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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接古今 会通中西
马小红
//www.workercn.cn2017-12-28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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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中国古代法史的研究中,司法制度一向被视为难点最多的领域,因为古今语境的差异,许多概念、机构、职能等很难做到古今一一对应,所以许多问题在法史研究中似乎难有定论。陈光中先生的《中国古代司法制度》是一部高屋建瓴的著作。这部著作在“史”的基础上,从“法”的角度对中国古代司法制度进行了考察,史法兼备的学术研究方法,突破了学科的藩篱,对长久以来学界聚讼不已的问题给出了令人信服的答案。

  首先,读《中国古代司法制度》我们可以体悟到老一辈学者的学术态度,即理性的思考与实事求是。在归纳阐述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特点时,作者既没有避讳专制主义制度下司法制度所带有的必然的野蛮性和残酷性,也没有抹杀古代司法制度中所特有的仁政德治的文明性。比如作者用中西比较的方法举重若轻地厘清了中国古代有无证据制度的争论,作者言“众所周知,在欧洲中世纪后期实行封建专制主义,盛行法定证据制度”。相比较而言,中国古代证据制度的特点之一便是“不实行形式证据制度”。这种既不刻意贬损,也不刻意溢美的实事求是的态度,应该是从事学术研究者的必备素质,而只有在这种态度下产生的学术著作,才堪称典范。

  读《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给人以厚重的历史感。书中所引资料的广博,显示了作者深厚的学术积累,而这种积累不只是用功便可以做到的,其必须假以岁月并有对历史真切的感悟方可成就。笔者仅就“绪论”与“第一章”所引的资料作了粗略的统计,所引书达80余部。史料除正史《史记》《汉书》等二十五史及《资治通鉴》、各代律、典等外,还有经书《礼记》《尚书》《周礼》《论语》等;子书《荀子》《韩非子》《墨子》《商君书》等;集书《元稹集》《朱文公集》等;古代大型类书《册府元龟》《太平御览》《会要》等。在资料的引用方面,大量运用了最新考古资料以弥补文献资料的不足及与文献资料互证,古文献专家徐世红教授认为,仅就秦汉时期的资料和研究成果而言,已经是法史学界的最前沿。就有关研究成果的运用而言,这部著作不仅只注重借鉴当下的研究成果,而且关注到近代法学学科形成以来的研究成果,甚至是古人的研究成果,比如清人洪饴孙的《三国职官表》、民国时期萧一山的《清代通史》、程树德的《九朝律考》等。正是因为基于资料的全面及对前人研究成果的尊重与运用,《中国古代司法制度》才能高屋建瓴。

  《中国古代司法制度》还对学界聚讼多年的问题给予了回答。

  比如关于监察制度。法律史学界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监察制度不属于司法制度的范围,因为在西方或现代的司法制度中很难找到与之对应的制度;另一种观点认为,监察制度是古代司法制度不可或缺的内容,无论是三法司还是三司推事都证明监察制度在中国古代司法中的重要性。《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第二章开宗明义:“监察制度是中国古代独具特色的一项政治法律制度。监察官的基本职责是纠察官邪,整饬纪纲,参与并监督审判活动,对皇帝的失举、违法行为亦有责任进谏驳正,监察与司法密切相关,难以分割。”这段话准确地定位了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特点,既体现了中国古代政治与法律无法分割的特色,也为监察与司法密不可分的关系作出了注释。这种实事求是的描述既避免了用现代或西方制度僵化地衡量中国古代的制度,也避免了近代以来便盛行的“人有,我也有”的简单附会。

  关于审判救济制度,《中国古代司法制度》对中国古代统治者较早认识到了慎刑的重要性予以肯定,并用《奏谳书》中的“毛诬讲盗牛案”展现了汉代乞鞫及复审的过程,对复审制度在唐以后的演变进行了梳理。就死刑的救济制度而言,《中国古代司法制度》对“复核”与“复奏”制度进行了细致的甄别,中国古代的死刑复核制度将决定死刑的权力逐渐从地方集中到了中央与皇帝手中,因为“一般地说,决定死刑的权力控制在较高的审级,才能较好地贯彻慎刑的方针,防止滥杀现象的出现。”复奏制度则是在死刑执行过程中的救济制度,是行刑前必须奏请皇帝再次核准,以示慎刑及皇帝对死刑的最终决定权。复奏是中国古代独特的诉讼制度,其体现的恤刑慎杀思想与原则对现实不无借鉴意义。此外对中国古代较完备的审判救济程序的认识,对于我们厘清中国古代司法中的重刑现象与重刑主义的区别也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

  关于古代民事诉讼制度的有无,更是学界长期争论的话题。《中国古代司法制度》在梳理了两种观点来源后,并没有陷入“有”与“无”的纠缠中,而是以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大量的文本与案例进行了客观的陈述。在史实的基础上,作者认为古代是否存在民事诉讼应按照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质的区别标准加以判断,并归纳出中国古代重刑轻民、民事诉讼不够发达、民事案件并无专门的诉讼程序等特点。这种把重刑轻民限定在诉讼制度上的观点,不仅契合近年来中国法律史研究领域对“以刑为主”的反思,而且对“有”与“无”的争论也作了符合客观实际情况的结论。

  综上,《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研究方法和成果,将会为我们突破学科羁绊而寻求并达成学术的共识带来契机。

  (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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