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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化进程中农民权利转型发展
湖南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省社科院基地
//www.workercn.cn2014-12-28来源:湖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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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镇化的核心是人的城镇化,城镇化进程归根结底是农民市民化的过程。因此,在城镇化进程中维护和发展农民权利至关重要。依法治国,要从三个方面关切城镇化进程中农民权利转型发展:

  一、土地确权,赋予农民更多的土地财产权利。我国现行的农村土地制度尚存在重大缺陷,农民的土地产权不明晰,导致补偿款不能及时到位、农民‘被动上楼’和耕地‘占优补劣’等现象屡见不鲜。随着中国城镇化的加速推进,应首先从法律上确认农民对土地和房屋等相关财产的合法权益,尤其是要明确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行使方式和转让程序。其次,农村土地确权要依法依规有序登记和遵循“主体平等”等原则进行,实现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有效流转,使农民的土地得以在产权流通过程中实现其应有的土地增值,从而为进城农民在城市的购房定居提供一定的资金,促进他们的城市融入。再次,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完善市场法规,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合理提高农民的个人收益。

  二、加强培训,确保进城农民的劳动就业权利。农村人口向城镇有序转移的根本动力就是城镇的劳动就业引领。如果在城镇不能就业,农村人口就必然要最后倒流回农村或者以低水平的生活标准在城镇存在。因此,如何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建构城镇新型的就业空间就成为了新型城镇化能否实现的关键。这里应该注重抓好两个方面的工作:一是积极培育发展新产业,为进城农民拓展就业渠道。特别要在新型城镇化的规划及其实施过程中,探索有别于传统工业化思路的新型产业体系、产业结构和经济模式,避免简单地以发展制造业尤其是低端制造业来增加就业的理念和做法。二是提供再就业培训,提高农业人口的劳动技能。职业培训是宪法赋予全体公民的基本权利,要加强农业人口的职业技术培训,使农业人口能够适应和胜任新型城镇化进程中的就业岗位,努力提高进城农民融入城镇的素质和能力。

  三、完善法规,发展农民参加城镇社会保障的权利。一是深化《户口登记条例》等户籍制度改革,为进城农民平等参加城镇社会保障扫清障碍。各级政府要进一步调整放宽户口迁移政策,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为稳步推进义务教育、就业服务、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奠定必要的条件。二是修改完善《社会保险法》,将进城农民平等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同时,进城农民养老保险关系跨社保统筹地区转移接续难的问题也不容忽视,因为实现农民市民化的一个重要因素是如何让农民获得和城市居民一样的平等社会保障待遇。(执笔:邓秀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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