首次突出“三个明确”:一是明确保密制度,二是明确打击报复举报人行为定性,三是明确保护措施。应该说,这抓住了实名举报问题的要害。
然而,就目前来看,这些规定性质上还都属于党内法规的范畴,其效力有限。虽然在监察体制改革后,为加强党的领导,纪委与监察委合一,党对反腐败工作实现了统一领导,出台这样的党内法规,在某种意义上也把住了关,但举报毕竟是一项宪法规定的权利,不仅是对党和监察机关,更需要所有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都要承担相应的义务,所以,可以探索将其上升为法律,从而真正落实这一项基本权利。
(作者系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