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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所以在中级法院设立清算与破产审判庭,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可以避免基层法院在遭遇来自当地党政部门不当干扰时的无力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中级人民法院设立清算与破产审判庭的工作方案》近日下发。该《方案》旨在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依法处置“僵尸企业”。其中明确要求,直辖市应当至少明确一个中级人民法院设立清算与破产审判庭,省会城市、副省级城市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应当设立清算与破产审判庭。
此前,广州、深圳、佛山、茂名4个中院被确定为全国第一批破产审判方式改革试点单位,在强制清算程序向破产程序的转化及衔接、构建破产管理人考核和监管保障体系、小额破产案件快审程序、破产案件绩效考核、债权人会议表决机制等方面开展改革。《方案》的下发,显示出破产案件审判改革在加速。
审判专业化已越来越成为趋势。破产法堪称最复杂的法律之一,破产的实体和程序内容涉及民法、商法、经济法、社会法、行政法、刑法等部门法,当然它也离不了诉讼法,甚至还与国际法的部分内容交叉。要运用这么一个跨越诸多学科的复杂法律,对法官的专业知识结构要求特别高。实践中,有的法院正是因为没有破产法审判人才,故而不会、也不愿受理破产案件,更遑论建立专门的破产审判庭。
不过,最高法院高调下发《方案》专推在中级法院设立清算与破产审判庭,专业化还只是一个方面。更重要的原因或许还在于,为何诸多“僵尸企业”长期僵而不死?先别说破产案件审理难,在不少地方,就是法院想受理都很难。
“僵尸企业”的背后,有的是地方政府害怕企业破产后,大批员工失业将影响社会稳定,从而以政府贷款或补贴等方式,勉强为“僵尸企业”续命;也有的“僵尸企业”曾是地方政府的明星企业,代表着主政领导的政绩,因而宁愿维持“僵尸”状运行也不让企业破产。之所以在中级法院设立清算与破产审判庭,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可以避免基层法院在遭遇来自当地党政部门不当干扰时的无力感。
当然,也不是每个中级法院都有必要设立专门的清算与破产审判庭。以中国之大,地区差异悬殊,企业状况也各有不同,有的地区可能一年到头也没几宗破产案件。好在最高法院并未将清算与破产审判庭视为所有中级法院都必须具备的标配,而是强调应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清算与破产案件数量、审判专业力量、破产管理人数量等因素,统筹安排。
另一同样需要“统筹安排”的,是这些专业破产法官的考核办法——破产案件真的不“好办”——明显的成本高、耗时长,需协商的部门、人员多,客观上对破产证据的审核与认定也相对较难。对破产法官适用区别于普通法官的绩效考评,是必须与专门审判庭的组建同步推进的。若不然,清算与破产审判庭建起来了,法官却不见了!(作者系法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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