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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态平衡诉讼观:理论与实践”研讨会举行
岳向阳
//www.workercn.cn2018-05-30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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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23日,由国家检察官学院、中国犯罪学学会主办,《中国检察官》杂志社承办的“动态平衡诉讼观:理论与实践”研讨会在京举行,来自学界实务界代表近60人参加了研讨会。

  作为“动态平衡诉讼观”的提出者,我国著名的法学家、法学教育家、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从刑事诉讼法学的角度,在五个方面展开阐释其倡导的动态平衡诉讼观,分别是刑事实体法和刑事程序法相平衡、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相平衡、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相结合、控辩对抗和控辩和合相统一、诉讼公正与诉讼效率之间的合理平衡。最后,他还对现阶段刑事诉讼法施行中的“惩治犯罪和保障人权不平衡引起的冤假错案有待进一步解决”“控辩不平衡导致法律援助制度仍有不足”以及“新法实施可能引起的刑事审判不平衡”等现实问题提出了思考。

  国家检察官学院党委书记王卫东表示,在学界,刑事诉讼法有“小宪法”之称。“动态平衡诉讼观”,是刑事诉讼的一种基本理念,倡导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控诉与辩护平等对抗、被告人人权保障与被害人人权保障相平衡;并且这种平衡是动态的而不是静态的。当前,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法思想,深入思考如何适应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需求,进而推动法治环境不断优化,正是现阶段法治工作者最重要的课题和任务。这也让“动态平衡诉讼观”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国家检察官学院院长兼中国犯罪学学会会长黄河指出,“动态平衡诉讼观”中的不少观点有力地促进了理论与实践更好地融合,其主要观点已经是学术界与实务界的共识。

  四川大学教授龙宗智表示,“动态平衡诉讼观”在长期研究法理的过程中越来越具有现实意义,已在学界和实务界形成共识。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所长谢鹏程回顾了“动态平衡诉讼观”理论的提出,并指出“动态平衡诉讼观”有着鲜明的时代特色,集中体现了辩证思维和法治思维。

  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教授陈泽宪以法律援助制度与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两项制度的确定为例,回顾了上世纪90年代,立法机关在保障人权上动态平衡发展的过程。他说,从实体法的角度看,“动态平衡诉讼观”不仅是诉讼观,更应该是整个刑事法律的发展观。

  国家检察官学院副院长杨迎泽教授从“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关系”“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控辩审三方的地位与关系”等方面回顾了“动态平衡诉讼观”的主要价值,并指出无论是“不得强迫自证其罪”,还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刑事诉讼法的不断完善都凝聚着“动态平衡诉讼观"的智慧。刑事诉讼法第三次修改目前在广泛征求意见,“动态平衡诉讼观”仍应作为基本原则,一以贯之,推动刑事诉讼法的不断完善。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李玉华以学习动态平衡诉讼价值观的经历谈了谈客观真实和法律真实的关系。诉讼真实不仅体现了诉讼认识论,还承载着诉讼价值观。客观真实和法律真实,都不是唯一的证明标准,而是两种不同的诉讼真实观。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万华认为,动态平衡诉讼价值观承认了多元价值的存在,但平衡绝对不是平均,也不是和稀泥,在各个价值主体并重的前提下,还是要在这种多元价值之间进行排序和取舍,要有底线思维。与此同时,DNA、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因素的兴起,为实务界去发现案件真实提供了条件,使得个人权利保障、程序独立这类的价值不断凸显。

  清华大学教授张建伟以中外对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各有不同侧重为例,指出刑事科学本身就是一个动态平衡发展的过程,过分贬低实体公正的价值而将程序正义推至绝对至上的地位,不重视实体正义的均衡实现,无异于买椟还珠。但对一些卷土重来的重实体轻程序的倾向也需要保持清醒的头脑。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卫跃宁认为,“动态平衡诉讼观”既不唯实体,也不唯程序;既不唯打击犯罪,也不唯保障人权。这种价值观应该成为立法的一个基本理念,并有助于解决司法实践中的实务问题。

  公安部法制局局长孙茂利以公安部门行使侦查权打击犯罪为例,回顾了近年来在同步录音录像、律师会见等方面国家立法对侦查权的关注,并指出公安部门侦查效率的提高与犯罪嫌疑人人权保障动态平衡发展,在不同情况应有不同侧重,例如反恐时应更注重打击犯罪。综合考虑各类因素,在动态平衡中推动法治发展。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副厅长兼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副主任史卫忠以证据标准差异化为切入点,指出“动态平衡诉讼观”对现阶段实务工作仍有重大价值,在实现证据标准的差异化,完善刑事和解特别程序、优化优势证据原则等都有着重要指导意义。

  国家法官学院副院长李晓民结合公正与效率的动态平衡关系,谈了谈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构建三点建议:坚持公正与效率的动态平衡,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坚持公正与效率的动态平衡,提升从宽量刑的幅度;坚持公正与效率的动态平衡,进一步简化认罪认罚的审理程序。

  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国轩提出应在审判的量刑环节,保持量刑动态平衡。量刑动态平衡是指通过量刑建议、量刑举证、量刑质证、量刑辩论、量刑裁判等系列规范化活动达到对被告人量刑的动态平衡,以实现量刑公正的目的。在量刑动态平衡中,量刑规范化即动态量刑是手段,公正量刑是目的。在量刑动态平衡的四要素中,参与主体的多元性和量刑标准的公开性、合理性只是前提,形成量刑的动态性、联动性则是关键,程序的完全性是保障。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高海燕认为“动态平衡诉讼观”强调人权的保障、强调实体和程序要并重,强调效率服从质量。

  国家法官学院教授刘流认为,刑事诉讼中公、检、法应该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各部门有些观点的不同探讨也正体现了这种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诉讼结构。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卞建林指出,秉持和发扬光大“动态平衡诉讼观”,首先是推进繁荣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然后要用动态平衡理念来推动法律的完善,更重要的是,要以它来指导司法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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