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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外国际商事法庭建设最新发展及启示
廖宇羿
//www.workercn.cn2018-02-14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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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习近平总书记在“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上讲话指出,当今世界正处在大发展大变革大调整之中,新一轮科技和产业革命正在孕育,新的增长动能不断积聚,各国利益深度融合,和平、发展、合作、共赢成为时代潮流。与此同时,全球发展中的深层次矛盾长期累积,未能得到有效解决。美国总统特朗普于2017年1月23日签署行政命令,正式宣布美国退出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不少经济学家认为,特朗普政府的贸易政策可能导致美国与其他国家贸易摩擦增加。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机构都警告说,贸易保护主义抬头等风险将威胁全球经济增长。在稍早前的2016年6月23日,英国举行脱离欧盟的全民公投,超过半数的英国选民投票支持离开欧盟。英国政府也于2017年3月29日宣布触发“欧洲联盟基本条约”第50条,将于2019年3月正式离开欧盟。

  这一系列国际事件表明,当前全球经济增长基础不够牢固,贸易和投资呈现低迷,经济全球化遇到波折,由此所引发的一系列国际争端和纠纷对于各国现有的纠纷解决机制都提出了相当大的挑战。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通过对于近,30年国际投资仲裁数据的统计分析指出,现有的争端解决途径难以有效地应对新形势下所出现的一系列问题。该委员会所提出的改善路径之一,就是设立专门的国际商事法庭。

  对于我国而言,建设国际商事法庭除了应对前述的普遍性问题之外,还有着更为深远的意义。习近平总书记在讲话中多次强调指出,“一带一路”建设要坚持合作共赢,与沿线国家构建一个政治互信、经济融合、文化包容的利益共同体、命运共同体。构建命运共同体的关键,在于我国要有能力提供一套为各国所普遍认可的制度话语。“一带一路”倡议本身就是对于传统国际关系理论中“中心-边缘秩序”的反思和超越,是带有鲜明中国理念标识的全球公共产品。“一带一路”建设在多个领域所推进的互联互通都着眼于提升中国的制度性国际话语权,例如能源走廊着眼于大宗商品定价权、物流与金融走廊着眼于贸易投资标准制定权等。伴随着“一带一路”建设的推进,司法也逐渐成为争取国际竞争主动权和话语权的重要舞台。司法机关能否以新的姿态和新的举措参与到国际规则的制定过程中,成为中国能否在“一带一路”建设、海洋强国战略实施中成功实现对外开放战略目标的关键问题之一。

  部分国家国际商事法庭建设最新动态

  从国际层面来看,迪拜(2004年设立迪拜国际金融中心法庭)、新加坡(2015年设立新加坡国际商事法庭)、英国(2016年设立英格兰及威尔士商事与财产法庭)等国已经陆续设立了本国的国际商事法庭。与此同时,哈萨克斯坦、荷兰、比利时等国的国际商事法庭也将在今年正式设立并投入运营。

  哈萨克斯坦作为“一带一路”沿线的重要国家,在其首都阿斯塔纳建立了阿斯塔纳国际金融中心。哈萨克斯坦议会对该国宪法进行了修正,允许在阿斯塔纳的金融领域运行一套特殊法律制度。随后,议会于2015年通过了《阿斯塔纳国际金融中心宪法令》(AIFC Constitutional Statute 2015),批准设立阿斯塔纳国际金融中心,并批准在中心内部设立独立的法院。2017年12月5日,阿斯塔纳国际金融中心管委会通过了《阿斯塔纳国际金融中心法院条例》(AIFC Court Regulations 2017),就法院的各方面事项作出了具体规定。次日,法院法官团正式成立,法官团主席伍尔夫勋爵举行了宣誓就职仪式。阿斯塔纳国际金融中心法院预计于2018年1月正式开始开展工作。

  荷兰议会于2017年7月18日通过了《荷兰国际商事法庭法案》(The Netherlands Commercial Court Act),该法案于2018年1月1日正式生效。该法案包含了对于荷兰民事程序法典的修正案,修正案允许在阿姆斯特丹地区法院和上诉法院(即荷兰国际商事法庭和荷兰国际商事上诉法庭的上层机构)使用英文作为工作语言。同时该法案还对荷兰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正,对国际商事法庭的诉讼费用作出了特殊规定。荷兰国际商事法庭预计将于2018年1月正式开展工作,其将成为荷兰第一个使用全英文进行工作的商事法庭,负责管辖涉及荷兰的复杂国际贸易纠纷。

  比利时政府于2017年10月27日通过了设立布鲁塞尔国际商事法庭(Brussels International Business Court)的法案。根据比利时政府的声明,设立该法庭的目的在于应对英国脱离欧盟后激增的国际商务纠纷,通过提供一个新的司法工具吸引当事人在比利时解决纠纷,而无需前往海外或诉诸私人仲裁。通过这一方式,比利时希望将布鲁塞尔打造成一个新的国际商务中心。根据该法案的规定,布鲁塞尔国际商务法庭将使用英语举办听证会并印发判决书,法庭将依据专业技能选择法官,并且该法庭判决将无法上诉,以确保纠纷取得快速、决定性结果。

  除了上述将于今年投入运营的国际商事法庭之外,还有一些国家拟新设的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构也值得我们关注,其中最新的进展发生在日本。2017年12月,日本的公益社团法人“日本仲裁人协会”与位于日本京都的著名私立大学同志社大学签署协议,决定在同志社大学内设立“京都国际调解中心”(Japan International Mediation Center in Kyoto)。该中心拟于2018年开始运营。此前日本并没有类似的国际调解中心,日本企业如果遇到国际商事纠纷,往往会远赴新加坡等国进行国际调解。此次选择在京都这样具有相当高国际知名度的地点建立日本之际的国际调解中心,一方面是希望为日本国内企业的国际调解提供便利,另一方面也希望能够吸引国外企业前来,为此该中心拟聘请国际知名调解员来加强自身的国际性。

  对于我国的启示

  通过梳理国际上建设国际商事法庭的情况可以看出,进入2017年以来,随着国际经济形势的进一步复杂化和争端矛盾的进一步深层化,各国普遍加快了国际商事法庭的建设步伐。从具体的建设情况来看,各国都对本国的国际商事法庭进行了专门立法,同时通过对既有法律进行修正的方式,允许国际商事法庭使用英文作为工作语言、构建更为便利快捷的纠纷解决方式、提供更有吸引力的诉讼费用机制;一些国家还通过修改宪法的方式,为提升国际商事法庭的效率性和国际性提供制度性基础。例如新加坡就专门修改宪法为国际商事法庭创设了国际法官制度。这一系列举措不仅是为了更好地应对新形势下的国际民商事纠纷,同时也试图吸引尽可能多的纠纷当事人选择在该国解决纠纷,以提升本国在国际民商事纠纷解决领域的话语权,进而争取国际竞争的主动权。

  面对这一局面,设立国际商事法庭对于我国而言已经成为一项势在必行而且刻不容缓的工作任务。周强院长在第二十一次全国法院工作会议上强调要“大力推进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建设,推动建立诉讼、调解、仲裁有效衔接的”一带一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应当在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的整体工作布局中找准国际商事法庭的定位,着眼于促进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推动贸易强国建设,依法妥善化解“一带一路”商贸和投资争端,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坚持以我为主,建设符合“一带一路”沿线国特点并广为接受的国际商事法庭。

  在设立方式上,基于兼顾正当性和效率性的考虑,建议在最高人民法院落实中央深改组决定建立国际商事法庭的基础上,推动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专门的决定,为设立“一带一路”国际商事法庭提供法律基础,随后再通过专门立法的形式对法庭进行更为具体的制度设计。在法律适用方面,可以由最高人民法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授权决定,暂时调整或停止实施与“一带一路”国际商事法庭相关的法律规定,有效地降低司法成本,提升与其他国家国际商事法庭之间的竞争力。具体措施包括:限制涉外民商事再审的提起、缩减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审理期间、允许英文作为法庭工作语言、突破法官选任的地域和资格限制等。在授权积累了一定工作经验后,由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报告,提议修改完善有关法律或制定新法律,为“一带一路”国际商事法庭制定符合自身特点的法律规则。

  (作者系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博士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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