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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视阈下的马克思主义法律理论与实践
——评《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通史》
付子堂
//www.workercn.cn2015-09-30来源:光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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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数十年磨一剑。由公丕祥教授、龚廷泰教授主编的四卷本《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通史》(以下简称《通史》)的出版,实乃学界一大幸事。作为国内第一部全景式展现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史研究成果的学术力作,《通史》立足于对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经典论著的深刻解读,系统梳理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形成、发展和丰富的历史,以深描的笔法展现了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史的恢弘画卷。

  马克思恩格斯法律思想是整个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原点。《通史》第一卷系统分析了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形成和发展的过程,深入考察了马克思恩格斯法律思想的社会、思想背景与哲学根基,精准归纳了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基本命题,最后从“法哲学革命”的角度深刻揭示了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在世界法律思想史中的重大贡献与意义。列宁法律思想是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与苏俄革命与建设实践相结合的产物。《通史》第二卷将视野转入实践,探讨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在苏俄的运用与发展,阐释列宁法律思想,尤其是深入分析其对社会主义历史条件下如何建设法制问题所作出的创造性贡献。毛泽东法律思想、邓小平法制思想、“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及其法律思想、科学发展观的法学意义,以及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战略部署与制度安排是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与中国实践相结合的产物。《通史》第三卷专注中国问题,全景式展示了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进程与时俱进的理论品格。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在西方社会也产生着重要影响。《通史》第四卷将西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产生和发展过程置于整个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历史进程中,全面勾画了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各有机组成部分,揭示了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对当代西方法学思想与实践所产生的重要影响。

  对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史的整体梳理本身就具有巨大的学术价值。首先,《通史》完整梳理了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发展的历史过程,全面涵盖了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各有机组成部分,科学解读了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经典论著,系统总结了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重要理论与命题,从而澄清了对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种种误读,帮助读者重新认识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真实全貌。其次,作者努力通过系统而科学地编纂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史,凸显出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是一个不断发展的、具有历史活力的开放系统。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在指导法律实践的同时,亦在实践中获得持续性的、创造性的发展与丰富。这对于学界摆脱陈旧的、教条式的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研究范式的桎梏,回归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实践品质,在新形势下进一步促进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中国化、时代化、大众化,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虽然《通史》以历史的面貌呈现出来,但其意图直指现实。历史证明,马克思从来不曾离开,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生命力在于它能够与时代的法律理论与法律实践发生“历史性的融合”,通过一种“不在场的在场”,对不同历史时期和思想意识发挥持久性影响。对中国而言,当代的“中国问题”与马克思主义思想学说之间事实上形成了某种逻辑上和思想上的关联,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作为马克思主义思想学说的必要组成部分,在中国现代法律变迁史上同样扮演着关键性的角色。可以说,认识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就是认识当代中国法学理论与实践自身,这正是该书全景式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史向我们揭示出的关键问题。

  正如马克思所说:“理论一经掌握群众,也会变成物质力量。”社会发展离不开思想的引领,伟大的思想理论会转化成改造社会的物质力量。作为一种被世界公认的伟大思想,马克思主义对人类的命运产生了历史性影响,并成为人类重要的思想宝库。当社会发展面临重大问题时,人类的智慧总是会从已有的思想中寻求启示,开创出社会发展新路径,马克思主义因此被不断提出和研究。如果说马克思主义在西方更多地被作为一种理论学说而受到人们的重视,在中国则更多地与改造社会、振兴国家的实践使命相关联。

  首先,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在很大程度上是基于实践意义上的,即基于中国问题的需要。这就是毛泽东在1938年中国共产党六届六中全会报告中提出“把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理论应用于中国的具体的环境”“按照中国的特点去应用它”“使马克思主义在中国具体化”这一中国化战略的重要原因。如何更好发挥马克思主义对中国问题的效用,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的重心,也是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精髓所在,更是当代中国法治建设面临的实质性问题。

  其次,中国的法治建设需要有科学的理论指导。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是马克思主义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中国的法治建设有着重要的指导价值。但是,这一指导的本身就是一个中国化的过程,必须寻求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与当代中国法治建设问题的内在逻辑及其在中国环境应用的方法与路径。研究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中国化、时代化、大众化,其基本宗旨是要实现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从理论建构到社会实践的互动,在科学把握马克思主义经典法律观的基础上,立足于中国问题探究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应用模式与路径,可能产生的问题和对策,使具有普适价值或普遍原理意义的经典理论与具有个体特色的中国社会现实合理对接,并产生良好的社会效果。在这一过程中,既要防止对理论的拒斥心态,也要防治理论绑架现实;既要让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引领当代中国法学研究和中国特色法治建设的方向,也要让其成为化解社会矛盾、创建和谐法治最有效的思想理论来源,产生出实践性效果。通过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现实价值,达成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大众化的效果。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要求,“围绕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推进法治理论创新,发展符合中国实际、具有中国特色、体现社会发展规律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依法治国提供理论指导和学理支撑”。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以法治理论创新引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实践。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思想基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在法治问题上的理论成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在法治建设领域的逻辑延伸。如果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成果,那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就是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的重要成果。马克思主义法律观深刻分析了法律现象,科学阐述了法的本质及其发展规律,强调法的主观意志性与客观基础性的统一,强调尊重和保障人的自由。这是我们认识法律现象和法治体系的基本思想指导。

  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必须深入论证马克思法律思想与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内在逻辑联系,深入论证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从知识建构到社会观念、从国家到社会的内在逻辑和形成机制,使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历久弥新。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是实践的法律思想,理当展现其强大理论解释力,以现代视角回答法治中国建设新问题。这就需要全面整理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体系,认真研究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经典著作,准确理解和掌握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基本内容。《通史》正是在这方面所做的一次重要努力。

  古人说:“盛世修典。”对于法学研究来讲,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的展开不但为其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机遇,也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战。要回答如何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建设法治中国这样的根本问题,必须回到问题的源头,回到问题的整个发展史,亦即回到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历史演进。就此而言,《通史》善莫大焉!(作者系西南政法大学校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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