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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养老服务中的作用
肖辉
//www.workercn.cn2015-01-28来源:河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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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龄化社会的来临,需要我们不断思考和探索相关的对策措施,切实应对并解决好养老服务问题。作为为实现特定的养老服务目标而组合起来的社会群体,养老服务组织在应对老龄化社会中的作用十分明显。从实践看,养老服务组织具有整合养老社会资源、参与养老服务建设、丰富老年人文化生活、为老年人提供更好公共服务等诸多职能,既可以吸收政府公共资源,又可以利用市场资源,最大限度调动社会各方力量。大力培育和发展养老服务组织,已经成为应对老龄化社会的现实需要。

  降低养老服务组织准入门槛,大力发展养老服务组织。在我国,由于市场经济发展起步晚,社会组织的规模还跟不上形势发展的需要,特别是养老服务组织,在我国已步入老龄化社会的情况下,更加需要大力发展和培育。因此,应当降低养老服务组织的准入门槛,量化有关标准和条件,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办理期限,为养老服务组织的及时成立奠定基础。

  加强监管,保持养老服务组织的良性运行和发展。养老服务组织不同于其他市场主体,可以通过市场自身调节的方式来实现对自身行为的规制。作为具有公益性的社会组织,必须确保其养老服务的公益性,实现其权力配置、机构设置、资金来源及去向、运行过程等方面的公开透明和良性操作,因此,必须加强监管,保障养老服务组织不偏离其宗旨。

  设立支持和奖励基金,为养老服务组织提供资金支持。作为养老服务性质的社会组织,基于其公益性,不能寄望于其自身参与市场活动的营利能力,而要更多地通过社会募集、有偿服务、财政补贴及其他渠道和途径筹措经费,以支撑自身的运行和发展。在发展初期,养老服务组织势必会面对更多的经费负担和资金压力。因此,设立相关的支持或奖励基金,对帮助养老服务组织发展显得尤为必要。

  进一步规范政府购买社会服务行为,使政府向养老服务组织的购买常态化、制度化。市场经济条件下,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已势在必行。解决老龄化问题,更需要如此。为此,应当建立健全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组织社会工作和服务的政策制度,建立完善的服务标准体系,形成协调有力的管理体制以及规范高效的工作机制,加大财政投入力度,逐步拓宽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范围,扩大购买规模,提高养老服务组织承接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能力,使养老服务的范围、数量、规模和质量能够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加强相关领域和层面的立法,为养老服务组织的全面发展提供法制保障。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求社会运行的各环节和各领域都要体现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而立法就成为不可或缺的前提和基础。要强化养老服务领域的立法,调整、规范、促进养老服务良性发展。具体到养老服务组织方面,主要是就其设立的宗旨和条件、组织机构、职责要求、活动范围、运行方式、权利义务、监管监督、法律责任等作出明确的规定,充分运用从中央到地方多层次的立法体制,构建完备的养老服务组织法律体系,确保养老服务组织沿循法治的路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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