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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监督与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中的利益平衡
齐晓丹
//www.workercn.cn2018-05-30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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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于公众人物的广泛影响和社会导向作用,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名誉权等人格权应当受到一定的限制,这在当今社会已经形成共识。社会各界对公众人物的监督体现在方方面面,新闻媒体亦在监督内容的传播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在这一监督与被监督的过程中,势必会产生社会关注点、监督内容与被监督个人隐私权的冲突。如何处理好这一权利冲突、保持当事人各方的利益平衡,是急需探讨的重要问题。

  一、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应受到限制

  相比较于普通公民而言,公众人物有一定的特性,主要表现在:第一,能够获得公众的广泛关注,并具有广泛的影响力。一般而言,公众人物的影响力越大,其受到的关注程度越高,其隐私权应受到的限制就越多。第二,公众人物主观上具有自愿性。这种自愿性既包括积极主动地使自己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也包括通过不作为使自己被动性地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第三,关注具有时间性,一般并不具备永久性。绝大多数公众人物都会随着时间的流逝和社会的变迁,不再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和对象。公众人物与普通公民的显著区别在于,对于普通公民而言是隐私的事件和信息可以作为隐私权的保护对象而不被披露,但对于公众人物而言基于对其隐私权保护的限制,媒体则可以进行相关的披露和报道。

  各类公众人物都应纳入社会监督的范围,因此,公众人物在接受社会监督时其相应人格权就应该受到限制。涉及公权力的政府官员当然成为社会监督的主要对象,社会监督的本质在于,它是行使自身权利对权力运作尤其是权力滥用导致的腐败进行监督的一种直接民主形式,是公共领域的一个重要功能。社会监督可以通过电视、杂志、信件、网络等多种形式和多种渠道进行,社会监督所产生的影响也是巨大的。一方面,社会监督可以引起公众的广泛关注,并促进更大范围对公众人物和公权力的进一步关注和监督;另一方面,社会监督可以成为党和政府包括司法机关采取行动的重要推动力。社会监督可以对政府官员等公众人物人格权进行有效的限制,推动社会正义的实现,这方面的事例近些年来已经屡见不鲜。社会监督是一个双刃剑,在全面建设法治国家的进程中,应该将其纳入法律的规制范围内。

  二、获得公众人物的相关信息应通过合法手段

  针对公众人物而言,不论其行为是犯罪行为还是违法但不构成犯罪的行为(例如嫖娼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但并非犯罪行为),或是仅仅不道德的行为,一般来讲都不受隐私权的保护。因为公众人物对社会公众将产生引导和示范作用,社会各界都有权对公众人物进行监督,并适当公开公众人物的不道德的、违法的甚至是犯罪的行为。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对外公开的公众人物相关信息应是通过合法手段获得。如果公众人物在其私人住宅或者其他私人空间从事不道德或者违法犯罪的行为,原则上其他公民是无权闯入的,只有司法机关可以依照法律程序进入执法。如果以获取公众人物不道德的、违法的甚至是犯罪的行为信息为目的,私自闯入公众人物的私人空间或住宅,该行为不仅仅是民事违法行为,还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如果行为人并未闯入公众人物的私人住宅或私人空间,而是通过红外线仪器进行探测,或使用高倍望远镜观看,或通过录音设备进行录音,该种行为亦是对他人隐私权的侵害。特别是监听、监视等行为,只有获得授权的有关国家机关才享有此种权能,而普通公民并不具备此项权利,也不能以对方为公众人物为由对自己的监听、监视行为进行合法性抗辩。

  在公共场所偷拍偷录的行为并没有被法律所明文禁止,因此,出于监督公众人物的目的,当事人可以对公众人物在公共场所的行为进行偷拍偷录。但是,对于公众人物在电梯、走廊等领域的偷拍应当予以限制,因为电梯、走廊这些领域已经不属于完全意义上的公共领域,已经具有了一定的私人空间属性,对于在这些领域内的公众人物活动,应当予以一定程度的保护。包括酒店、宾馆基于公共安全考虑安装的摄像头所拍摄的视频也应妥当保管,以免泄露和侵害公民个人隐私。

  三、公众人物的私人空间隐私权应予保护

  严格意义上说,一个公众人物的私生活权利是至关重要的,不过也存在陷入舆论漩涡的危险,因为私生活不能完全和公共生活切断。公众人物的私人空间和领域应该受到一定的保护,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之间的区分是构建隐私权的核心。空间隐私不仅包括物理上的隐私,还包括个人生活的其他隐私范围。在上述私人空间中,包括公众人物在内的任何公民都享有隐私权。判断一个场所是否为公共场所,其标准是该场所的用途:当一个场所用于公共事务,如用做典礼、展览馆时,它就是公共场所;当一个场所用于非公共事务,如用做私人住宅、私人会所时,它就不是公共场所。

  就物理空间而言,私人空间可以分为绝对的私人物理空间和相对的私人物理空间。绝对的私人物理空间主要指私人住宅,在绝对的私人物理空间内,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受到绝对的保护,至于行为人是公开进行或是秘密进行窥探公众人物的隐私在所不论。相对的私人物理空间是指在公共场所内根据当事人的意志将某个区域由公共区域临时或者短期的转变为私人领域,未经允许他人不得入内。在相对的私人物理空间中,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只能得到相对的保护,这种相对性主要考虑行为人的主观要件,即仅在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的情形下,方可构成对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侵害。

  四、新闻媒体在报道公众人物时应坚持适度性原则

  公众人物隐私权与新闻自由之间具有天然的冲突,如何协调两者的冲突则主要涉及新闻自由的适度性问题。新闻自由的适度性,一方面保护新闻具有自由报道的权利,另一方面在于强调新闻自由应当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掌握一定的度,不得超越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的界限。

  此外,新闻媒体在公布和报道有关公众人物的敏感事件(例如艳照门)的相片和视频时,应当坚持适度性原则:第一,媒体可以公开相片和视频来说明新闻事实和进行新闻评论,但是公开的数量应做限制,以能够说明问题即可。如果公布的相片和视频过多,则有主观恶意之嫌。第二,媒体公开的相片和视频不得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不得违背法律,对于敏感隐私部位应做技术性处理,在各类媒体上传播艳照涉嫌触犯刑事法律规范。第三,媒体所公开的相片和视频如果涉及非公众人物的第三方,应当对第三方的肖像进行技术性处理,不得侵犯第三人的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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