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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推进国防科技创新
赵 晨
//www.workercn.cn2018-06-05来源:解放军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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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过制定健全完善的法律法规激发国防科技创新动力、保护自主创新成果、促进科技创新发展历来是世界主要国家特别是军事强国的通行做法。

  当前,我国国防科技创新正处于跨越发展的关键期。加强国防科技创新,大力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不仅需要建立健全完善的体制机制,也需要抓住全国全军立法工作整体推进的有利时机,下大力构建系统完备的国防科技创新法律制度体系,为提升国防科技创新能力提供法治保障。

  填补领域空白。随着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深度学习、增材制造、蜂群等高新技术的迅猛发展及在国防领域的广泛应用,国防科技创新发展的生态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创新驱动主体已不再局限于军队自身的研究体系或传统的军工企业,越来越多的商业企业乃至民营企业已跻身国防科技创新领域,使得国防科技创新涵盖领域的外延进一步拓展。不仅包括推动国防科技进步、保护国防知识产权、促进国防科技成果转化等领域,而且涉及激励国防科技创新、促进军民融合深度发展、深化国际合作等方面。

  当前,国防科技创新主体多元化、创新环境开放化、创新制度科学化发展趋势明显,迫切需要健全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给予支撑和保障。尽管我国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出台了一系列法规制度,弥补了国防科技创新法律法规空白,但从整体上看,顶层规范法律法规缺失、规范对象“涉军不含民”、激励约束作用不明显、法律层级较低等问题依然存在,亟须通过立、改、废等方式完善国防科技创新法律法规体系,进而提高国防科技创新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水平。

  注重衔接配套。国防科技创新关系到国家安全和长远发展,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创新活动牵涉国家、军队、社会各方面,涉及军地多方利益。作为协同发展、共同推进的一项大事业,国防科技创新法律法规建设应重点突出“全国一盘棋”的“大体系”理念,紧紧抓住国防科技创新及成果转化的新趋势、新特点,大力推开国家和军队共同立法的新路子。一方面,应打破国防科技立法军民二元分离结构,搞好顶层设计,加强全局谋划,强化军地双方的协调和对接,就起草拟制国防科技创新法律法规、规范军地双方权责、推动军民技术相互转化、激发创新主体积极性等关键性问题形成共识,加快推进国防科技创新的立法进程。另一方面,国防科技创新法律法规起草制定应以国家科技法制建设总体部署和发展规划为依据,与国家科技法规相衔接,避免互不适应、无法衔接、互相矛盾,切实提高国防科技创新法律法规适用性。

  突出激励保障。美国经济学家、历史学家道格拉斯·诺斯指出,技术创新需要制度创新。通过制定健全完善的法律法规激发国防科技创新动力、保护自主创新成果、促进科技创新发展历来是世界主要国家特别是军事强国的通行做法。长期以来,为改变国防科技自主创新能力不强、原始创新能力和条件薄弱等问题,我国通过“先行颁布国防科技政策,随后出台国防科技法规”等方式,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国防科技创新激励保障无章可循的问题,但政策与法律毕竟存在区别,法律具有政策无法比拟的强制性。在当前全面依法治国战略方针的指引下,大力推进科技自主创新、激发科研人才活力、营造良好的创新环境、提供完善的保障条件,更需要在国防科技创新激励与约束、竞争与保护、转化与应用、履责与保障等方面制定顶层法律、出台专项法规、设立专门规章,使之成为国防科技创新激励保障的根本遵循,推动国防科技创新向制度化、规范化方向发展。

  提高可操作性。法治的最终目的是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行为于法有据。衡量法治成熟度的重要指标是法律法规是否具有可操作性。健全的法治环境下,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既应包括原则性的规定,又应包含具体的、利于指导实践的条款。换句话说,法律法规体系中不仅要有“高大上”的条例规章,更要有能够注目于“琐碎之处”“末端之节”的具体条款,使法律法规真正成为绵密的“制度网”、能够规范实际工作各个方面的“操作手册”。同样,国防科技创新法律法规制定得好不好、质量高不高,也要靠实践来检验。国防科技创新法规体系建设在尽快填补基础理论研究、人才队伍建设、国际交流合作等方面立法空白的同时,也应注重从“概念”法向“操作”法转变,通过增加“法治”因素、减少“人治”因素和自由裁量权的方式,对国防科技创新项目扶持、国防科研经费保障、国防知识产权归属等关键问题进行“精准性”的制度规范,下大力气提高国防科技创新法律法规的可执行度和可操作性,真正做到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国防科技创新科学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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