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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徒关系与法律无关
马岳君
//www.workercn.cn2016-09-09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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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师徒关系比较火。何为师?何为徒?师该何表?徒该何从?个人觉得,师徒关系,简单来说可以分为三种:第一种师徒关系,师可以表述为师父,四句话来概括:“自幼父母双亡,多亏师父收养,教授一身武艺,任我江湖闯荡。”如《笑傲江湖》里的岳不群与令狐冲、《神医喜来乐》里面的喜来乐与德福,再如,某某寺庙里的老和尚和小和尚。

  这种关系,名为师徒,实为父子。从法律上看,算是一种收养关系。一个字可概括其本质就是“恩”,即养育之恩、教育之恩。这种关系奉行的理念,自然是“一日为师,终生为父”,理论上讲,这种恩是偿还不完的,除非师父大奸大恶,否则徒弟与师父闹翻,自然是徒弟的不孝。

  第二种师徒关系中,师表述为师傅,可泛指为带徒弟入门,教授徒弟一技之长的人。比如,带小工人的老工人,带新警察的老警察,带实习记者的正式记者。这种师徒关系,一个字概括其本质就是“情”,“情”指人情。旧时梨园,行规森然,用的是师父称谓,行的是父子之礼,但实则也应该属于这第二种关系。

  既是人情,那就需要还。只是这人情究竟有多大,怎样能算还完?法律上没办法规定,只能取决于双方的付出,另外还要取决于各自心中的那杆秤。

  第三种师徒关系,师可以称之为老师,最常见的就是我们平时上学时接触的老师,学车的教练,也属于这种关系。个人觉得,大学里的硕博导师不在此列,应该属于第二种。这种师徒关系各司其职、各取所需,如果硬要往法律上套,可以看作一种合同关系、服务关系,用一个字概括就是“谢”。

  “恩、情、谢”就是我理解的三种师徒关系。

  实践中,第一种、第三种往往不会出什么问题,出问题的几乎都是一个“情”字。因为,人情账,最难算!

  比如,现实生活中时常有这么两种人,一种人是经常帮助别人,但却越帮心里越不爽,总觉得全天下的人都欠自己似的,时常挂在嘴边儿的,是这么一句话:“当初谁谁谁,我是怎么对他的?现在他是怎么对我的?”殊不知,别人其实对你也不错。

  另一种人,则恰恰相反,总觉得一路走来,全靠自己,不欠任何人,时常挂在嘴边的话是:“某某某,某件事,是帮了我,可某件事上对我也不好。”殊不知,别人给你九成好,你只记住一分坏。

  说到底,一个人用来衡量人情的这杆秤是要取决于一个人的肚量、德行和逻辑思维的。

  所以说,师傅教出徒弟后,徒弟与师傅打利益交道,吃亏是必然的。但当师傅的,也不能一味索取,因为迟早有一天,人情是会用光的;而如果人情还完了,当徒弟的也没必要对师傅恶语相向,因为一些底线还是要有的。

  既然曾经相爱,何苦互相伤害,二十年后再回头,一切皆是过往云烟。法律上,师徒关系真心没有法律效力,天要下雨,娘要嫁人,就随他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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