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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化”服务保障律师依法执业
卢玺
//www.workercn.cn2017-06-30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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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障律师依法执业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也是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必然要求。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多次专门就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颁布规范性文件,要求各级检察机关深入贯彻落实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等法律规定,完善检察环节保障律师权益、听取律师意见等制度机制。结合司法实践,笔者认为,在检察环节,检察机关通过为律师提供“一站式”服务,能够有效解决律师阅卷难、会见难、取证难等问题,有利于律师更好地行使诉讼权利,提高司法公信力,推动形成良好的检律互动关系。

  搭建共享平台,实现服务设施标准化。一是紧盯短板,完善设施建设。建立案管大厅,完善律师接待配套设施建设,积极改善阅卷场所,设置专门的律师阅卷室,配备案件信息公开触摸查询仪、电脑、扫描仪、打印机、复印机等设备,部署安装监控系统,进一步优化律师接待环境、提高接待水平。二是打造平台,树立形象。积极推行电话预约、短息提示、网上查询、预约等服务方式,打造“自助式”交流平台,力争做到“三个及时三个迅速”,即及时核准迅速登记、及时联络迅速通知移交、及时落实迅速反馈结果,实现接待场所专门化、程序规范化、服务人性化。三是强化服务,提升效果。案管部门通过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制作上传案件电子卷宗,律师可以通过律师阅卷系统来阅卷,同时,配备刻录设施,保障律师拷贝加密卷宗,节约律师复制卷宗时间,达到标准、快速、一流的服务要求和水平。

  注重建章立制,实现服务管理的制度化。一是紧扣规定要求,规范流程。根据最高检《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等的要求,制定《案件管理中心职责》《辩护人与诉讼代理人阅卷管理办法》等系列办法、制度,规范案管人员接待工作程序,明确具体接待流程,对案管部门与承办部门在接待过程中各自承担的具体职责、办理期限、办理流程以及受理转交程序、投诉处理环节等进行详细规定,形成职权清晰、责任明确、流程科学的统一工作规范,确保阅卷工作安全有序、有章可循。二是严格审查,统一标准。通过“三看”加强阅卷手续规范性审查,一看手续是否齐全,材料填写是否完整、规范;二看律师身份,审查律师执业证书有效期,核对人、证是否一致;三看委托关系,审查委托有效期、委托人身份、律师事务所函。同时,在阅卷前与案件承办人员进行沟通,对案件同案犯、被害人、代理律师等信息核对登记,防止同一律师作为同案多人代理人等违规执业现象。三是明确责任,确保安全。加强与律师的沟通联系,要求律师在阅卷前阅读包含保密责任等义务的《阅卷须知》、核对预留的信息并签字确认,不得将卷宗带出阅卷室,不得涂改、污损、毁弃卷宗材料等,对于违反规定的,即终止阅卷,保证案卷材料交接安全、有序,防止案卷积压。同时,将律师递交材料情况进行详细登记并请律师本人确认。在接待完成后,将案卷材料交付办案人员;交接完成后,将体现接待全程信息的《律师接待信息台账》留存备案,确保案件材料无缺失、无损毁,进一步规范律师接待中的各方行为,确保律师接待工作取得实效。

  畅通互动渠道,实现服务措施精细化。一是加大宣传,搭建绿色渠道。开通检察门户网站、两微一端,主动走访司法局和律师事务所,推荐案件信息公开网、微信平台等互动交流平台,对用户注册、资料修改、提交案件绑定申请功能进行全面讲解,通过关注公众号,加强与律师之间的沟通联系,提高平台的知晓度。二是开门纳谏,接受社会监督。开展检察开放日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律师及群众代表“开门评议”,通过座谈、现场问卷、电话回访、网站调查等形式,加强与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互动交流。三是加强协作,建立联动机制。与当地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建立长期联络协作机制,设立联络员沟通交流机制,定期组织业务部门工作人员走进律师事务所,互动交流,听取律师对检察机关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工作的意见、建议。同时,以业务学习交流为目的,以会议、讲座、论坛、辩论赛为载体,打造双方沟通平台,促进双方相互尊重、相互理解。

  优化接待流程,实现服务方式信息化。一是转变司法观念,增强服务意识。创新服务模式,主动实行电话预约、网上预约机制,自觉遵守司法礼仪,文明、规范接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及时提供复印、打印、拷贝服务,积极联系承办人员,最大限度帮助其完成工作任务,努力营造文明规范、周到细致的接待环境。二是强化信息公开,推进接待及时性。主动公开案管部门对外联系电话,通过电话通知、口头提示、短信邮件等形式告知律师,方便其查阅案件流程信息,案管部门专人负责受理、答复、安排律师网上预约阅卷、会见申请。同时,不断加大案件信息查询、法律文书公开、重要案件信息发布及辩护代理预约的工作力度,始终坚持“全面、及时、规范”公开原则,督促承办人规范填录案卡,保证查询案件信息准确性。

  细化程序规则,实现救济机制系统化。一是完善程序规则,倾听律师意见。充分听取律师辩护或代理意见,对于律师要求当面反映情况或者提交证据材料的,办案部门依法办理,并制作笔录附卷,对其提出的书面意见和证据材料,随案附卷。二是加强沟通协调,破解会见难题。加强自侦案件律师会见当事人工作的衔接力度,充分保障律师的会见权利,对于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要求会见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的,侦查部门在3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书面决定。三是创建监督平台,保障合法权益。一方面,充分运用内部监督体系,发现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违反办案纪律、法律有关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或上一级检察院投诉;另一方面,加强和完善外部监督机制,强化对公安、法院、司法行政机关阻碍律师行使执业权利行为的法律监督,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及时受理律师提出的申诉和控告,迅速调查核实,对于发现的问题发送纠正违法通知书,限期整改,并在10日内将处理情况及时向律师反馈。

  (作者单位:陕西省商洛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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