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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家事”犯罪的理念与技艺
何剑
//www.workercn.cn2018-03-01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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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的一生里有相当一段时间是在家庭中度过的。在中国人的生活经验中,亲情伦理是尤为重要的构成部分。不过,从古至今,家庭从来不只是温暖的避风港,也会裹挟风刀霜剑,给个体成员的身心造成挥之不去的创伤。如何在尽力保障家庭的完整、自主的同时妥善处理伤害、实现公平正义,便成为一个考量法律技术和艺术的重要课题。

  在中国古代,“家事”犯罪的惩治可以追溯到夏商周时期的“不孝”罪。秦代则有“公室告”和“非公室告”的划分。所谓“公室告”,指的是控告外人对自己的盗窃或故意伤害,但也包括父母控告子女不孝。“公室告”是官府予以受理的,特别是若涉及父母控告子女忤逆不孝,官府甚至会径行按照父母的要求进行惩罚。“非公室告”指的是子女控告父母或家中奴婢控告主人对自己体罚用刑。对于这种“非公室告”,官府是不受理的,如果坚持控告,还会被治罪。可见,秦代法律对“家事”犯罪并非一概不过问,而是取决于犯罪人和被害人彼此的亲属身份,以维护父权统治的基本价值取向。

  当然,这并不是说父母可以肆意践踏子女的人身而法律将听之任之,如父亲擅自杀害儿子,按秦代法律亦属于犯罪行为;不过,其处罚较轻。西汉时期,儒家的伦理精神和礼制渐次渗透到立法中,西晋确立了“准五服以制罪”的刑事法律原则。按照这条原则,亲属间的人身伤害行为,在刑罚轻重上是区别于一般人的。具体来说,如果是以尊犯卑,则亲属关系越近处罚越轻;如果是以卑犯尊,则亲属关系越近处罚越重。换句话说,量刑的轻重,取决于加害人和受害人之间的身份关系。因此,按照“准五服以制罪”的原则,儿子若伤害父亲将受到更重的刑罚制裁;相反,若父亲伤害儿子,只会受到比“外人”相犯轻得多的处罚。事实上,西晋往后的历朝封建法典也确乎不折不扣落实了这一定罪量刑原则。

  近代以来,伴随着西方现代思潮的涌入和启蒙,民主、自由、平等的新型家庭伦理意识日渐深入人心。与此相应,现代刑法的调整重心也转移到了“公民”这一全新的角色,表现为亲属关系的有无、远近对定罪量刑没有决定性影响。不过,对于“家庭”这样一个私人空间的特殊性,现代刑法也在一定程度上予以认同,如我国1997年刑法中关于虐待罪、遗弃罪的规定。尤其是虐待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且在量刑方面,虐待罪也明显轻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等一般的人身伤害犯罪。根据刑法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意味着虐待罪的最高法定刑为七年。反观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则最高法定刑可以是死刑。由此可见,立法者为家庭的自我修复、自行解决问题留出了自主、自治的空间,这是出于国家公权力不轻易干预私人领域的明智判断,体现了人文关怀。

  然而,法久生弊。当代中国已经进入一个社会结构、价值观念剧变的时代,社会矛盾日益尖锐,家庭中的暴力犯罪层出不穷。据统计,仅2014年上半年,经国内媒体曝光的虐童案就多达104起,其中父母虐童案51起,占虐童案件总数的49%,被父母虐待致死的儿童有24人。这些案件中,有些作案人手段之残忍、被害人年龄之幼小,令人震惊!痛定思痛,指望处于父母监护下身心发育尚不健全的受虐儿童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权益,显然是不切实际的。“告诉才处理”原则无形中成为包庇、纵容罪恶的理由。

  有鉴于此,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对虐待罪的法条作了重要修改。在“告诉才处理”后补充规定“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这就表明,虐待罪不只是自诉犯罪,也可以是公诉的犯罪。在虐待罪原有条款之后,又特别地增加了“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的相关规定,将“情节恶劣”的法定刑幅度从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上调到了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明确了如果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这样,对家庭而言,产生了两方面的积极效果:

  首先,新增加的条款既将家庭以外的特定关系(如幼教、养老)下的虐待纳入刑法的调整范围,又使得家庭中的最弱势成员如幼子、老人受到重点保护;其次,对于虐待导致严重死伤后果的,有可能适用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等处罚更重的罪名规定。如此这样,1997年刑法中有关“家事法”中刑罚轻重失衡的问题基本得到了有效解决。当然,全面遏制家庭暴力是一项系统工程,营造健康、文明、和谐的家庭环境,仍然任重而道远。

  (作者单位: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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