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个人终将会老去,自己在年老体弱、交流障碍或发生意外心智缺损使得行为能力减等时,谁会是自己的监护人,帮助料理自己的生活,代为看护自己的财产,使得自己可以有质量、有尊严地生活,是每位理性公民该认真考虑的问题。根据《民法总则》第三十三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与近亲属、其他个人或组织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监护人。这就是“意定监护”。
意定监护凸显了民法以人为本的理念
陈树茂在《法制博览》2019年07期《论意定监护》一文中认为,意定监护,即当事人可以基于自己的意愿,由自己来确定未来的监护人。意定监护是对法定监护制度的重要补充。意定监护在现实生活中如何落到实处,是我们必须要思考的问题。意定监护协议属于效力待定协议,只有在协商确定的被监护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行为能力时,监护人才履行监护职责。在意定监护协议履行中可能会出现各种特殊情况,对此必须正确处理。意定监护协议签订后并不能免除法定监护人的扶助和赡养义务。为维护被监护人的合法利益,必须依法对意定监护人进行监督。意定监护凸显了民法以人为本的理念,是民法自愿原则的重要体现,是对法定监护制度的重要补充。如果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确定了自己未来的监护人,该监护人就要履行自己的监护职责。但是,意定监护在现实生活中如何落到实处,将来可能的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切实的保护,是我们必须要思考的问题。如果与意定监护相关的问题不能很好地解决,则该制度可能会大打折扣。
监护协议的程序性保障是成年意定监护制度适用中凸显的第一个问题
何国红、涂梨香、邓婕在《法制与社会》2019年23期《成年意定监护制度研究》一文中认为,成年意定监护制度适用时间较短,许多问题尚未凸显,然其毕竟已经进入实操阶段,而监护协议的程序性保障就是成年意定监护制度适用中凸显的第一个问题。成年意定监护的制度的适用关键是意定监护协议,基础是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基于法律的谦抑性,自是不应随意对意定监护协议的相关内容加以干涉。 但成年意定监护协议有其不同于一般契约的特性,其最大的制度价值在于其尊重了一切成年人当下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虽是基于双方当事人合意,但其特性及适用现实要求意定监护协议必须具有较强的证明力。然而现行立法既未要求意定监护协议的公证,更未对意定监护协议公证的相关内容进行规范,这也使得公证机构对于成年意定监护协议公证这一新兴业务难以把握,不利于成年意定监护的适用率的提高。
最亟待解决的问题就是意定监护制度的公权力监督缺失问题
卢文敏在《现代交际》2019年12期《意定监护下的公权力监督救济》一文中认为,随着老龄化趋势的不断加剧,老年人数量愈来愈多,相对应的需求增多,情况也趋于严峻。面对此种情况,显然,《民法总则》第33条以及第36条的规定过于粗糙,还无法解决复杂的实际问题。在这其中,最亟待解决的问题就是意定监护制度的公权力监督缺失问题。在意定监护中,公权力的监督救济主要分为两种:一是事先救济,即对意定监护人设立人的设立活动进行救济;二是事后救济,即出现意定监护人侵害被监护人利益或怠于履行义务的情况时,对被监护人之救济。就事先救济来看,目前我国法律上似乎并没有明确有关于意定监护事先救济之规定,《民法总则》第33条虽然规定了意定监护制度的设立主体必须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但并未规定公权力机关要对此加以审查以及如何审查。且从实际情况来看,判断某一成年人是否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不容易,甚至还需要花费一定成本。而对于事后救济,《民法总则》第36条也只规定了撤销监护人的情形(这里的监护人包括意定监护中的监护人),即监护人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监护人的行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以及出现其他监护人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等情形。
在合同订立后,可考虑构建成年人意定监护合同登记制度
覃远春、王婉春在《农村经济与科技》2019年10期《浅议我国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完善》一文中认为,意定监护合同可界定为特殊的委托合同,监护人和被监护人的权利和义务是意定监护合同中应当明确的核心内容,立法上可采取列举加概括的模式来规定成年人意定监护合同中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总体来说,这些权利义务的内容,需要在立法规定的监护职责的概括指引下予以细化,同时应充分尊重当事人按照自我意愿做出的安排。监护人获得报酬的权利、处分财产的权利、约定获取报酬的方式等等,都可以作为合同的内容加以规定,相应地,立法应规定合同权利得不到保障时的救济机制和手段。总体来说,需要通过权利义务的具体约定来约束合同当事人处理好成年人意定监护中的各项事务。
首先,在监护启动前的合同变更和解除上,应考虑意定监护的特殊性,确立单方解除权。其次,确认被监护人全部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需要法律做出具体规定,对具体情形加以列举,以确定监护启动时间。再次,要处理好主体的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法定权利与约定权利之间的关系,考虑合同内容约定的妥适性。最后,成年人意定监护可以打破法定监护的顺序确定监护人,而意定监护的合同如果不公开的话,则监护人难以为人知晓,对其履行监护职责和合同义务的情况也无从了解和监督,他人因被监护人事宜与监护人交往交易也存在困难,为此,在合同订立后,可考虑构建成年人意定监护合同登记制度,将合同登记的时间确定为生效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