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中工网理论频道文史纵横-正文
历史上第一个司法节
侯欣一
//www.workercn.cn2015-01-20来源:深圳特区报
分享到:更多

  

  一些法律人寄希望抓住国家实行法治的有利时机,通过设立司法节引导社会各界对司法问题的重视,并弘扬法治,推动现代民主国家之建立。

  上世纪四十年代,中华民国法学会是当时国内唯一的法学团体,在法律界有着较高的地位。1945年4月5日,中国传统的清明节,中华民国法学会在战时首都重庆举行第三届年会。会议收到参会代表提出的提案若干,其中一个提案是建议选择适当日期设立司法节。该提案引起了与会者的高度重视和首肯,经常务理事会讨论,最后决定以每年的1月11日为中华民国司法节。决议随即上呈南京民国政府司法院,并获得批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司法节由此正式诞生。

  司法节的诞生有着深刻的背景。1945年4月,艰苦卓绝的八年抗战即将结束,民族矛盾暂时缓解。南京国民政府不失时机地宣布要结束长达十数年的军政时期,颁布宪法,实施法治。而实施宪政,建设法治,就必须依赖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众所周知,自晚清新政以来,中国法制的现代化亦同步开启, 由于有现成徳、日法典为参照,因而就形式而言立法工作成绩显著。但新式司法制度的构建过程可谓异常艰难。法权不彰成了制约中国法制近代化的最重要短板,新式司法制度为社会各方所诟病。但在此背景下,一些法律人寄希望抓住国家实行法治的有利时机,通过设立司法节引导社会各界对司法问题的重视,并弘扬法治,推动现代民主国家之建立。这一想法无疑有其合理之处。至于为什么选择以1月11日为司法节,则是因为1月11日是中国废除领事裁判权的日子。1943年1月11日,中国与美、英等二次世界的同盟国签订新约,正式废除领事裁判权。

  近代中国的司法建设面临的问题可谓繁多,但综合起来,又不外两大问题,一是对外收回领事裁判权,实行司法权的统一。领事裁判权,最早见于1843年中英之间签订的《五口通商章程》,此后,有近二十个西方列强陆续与清政府签订了类似的条约。按照这些条约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凡涉及有约国国民的诉讼,除外国人为原告、华人为被告的案件之外,中国法院无权管辖。中国的司法主权由此受到严重的伤害;二是对内摆脱国民党、大大小小的军阀、以及强大的行政权的干扰,实现司法独立。

  1946年1月11日,第一个司法节如期而至。司法院院长居正专门刊发“司法节献词”一文,对设立司法节的意义进行全面的阐述。他说吾人举行第一次司法节,对于现代司法,实不能不寄予下列之热望:一是寄予国家从此重视司法。“历年司法建设,已初具规模,比经兵燹,破坏甚列。为今之计,只有于复原之中,即预定改进计划,同时并行。俾设立一机构,即获得一种实效。日计不足,月计有余,庶有建设完成之日。”二是寄予司法同人能够秉公执法。“沦陷各区,久在敌伪盘踞之下,倒悬之苦,亟待解除。同人职居司法,平亭庶狱,解决讼争,必须痌瘝在抱,以无限哀矜之同情处之。”“战时社会情状、与战前不同,战后之社会情状,又与战时不同,人民所订契约及其他法律关系,每因情事剧变,发生意外之结果,遇有争讼,不易解决。”因而“法官执行法律,同时须有执行法律之道德观念。在今日情形之下,尤感必要。”三是寄予社会礼遇律师。“律师为构成司法制度之重要成分,我国人民之法律知识,尚未普及,诉讼事件,端赖律师辅助办理。”

  最后,居正又意味深长地告诫司法同人:“尝闻节之为义,取譬于竹。《易》序卦”“其于木也,为坚多节。诸同人抚兹佳节,凛于任务重大,当能以坚韧之节,继续迈进,如竹之坚而多节,日新不已;用以弼成法治,树立宪政之巩固基础,增高宪政之实施效率。斯又不仅纪一时盛况,供司法史上之光荣者也。”(作者系南开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零容忍党员干部追求低级趣味

  趣味属于人的心理和精神上的选择,党员干部远离低级趣味,关键是要管住自己,不但筑好“防火墙”,还要备好……  

中 工 网 版 权 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Copyright © 2008-2010 by www.workercn.cn.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扫码关注

中工网微信


中工网微博


中工网抖音


工人日报
客户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