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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转型时代的司法轨迹
《创制、运行及变异:民国时期西安地方法院研究》读后
高尚
//www.workercn.cn2018-02-12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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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11年,帝国落幕,民国肇始。从1902年开始到民国的北京政府、南京政府时期,当局都颁布了大量的成文法,确立了新式的审判机构,使用新型的法律人才,承担起国家与社会转型时代的定分止争、打击犯罪、维护秩序和履行社会治理的职能。

  一系列成文法的颁行相对快速,历来对这一转型时期成文法文本的研究成果也较为丰富,但根据成文法到底怎么创立地方法院、地方法院如何审案运行、审案的效果如何、又该怎样评价?新式的地方审判机构与传统衙门真正的差异何在?这类深耕细作的实证研究一直是近现代法研究上的空白,其理论解释的模型、分析框架也付诸阙如。

  侯欣一教授历20年精雕细琢,在解读10009卷海量司法档案、法律文书的基础上,完成了《创制、运行及变异:民国时期西安地方法院研究》一书。本书深思熟虑,气韵贯通,内涵深厚,细节丰富,是了解近现代中国司法史的必读佳作。其显著的特色主要如下:其一,以知识考古学的精细梳理民国时期西安地方法院的初创过程和有效运行的情况。

  西安档案馆保存着也沉睡着民国时期西安地方法院的原始档案,这些档案包括综合、诉讼案卷和其他三大类,记载了从1914年到1949年35年间西安地方法院的历史沿革,各种统计数据和审理的大量案件,内容较为丰富和翔实。

  本书“借助第一手资料,特别是司法档案、当事人回忆录等,通过文献阅读、理论阐释的方法,尽可能地真实再现民国时期西安地方审判机关复杂的面相。”

  首先看空间上的精细梳理。撇开时代背景和制度因素不论,西安地方审判机关必须是一个明确的空间存在物。中国传统社会行政兼理司法,衙署即审判场所。但是,欲体现司法独立精神,并向民众准确展现并传达出审判机构的独立性,就需另择新址。寻寻觅觅,附以修缮和改造,全新的西安地方审判庭建筑主要包括了审判人员和审判辅助人员的办公用房、法庭、评议室、临时羁押室、看守所等。“厅长的办公地点与其他推事截然分开,独处这个院落的最深处,透漏着浓厚的行政化色彩”。更有甚者,“民国晚期西安地方法院院长室的办公用具包括:三斗办公桌一张、黑漆椅子一把、黑漆茶几配小藤椅子数把,大穿衣镜、衣架、三角花架、挂钟、电话机、玻璃书柜各一。如此办公条件在当时的西安可谓豪华……行政化色彩更为明显”

  其次看对司法职业群体的精细梳理。对于推事的家庭出身、学校学历、为人操守、薪俸收入、办案件数、任免调任等情况;书记官、录事、执达员、看守所人员等的资格、职责、能力;对西安地方法院及所属看守所各级主管人员和员工甄审、稽核、到职、辞职、异动、俸给、受训、考绩、奖惩、升迁等都叙述得清清楚楚;还展示了院长卸任接任移交清册、年度经费预算支出文书、该院及看守所基建、维修报告等,深化了人们对中国近现代司法制度和司法职业群体的具象认知与真切理解。

  再次看对司法材料的精细运用。全书使用了67幅表图;此外还原汁原味地辑录了民事诉状、民事判决(大理院、地方法院)、民事和解书、批词、信函、不起诉书等司法文献或规则。由此,西安地方审判机构30余年运作的基本情况被钩稽梳理得极为清晰。

  其二,以案例分析的方法展现西安地方法院审理多种类型个案的详细程序与实态。

  西安地方审判机构在1930—1940年代每个推事的受案数已相对饱和,民国晚期,西安地方法院推事每月平均受案数已达到四五十件。这样的受案量即便在今天,也是很繁重的。为避免立案后案件分配在数量和难度上的不均衡,以抓阄办法确定推事的接案。这是案件分配环节的程序公正。在审判过程中,其他体现程序公正的举措还有:落实推事回避制度;诉讼救助制度;为无力聘请律师而又可能被判处重刑的刑事被告人实行法律援助等。

  本书中,作者着重分析了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的典型性的个案。刑事案件分普通刑事案件和特种刑事案件两大类。普通的主要为妨害秩序、伪证和诬告、杀人、盗窃、伤害、诈骗、抢劫、妨害自由、妨害婚姻及家庭;特种刑事案件系指烟毒、贪污、盗匪、违反税法、妨害兵役、违反银行法、盗卖交通器材等。民事案件主要集中在债之诉讼、物权诉讼、亲属诉讼三大类。

  即便在受案量如此之多的压力下,刑民案件都有一个案件多次开庭的情形。由于无罪推定观念一步步深入人心,加之检验人员缺乏、鉴定人员不足,庭审过程中,证据认定上存疑,一审的有罪判决率平均为70%左右。民事诉讼中,大多数离婚案件由女方提起,还有比较少见是“请求同居”的诉讼。确认地权、房屋钱宅纠纷、破产清算的案件都不在少数,执行难的问题并不比我们现在少。民事案件中,以调解方式结案的占1/3弱,和解结案的占10%左右,其余均为判决结案。

  法律史是面镜子,历史有时也是当代史,我们在一个个个案中遇到的困境,有时要在时间的长河中消化或改进。

  其三,从功能分析的角度对西安地方审判机构的运行结果作冷静的评价。

  从1914年到1949年,随着时代背景转化和推进,司法参与社会治理的效果慢慢体现出来。而且,民国晚期由于参与诉讼人员的增加,审判机关已逐渐成为关注的焦点。

  审判机构的运行结果的优劣是和推事的形象与能力联系在一起的。推事与传统社会的刑名幕友不同,推事是精英化、专门化人才,对他们有学历、资格、专业技能、素养几方面的要求。他们必须通过司法考试,实习合格后,再次通过考试方可获得资格。推事被期望具备良好的口才、缜密的思维、牢固的程序意识、具有职业能力、职业操守、行为与思维方式理性温和稳妥。如此严格的入门门槛和良好的综合素养,保证了推事具有解决纠纷、维护安宁和推进社会治理的能力。

  西安地方审判机构尽可能化解转型社会中层出不穷的新旧类型的纠纷与冲突,判决常态化,充分运用理性,判案兼顾妥、稳、慎;通过个案的公正裁决,影响甚至改变了当事人的命运,使人敬畏尊重法律;在司法过程中向国人传递平等、自由、权利、责任等意识和理念,型塑公民。这些对维护权利和社会治理来说,都是值得肯定的。

  其四,从大历史观对转型时代的司法复杂面相做多维度的检视。

  侯著并不满足于精细的司法档案材料的钩稽、铺陈和展示,而是建立起了一种通用的、合理可行的分析框架,这种框架对于转型时代诞生在中国各地的地方司法机构的运行、作用、变异等都有很强的解释力。这就需要超越短视和狭隘的法律史观,在一个大的历史时间段和框架下研究地方司法审判机构的创制、有效、变异的多种面相。

  无论是中央还是地方的司法审判机构,承担的都是协同治理社会的功能,审判是系统化工程,需要各专门人才:法官、助理、法警、书记员等。审判活动与社会各方面都有关系,与行政、立法、媒体、民意、特殊年代还与军人干政、军人乱法的冲动有关系,因此,司法必然是复杂的。

  就本书而言,这种复杂表现在地方司法审判机构初创时的艰难与新旧困境上,当时对于引进西方式的司法制度可谓是严格执行,一丝不苟。形式、理念、操作、协调,巨细无遗。但另外一个方面,并不是完全脱离中国的传统和民众的意识,在利用传统资源上也不遗余力。他们在新型司法体制下完成传统的连接,形成新的法律传统。从而可以看到,继承传统文化,不是在形式上,继承传统的司法文明,并不是保持公堂、胥吏,也不是法官孜孜以求地自行寻找证据,更不是保存传统的家族家长的准司法权,而是保存传统文化的精髓,所谓字句让人死,精义让人活。

  尽管近代以来的地方新式审判机构是时代仓促的产物,但它们在提供时代正义、辅助社会治理过程中也发挥了应有的作用,这是历史的慰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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