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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审判和家事审判的关系定位
姚建龙
//www.workercn.cn2018-01-22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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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少事审判和家事审判合一的改革趋势是对的,因为理念相通、程序相近、资源共享,但是一定要保持相对独立,这是改革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少事(少年审判)、家事(家事审判)合一是二战以来很多国家少年司法改革的一个重大趋向。例如,1922年日本旧少年法规定建立的是“少年裁判所”(也就是少年法院),但是在美国少年司法改革的影响下,1948年新少年法把少年裁判所改成了少年及家事裁判所,国内也多翻译为“家庭法院”。1999年,我国台湾地区在高雄建立了第一个少年法院,2012年6月1日则改成了少年和家事法院。其实,很多国家在二战以后都出现了少事和家事合一的发展趋势。为什么会有这种改革趋势?

  少年审判向家事审判延伸,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家庭是少年成长最重要的空间;对家事案件的处理同样要遵循儿童利益最大原则,同样不能仅仅关注案件裁判,而是应当要“寓教于审”和“寓助于审”;只有为孩子创造一个好的家庭环境,才能更好地预防和控制未成年人犯罪。合一体现的是预防和保护思维,这才是少事和家事合一趋势的内在原因和理论依据。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大少审”的提法要比“大家事”更准确。

  需要注意的是,少事和家事的“合一”有一个很重要的特点——“合而不同”。一些人去台湾地区、美国考察,发现少年审判和家事审判合在一起,但请注意我们不能只关注形式,还要看到实质,这一实质就是“合而不同”。什么是“合而不同”?笔者曾经概括为16个字:“理念相通、程序相近、资源共享、相对独立”。

  少事审判和家事审判的“理念相通”,即都遵循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程序相近”,即都主张审前社会调查、审中寓教于审与寓助于审、审后回访考察;“资源共享”,即专业力量和社会力量可以共享;“相对独立”,也就是少年审判和家事审判虽然合在一起但是内部保持独立性,也就是说少年审判和家事审判互不干扰、干预对方的审判实务。各国的实际做法说形象一点就是,同聚在一个屋檐之下——少年及家事法院(少年法院、家事法院等),但是少事部和家事部保持相对独立,不会出现同一个法官既审理少年案件又审理家庭案件,一会儿审民事案件一会儿审刑事案件的情况。对家事审判改革中出现的“全能法官”现象,甚至家事审判覆盖掉少年审判的现象,我们要予以研究。

  少事审判和家事审判合一的改革趋势是对的,因为理念相通、程序相近、资源共享,但是一定要保持相对独立,这是改革中需要注意的问题。因为不强调相对独立,家事审判的庞大案件量肯定要冲垮少年审判,在以“量”为主要评价标准的情况下,法官基于利益权衡会出现缺乏精力、难以坚持少年审判的教育感化挽救工作,少年审判可能会名存实亡。

  三十多年的少年司法改革,就少年刑事审判而言具有努力从刑事审判中独立出来的特点;近些年的少年综合庭改革和家事审判改革,则具有将涉少民事家事审判努力从普通民事审判中独立出来的特点。我觉得,这些方向都是对的。就少年司法的未来走向而言,不仅涉少民事、家事案件以及涉少刑事案件要纳入少年法庭受案范围,未成年人的其他罪错案件,也都应当进入少年司法的视野。

  少年司法改革的方向是走向独立、稳定和专业,不把孩子当作成年人看,只要这个方向不错就没有问题,反之如果方向错了,就一定要反思。

  笔者很赞赏从2006年开始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倡导的少年综合审判庭改革,这一改革通过涉少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的“三审合一”来强化少年法庭的独立性、专业性和稳定性。这几年的家事审判改革,方向是对的,但在具体操作中,一些地方对最高人民法院推行的家事审判改革存在理解的偏差,客观上来说对少年法庭的稳定性已经带来了很大的影响,很多地方在家事审判改革的影响下,撤、并少年法庭。由于家事案件数量特别大,少年案件数量相对少了,少年审判的特色不鲜明,这需引起重视。

  (作者系上海市法学会未成年人法研究会会长,上海政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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