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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性杠杆与“忘我”融合
——关于联合文化建设的“头脑风暴”系列文章之八
//www.workercn.cn2017-03-09来源:解放军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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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为方式,是文化的核心要素之一。军事法规制度体系特别是与作战相关的法规条令,作为军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强制性地规范和塑造着军人在作战、训练和生活中的行为方式,深刻影响着军人的军事素养和军队的整体战斗力。在联合作战背景下,由于对不同军兵种乃至不同层级的密切协同要求更高,与联合作战相关的法规条令就愈加显得重要。从某种程度上讲,联合作战法规条令体系,是确保联合作战实力的基础工程和刚性杠杆,是推动将联合文化精神转化为行为自觉的关键,也是我们将本期话题聚焦于此的目的所在。

  ——编 者

  确保协同力最大化

  ■李炳彦

  外军联合文化建设,不仅是个理念,还包含一整套的规则制度、军事理论等。比如,美军在上世纪90年代公开发起的以信息化浪潮为主的军事变革中,强调文化变革引领,其中就包含理论创新,新的规则制度、条令条例的制定。在联合作战的体系中,如果规则制度跟不上,各个军兵种部队就没有办法磨合。当前,我们在这一轮改革中,加大了这项制度建设的力度,以制度规范军种主建、战区主战关系等,从深层次说,这些都是文化问题。

  其实,与联合作战相关的法规制度和条令条例,都是旨在提升部队的整体协同力。恩格斯在论述质量互变哲学命题时曾引用拿破仑的一段名言,两个马木留克兵准能打败三个法国兵,100个马木留克兵和100个法国兵对阵将势均力敌,1000个法国兵准能战胜1500个马木留克兵。为什么?因为法国兵有严格的纪律,协同能力强,善于集团作战,马木留克兵个人战斗力都很强,但规则不明,行动涣散,人多就乱,协同力随人数的增加而降低。在军队战斗力技术构成中,协同力是其他各要素整体发挥作用的纽带、杠杆和黏合剂。单个能力再强,离开整体的协同便毫无意义。而协同力的形成,一靠作战条令条例、规则制度。二靠指挥链、信息链。战国时期,军事家吴起在魏国领兵与秦军对阵,双方刚列好阵势,魏军中就有一名勇猛的士兵突然冲向秦军阵营,斩取一个敌兵的首级回阵,吴起非但没有奖励他,还下令将其处斩,原因是他不守规矩。现代联合作战,海、陆、空、天、电五维一体,作战单元众多,部队编成和战争样式发生重大改变,要形成协同力,更需要严格的法规制度、条令条例。我军是中国共产党绝对领导下的人民军队,纪律严明是我们的优良传统和鲜明特征,这是我们的优势。现代一体化联合作战背景下的条令法规建设,我们还有许多需要加强的地方,如联合作战条令、信息战条令、网络战条令等,需要在形势的变化发展中不断创新。

  (作者系本报原高级编辑) 

  从量变到质变中的关键变量

  ■乔 良

  在文化概念里,法规条令直接影响着人的行为方式,人的行为方式又是文化的核心构件,所以在联合文化建设中,与之相关的条令法规建设非常重要。联合作战条令和军兵种条令法规之间最大的区别,就是其对于任何破坏军兵种联合的行为,有非常明确的惩戒规范。联合作战条令通过法规化的方式,强制各军兵种的军人决不能在联合作战中让全军大利益为军兵种小利益付出代价。所以,联合作战条令反映的是,对军兵种的小我行为的一种限定、限制,这是和军兵种条令不同的地方。因为未来战争将同时在多维空间中展开,各空间之间事实上的无缝隙对接,意味着作战行动也要在各军兵种行动的联合中无缝隙展开。这使习惯于各自军兵种特性且早已形成军兵种式思维的官兵,会或有意或下意识地按照本军兵种的思维和行为方式处理和解决问题,而有时会在无意间就对联合作战行动造成阻力和伤害。联合作战条令,就是要通过近乎刚性的要求和约束,把这种阻力和伤害降到最低限度,以确保作战效能最大化。

  可以说,联合作战条令类的法规体系,反映的是对整个军队如何进行联合作战的构想和要求,以及对联合作战中可能遇到的问题的解决方式。它和过去传统的三军共同条令也不一样。传统的共同条令虽然也是面向全军的,但是对于未来联合作战的构想和要求,以及对可能出现的问题用什么方式方法去解决等,这些方向的问题基本上没有触及。此外,过去我们在协同作战问题上的一些相关规定,不少是停留在军兵种间互相支援作战、配合行动的要求上,还不能算作是真正意义上的联合作战条令。联合作战是要用模块化组合、复合式编成的方式,使军队在原有的军兵种基础上形成联合作战部队,这种联合作战部队需要军兵种在行动中“忘我”融合与配合,要让军兵种界限完全消失而又不失军兵种固有的优势和特长。成功的联合一定意味着一次由量到质的飞跃。从军兵种作战到联合作战,必然是一次质的飞跃,是一种质变。而联合作战条令,就是这一质变过程中的关键变量。

  (作者系国防大学教授) 

  加快把“联”上升为“法”

  ■张明仓

  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遂行一体化联合作战,战场空间全域多维,作战要素一体联动,作战节奏空前加快,兵力行动协调异常复杂,没有法规制度规范,必然会打乱仗,甚至打不了仗。

  从外军经验教训看,联合文化初建阶段,往往阻力重重,法治力量的规范和强制作用极为重要。上世纪80年代,美军已认识到原有的单独军种规范作战行动的条令体系难以适应未来作战需要,因而成立“联合条令、教育和训练处”,对以军种作战行动为主线、各军种分别进行规范的原有作战法规体系进行重大改革。至上世纪90年代后期,美军形成了以联合作战条令为主导的条令体系,分为联合、军种两大类别,每一系列都包括战略、战役、战术和技术规程4个层级。军种条令分为陆军条令、海军条令、空军条令、陆战队条令和海岸警备队条令5个板块。联合条令和军种条令又按职能领域分为5至7个模块。后经伊拉克战争、阿富汗战争,美军深感其作战条令体系数量繁多、内容庞杂、重点不突出、作战样式规范不全,自2009年起又对其条令体系进行改革,目前其总体框架已经构建,部分条令业已颁布实施。美军明确指出,联合作战条令处于“统领”地位,是整个作战法规体系的上位法,当军种条令与联合条令发生冲突时,以联合条令为准。联合作战法规体系的形成和完善,为美军调适军种关系、统一联合作战思想、规范联合作战行动提供了有力保障。

  经过多年建设,我军形成了一整套契合国情军情、具有我军特色的作战法规体系,但在联合作战法规建设方面仍较薄弱。亟须适应改革要求、瞄准备战急需,加紧编修新一代联合作战条令,完善联合作战、联合指挥、联合保障、联合训练以及战时政治工作、战时管理法规制度,尽快推出联合作战纲要、联合作战指挥纲要、联合作战术语,逐步形成科学配套的联合作战法规体系,使“联”真正上升为“法”,为依法而联、依法促联提供依据。

  (作者系军事科学院军队政治工作研究中心副主任)

  促进从二维向多维转变

  ■王 毅

  联合法规制度是联合文化的重要体现,也是保证联合作战顺利进行的基础。建设联合法规制度,从根本上说就是对人们的行为进行强化激励。这种强化激励是通过对人的行为的肯定或否定,来保证联合文化价值目标的实现。

  军事行动具有很强的纪律性、很精确的目的性,联合作战更是需要精确打击、精确协同和精确指挥,没有统一的法规制度强力约束,联合作战就容易陷入无序状态。因此我军在培育官兵联合制胜的价值理念、联合知识体系和联合思维能力的同时,必须建立和完善与联合作战相关的法规制度和条令条例。所以说,联合法规制度,涵盖了与联合作战相关的所有法规制度及条令条例等。

  联合作战的法规制度体系建设,是联合作战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联合制胜的重要基础。联合文化必然要通过联合制度机制体现出来,联合制度机制又反过来促进联合文化的提高。因此,在培育联合制胜价值观的同时,必须建立健全必要的规章制度,使联合作战人员的行为既有联合的价值取向,又符合联合的制度规范。相对于传统的战场法规制度体系,联合作战的法规制度体系是对传统战场法规制度体系的整合与升级,是从二维到多维的质的转变。当前,建立完善我军特色的联合作战制度机制,我觉得应把握以下几个关节点:一是着力完善联合作战指挥机制。逐步从分级多层指挥,转变为基于信息系统的分布式指挥,促进各军种间的互信合作,自上而下地解决“联而不合”的问题。按照联合、精干、高效的原则,建立扁平网状的新型指挥机构,科学确定联合作战指挥机构的构成,合理设置各军兵种的相关要素和人员比例,使之功能融合、能力互补。二是着力健全联合训练法规体系。加强联合作战条令条例和法规制度建设,修订颁发联合作战条令条例、联合战役纲要、联合训练规定、联合训练指导法、联合训练教材等,推动联合训练走规范化、精细化、程序化道路。三是着力完善联合指挥人才培养使用机制。构建联合文化的关键是人,应打破军兵种分割、指技分离的传统人才培养和使用模式,充分发挥院校作为人才培养主渠道作用,在军种院校间开展联教联训联考,实施交叉接力培训,拓宽延展学员知识面,增进军种之间的相互了解,增强联合意识。

  (作者系中央军委联指中心某部副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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