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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监测基础作用 推动企业信用体系建设
罗岳平 鞠昌华
//www.workercn.cn2016-08-05来源:中国环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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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的监测数据是企业守法生产的最直接依据,也是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的基石。环境监测是反映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状况的重要来源。不掌握企业真实的环境监测信息,环境信用体系就很难有效推进。

  环境保护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等30个部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对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这是环保领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和完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一项重大举措。这个备忘录以部门协同、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为特点,通过构建政府、社会共同参与的跨部门、跨领域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提高企业环保自律、诚信意识,营造良好的环境守法氛围。

  环境信用体系的构建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环保自律和诚信意识,督促企业主动履行环保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并相应降低监管成本。近年来,我国对构建环境信用体系十分重视。早在2013年12月,环境保护部就联合国家发改委等4部门印发《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评价办法》),为环境信用体系提供了评价技术。2015年12月,环境保护部再次联合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加强企业环境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指导各地方加强企业环境信用体系建设,促进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加快建立企业环境保护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机制。

  环境监测是反映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状况的重要来源。按照《评价办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应当以环保部门通过现场检查、监督性监测、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核查,以及履行监管职责的其他活动获取的企业环境行为信息为基础。可以说,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的监测数据是企业守法生产的最直接依据,也是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的基石。不掌握企业真实的环境监测信息,环境信用体系就很难有效推进。

  为此,当前要积极发挥环境监测的基础作用,以环境监测工作推动企业环境信用体系的扎实构建。

  首先,企业自行监测要常态化、规范化。要保障环境安全,企业一方面要精心运行污染治理设施;另一方面,要按照技术规范开展自行监测,用数据确保污染物排放符合环境管理的要求。环境监测数据如果不全面、不完整,就根本无法判断这家企业的环境安全性,当然这家企业也没有环境信用可言。这就要求企业科学确定自行监测的指标选取、监测频次,规范选择监测设备,常态化开展自行监测,积极、全面地公开监测信息等。

  其次,加强对企业的监督性监测。要抓住重点。将污染物排放量大的规模企业、重污染行业企业、使用有毒有害原料或生产过程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等环境风险高、生态环境影响大的企业等重点污染源,优先纳入环境信用评价的监督性监测范围,以保障环境的基本安全。要抓住难点。突出对实施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工业废气、工业固体废物、重金属污染治理等的第三方专业治理机构运行维护设施开展监督性监测。受委托的第三方专业环境污染治理机构通常具有较强的环保专业技能,而如果其存在环境违法行为,必然也更为隐蔽,因此要有针对性地开展监督性监测。要抓住疑点。加强对公众较为敏感、有疑虑的企业,尤其是垃圾焚烧厂等敏感邻避设施的监督性监测,以回应公众关切,促进这类企业的健康发展。

  第三,开展差异化的监测管理。因企施测、采取有差异的监测方案,是对环境信用评价结果的科学运用,体现出奖惩分明的原则。对环境诚信企业、环境良好企业、环境警示企业和环境不良企业,或者绿色、蓝色、黄色、红色等企业,要制定有区别的监测管理措施。绿色企业可适当降低其监督性监测频次。与此同时,要重点加强对环境失信企业的监测管理,尤其是对在监测过程中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失信企业,不但要求企业增加自行监测频次,加强对其在线监测系统的监管力度,还要提高不定期监督性监测的频次,压缩、杜绝其监测数据造假的空间。

  第四,进一步加强环境监测信息公开。公开是最好的防腐剂。将必要的环境信息公布于众,吸引多元监督力量的目光,则污染企业无处遁形。要完善环境监测机构的信息化建设和管理,打造良好的环境监测信息公开平台。一方面,环境监测信息公开可以为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提供基础资料,进而通过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与其它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促进开展联合惩戒;另一方面,为社会诚信评价机构提供信息,从而有利于建立起更加系统、多元的环境信用评价体系,助推我国环境信用评价体系的健康发展。

  最后,加强环境监测机构的自身信用建设。开展环境监测是对企业排污状况的客观审视,监测机构的信用水平如何直接决定了监测结论是否可信、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是否可靠。这就要求加强环境监测机构的自身信用建设,建立对社会环境监测企业的信用评价制度。各级环保部门应当根据《意见》精神,开展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信用记录。将弄虚作假、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严重失信的社会监测机构列入黑名单,并与其能否继续提供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挂钩,严重者需报相关部门并吊销其监测资质。对信用等级高的社会监测机构,优先向排污企业推荐,由其承担企业自行监测、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清洁生产审核等监测服务。各级环境监测机构也要更加重视监测质量管理,特别是地方环境监测机构应当结合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改革,健全质量保证体系。

  总之,只有积极发挥环境监测的基础性作用,以监测推动企业环境信用体系的扎实构建,才能真正发挥《备忘录》的成效,为我国开展高效环境监管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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