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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直播不能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乔新生
//www.workercn.cn2016-09-06来源:深圳特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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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直播可能是商业行为,也可能是非商业行为,但无论如何,在直播过程中都必须尊重他人的感受

  高三女生直播开学一事,引起社会议论纷纷,学校已经表示不支持学生在学校使用网络直播功能。部分法律专业人士认为,公民行使自己的权利,将自己的学习生活情况直播出去,不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不过在笔者看来,如果只是考虑个人的权利,而没有考虑到直播过程中可能会损害其他人的权利,那么,有可能会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所谓学习直播,实际上就是自然人行使自己的公开权。在一个注重保护隐私的时代,有些人通过公开自己的日常生活吸引公众关注,甚至获得商业利益,这样做无可厚非。民事权利的基本特点就在于,只要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他人的合法利益,公民可以自愿放弃自己的权利,包括个人隐私权。公民采用直播方式将自己的生活状态呈现在观众的面前,这是公民行使公开权的具体表现。但是,公民在行使公开权的过程中,必须考虑到是否存在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的可能性。

  学生在开学期间进行课堂直播,毫无疑问会损害其他学生的肖像权。在没有征得他人同意的情况下,在公开场合把他人的肖像和言行公布出去,这本身就是一种侵权行为。假如直播者在直播过程中并没有获取或者间接获取商业利益,那么,可能不构成民事侵权。但是,如果出于商业目的而进行直播,就有可能会损害他人的肖像权或者其他民事权利。

  笔者认为,在一个封闭的环境中,比如家里,直播自己的生活和学习情况,即便获取商业利益也无可厚非;但是,如果在一个开放的环境中,比如教学课堂上从事直播活动,那么,就有可能会损害正常的教学秩序,损害其他学生和老师的利益。所以,教育机构应当采取有力措施,制止这种现场直播活动。

  互联网络直播必须借助于播出平台,因此,互联网络监管机关应当对播出平台进行严格监管,防止出现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利益的现象发生。直播可能是商业行为,也可能是非商业行为,但无论如何,在直播过程中都必须尊重他人的感受。如果每个人都可以在大庭广众高举自己的播出设备现场直播,那么,有可能会导致他人的权利在不经意间受到损害。出于新闻监督的需要,可以对公共场所的不良行为进行报道。但是,如果不是出于新闻监督的目的,而是出于商业目的进行直播,那么,其行为已经构成违法,受害人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直播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公民的隐私权和肖像权不受损害。(作者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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