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等三部党内法规,传递出制度治党、依规治党的强烈信号。
制度治党与依规治党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创造性地提出“依规治党”,开辟管党治党新境界。我们党要履行好执政兴国的重大历史使命、赢得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胜利、实现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与制度治党、依规治党统筹推进、一体建设。
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是全面依法治国的组成部分和重要保障。古今中外的法治实践反复证明,法规制度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努力形成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度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保障的格局,发挥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的互补性作用,确保党既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又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
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就是要改革不适应实践发展要求的体制机制、法律法规,不断构建新的体制机制、法律法规,使各方面制度更加科学、更加完善。要更加注重治理能力建设,增强按制度办事、依法办事意识,善于运用制度和法律治理国家,把各方面制度优势转化为管理国家的效能,提高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
搞好配套衔接,做到彼此呼应
法律有良法恶法之分,制度有质量高低之别。那么,什么是好制度,如何衡量制度质量?
“于法周延、于事有效”是好制度的一个基本原则和根本标准。“于法周延”是制度逻辑上的要求,要求逻辑周延和自洽;“于事有效”是制度实践上的要求,是制度生命力之所在。这一原则体现了逻辑与实践的统一、形式与实质的统一。要把中央要求、群众期盼、实际需要、新鲜经验结合起来,本着于法周延、于事有效的原则制定新的法规制度、完善已有的法规制度、废止不适应的法规制度。
好制度还应当符合一些具体标准:
第一,制度要符合实际,不能超越阶段。要实事求是,考虑国情和党情,考虑制度建设的周期,还要考虑一些条件和技术手段的局限。有些事情目前做不到就先不要强求,有些事情一下全面推开做不到就先试点,有些事情暂时做不到也不必急于做,可以等条件成熟了以后再做,否则欲速则不达。
第二,制度要有针对性。制定制度不是为了装饰,不要花拳绣腿的花架子,而是为了解决问题,要成为对症下药的药方子。制度不在多,而在于精,在于务实管用,突出针对性和指导性。如果空洞乏力,起不到应有的作用,再多的制度也会流于形式。
第三,制度要有可操作性。法规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好的法规制度如果不落实,只是写在纸上、贴在墙上、编在手册里,就会成为“稻草人”“纸老虎”,不仅不能产生应有作用,反而会损害法规制度的公信力。可执行可操作的制度应当是具体明确的,规则清晰、含义明确,避免过于原则、笼统、模糊或逻辑不周延。
第四,制度要有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制度是一个整体,要做到系统完备、衔接配套;制度与制度之间要搞好配套衔接,做到彼此呼应、增强整体功能,不能相互矛盾。特别是,要把反腐倡廉法规制度的笼子扎细扎密扎牢,做到前后衔接、左右联动、上下配套、系统集成。
确保立得住、行得通、管得了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取得历史性成就。但现有法规制度质量跟制度治党、依规治党的要求相比,仍然存在差距。有的过于原则,缺乏量化标准;有的相互脱节,缺乏衔接和协调配合;有的过于笼统,弹性空间大……深入推进制度治党、依规治党,要避免制度规定流于形式,确保立得住、行得通、管得了。
要坚持以党章为根本遵循,维护党内法规制度统一性。党章是党的根本大法,是全党必须遵循的总规矩。建立健全党内制度体系,要以党章为根本依据,完善备案审查制度;要坚持宪法为上、党章为本,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与协调。
要坚持问题导向,提高法规制度的针对性。问题是时代的声音。建章立制,就要有什么漏洞堵什么漏洞、有什么问题解决什么问题。党的十八大以来,问题导向成为法规制度制定的鲜明特点。如八项规定之所以能在纠正“四风”中落地生根,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问题指向鲜明,找准了症结、抓住了要害,要求具体、责任明确。
要坚持原则和程序,提高法规制度的科学性。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是提高立法质量的根本途径。要适应党的建设和党的工作需要,既不能罔顾实际、超越阶段,也不能因循守旧、墨守成规;要及时进行立、改、废,既保证制度的活力,又注意保持制度的稳定性;要完善法规制度制定程序,通过科学的程序提升法规制度质量。
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法规制度的制定还必须尊重党员主体地位,扩大党员有序参与,创新党员参与方式。
(作者为中国浦东干部学院副教授、上海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