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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法典起草的历史(下)
郝铁川
//www.workercn.cn2016-07-13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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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改革开放后的1979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组建了36名法学专家、学者和实务部门工作人员组成的民法起草小组,开始第三次民法典的起草工作,由陶希晋与杨秀峰领导。起草小组进行了调查研究,至1982年5月先后草拟了四稿民法草案。由于中国正在进行经济体制改革,摸着石头过河,立法机关决定民法典的起草工作由“批发”改为“零售”,即先制定单行法,单行法完善后再制定民法典。但在一些学者看来,这次起草工作由于既可借鉴西方国家的,也可借鉴苏联的,还可借鉴台湾地区的(当时指民国时期的民法),所以,虽然这几稿民法草案没有正式成为法律,但后来正是在此基础上,立法机关将其中争议不大的部分,单独制定了民法通则、经济合同法、继承法、婚姻法等单行法。而民法通则对促进市场经济和社会文明的培育发挥了较大的作用。

  1998年1月,原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汉斌认为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目标已经明确,民法方面的单行法已经大体具备,制定民法典的时机成熟了。于是成立了由江平和王家福牵头的民法起草小组。经过讨论,一致认为民法典的起草应采取分步单行立法,然后汇总为法典的做法。步骤是:1999年完成合同法;从1998年开始到大约2003年的四五年时间中,争取通过物权法;到2010年完成中国民法典。

  2002年年初,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李鹏提出,要在九届人大任期内通过民法典。物权法的起草被搁置。在只有一年半左右的时间里,法工委综合两位法学专家领衔提交的两个草案,拟定了新中国第五部民法典草案,并在2002年12月23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这份民法典草案共有1200多个法律条文,10万多字。学界对此争议较多。于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搁置民法典的制定,重新启动物权法的立法工作。

  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编纂民法典。2015年对这一立法任务进行具体落实,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担负编纂民法典任务的总责,最高法、最高检、国务院法制办、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法学会等5个单位参加编纂工作。2015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明确了“两步走”的编纂思路,即先编制民法典总则,再整合其他民商法律为民法典。

  综上所述,近代以来中国总共九次启动民法典的起草,草拟了十一稿民法典草案,生效实施的仅有一部。制约中国民法典制定的因素主要是:第一,是否采行市场经济体制。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晚清政府和民国政府的立法者客观上认可了市场经济,所以他们对制定民法典的态度是积极的。新中国成立后,民法典的起草步履蹒跚,主要是新民主主义阶段的市场经济很快结束,统购统销、统包统配的计划经济体制很快确立,因此,缺少制定民法典的基本动力。

  第二,是否采行民主政治。民主是现代法治的基础。新中国民法典起草工作几起几落,大都和领导人的个人认识变化有关。确实存在“人存政举,人亡政息”的现象。

  第三,是否认同人权理念。民法是人权的宣言书。民法理念说到底就是怎样对待人权和实现人的自由的问题。人权和自由的实现当然是一个过程,但却是当代世界谁都不敢否认的公理。在所有部门法中,民法的特点就是它从头到尾保障的都是自然人和自然人拟制化的法人的权利。如果立法者不认同人权理念,民法就无从谈起。近代以来的中国民法典起草过程中充满了对人权的争论,这也是民法典草拟断断续续的深层原因。

  第四,是否认同民法在整个现代法律体系中的基础性地位。德国法学家耶林在《罗马法的精神》一书中说,罗马帝国曾三次征服世界,第一次以武力,第二次以宗教,第三次以法律。武力因罗马帝国的灭亡而灭亡,宗教随着社会的发展而缩小了影响,唯有法律征服世界是最为持久的征服。主持《法国民法典》编纂的拿破仑曾经自豪地说,我的光荣不在于打胜了四十个战役,滑铁卢会摧毁这么多的胜利。但不会被摧毁的,会永远存在的,是我的民法典。英国法学家梅因在《古代法》一书中表达了这样的意思:一个国家文明程度的高低,从民法和刑法在这个国家的地位便可知晓。大凡民法在这个国家的地位高于刑法,这个国家可算一个文明国家,否则就是一个未开化的国家。虽然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但正如马克思和恩格斯指出的那样,除了英国以外,近代主要国家的法制发展都是以罗马法典为基础的。即使在英国,为了私法(特别是其中关于动产的那一部分)的进一步发展,也不得不参照罗马法的诸原则。因此,在18世纪的法国、19世纪的英国,整个法都归结为私法(《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71、368页)。与西方具有悠久的私法传统不同,中国历史悠久的是公法传统,私法很不发达,这是因为“三纲五常”的观念无法产生私人生活,无法萌生私法所要求的身份平等、等价有偿、契约自由等理念;泛刑主义的立法理念使得刑罚成为可以调整一切法律关系的手段。旧的公法传统对中国民法的起草甚有影响。例如,公民是个公法上的概念,自然人则是私法上的概念,而民法通则竟违背常理地采用了公民的提法。用公法理念编纂民法,始自苏俄,值得人们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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