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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宗教》推荐语
肖建国
//www.workercn.cn2018-04-04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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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纸质书刊和电子数据等信息海量增长的今天,如何选择经典图书进行有效阅读,是每一位读者面临的问题。为此,中国法学杂志社微信公号组织了“十杰荐书”活动,由历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推选一本自己认为最具推荐价值或对自己影响最大的学术著作。衷心希望这些法学家推荐的“至爱”图书以及他们的研习心得,能为广大读者的学习、科研提供有益的参考。本期推送中国人民大学肖建国教授推荐的的《法律与宗教》,敬请关注!

  在法律实证主义者看来,法律与宗教是两种完全不同的社会现象:法律负责俗世,是解决纷争和消除社会问题的规则和技术体系;宗教掌管精神,是对人类终级超验目的的响应。二者井水不犯河水。然而,承认法律与宗教之间辩证的相互独立并不意味着否定二者间的内在联系。实际上,“法律不只是一整套规则,它是在进行立法、判决、执法和立约的活生生的人。它是为分配权利与义务,并据以解决纷争,创造合作关系的活生生的程序。宗教也不只是一套信条和仪式;它是对人生的终级意义和目标表现出共同关切的活生生的人。它是对各种超验价值之共有的直觉与献身。”伯尔曼通过考察基督教对西方法律发展的影响,指出“过去两千年间历尽艰辛建设起来的西方法学的伟大原则”,如“不合作主义”原则、旨在使人性升华的法律改革原则、不同法律制度并存的原则、法律与道德体系保持一致的原则、财产神圣和基于个人意志的契约权利原则、良心自由原则、统治者权力受法律限制的原则、立法机构对公共舆论负责的原则,等等,无不建立在基督教的心理基础与价值观念之上,浸渍着基督教的精神,有的甚至直接从基督教的历史经验和教义中引伸出来。因此,法律与宗教具有历史上的关联。在社会生活中,它们固然是对立的两个方面,但又相互依存,互为条件。

  任何一种法律制度都与宗教共享某些要素──仪式、传统、权威、普遍性。仪式,即为象征法律客观性的形式程序;传统,即由过去沿袭下来的语言和习俗,它们标志着法律的衍续性;权威,就是被人们视为至善至真的法律渊源,必得服从,正是它们赋予法律以约束力;普遍性,是指法律所包含的那些概念或洞见都必须是普遍有效的,这体现了法律与绝对真理之间的联系。这四种要素存在于所有法律体系,一如它们存在于所有宗教里面。法律据此得以与某种超验价值相通,人们的法律情感赖此得以培养和外化。

  伯尔曼将宗教仪式列为这四种要素之首,并将其与法律程序相观照,表明法律程序与宗教仪式之间具有内在联系。在法律与宗教分离之前,法律程序与宗教仪式是合二为一的;法律与宗教分离之后,法律很容易退化为僵死的教条,宗教则易于变为狂信,而避免法律僵化和宗教狂信的最直观的形式便是仪式或程序。正如迪尔凯姆指出的那样,宗教现象非常自然地把它们自身区分为两个基本范畴:即信仰和仪式。信仰是意识的状态,并包含了许多表象;仪式是活动的规定性形式。信仰和仪式并列组成宗教的两个轮子:思想和行动。信仰是仪式的本质内容,仪式是信仰的行为化,内在的信仰由于表现为仪式而被外在化和具体化了。两者相辅相成,缺少任何一方,宗教都不能成立。从外表上看,宗教几乎就是由遵守礼仪、举行祭祀等行动组成,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认为宗教仪式的历史也就是宗教的历史。

  概而言之,法律程序与宗教仪式除了兼具传统性、权威性和普遍性外,还有以下共同特点:

  一是象征性。所谓“象征”,是指用简单的形象、动作、符号表达难以表达的观念、体验和情况,是人特有的。牛津字典认为,象征意味着象征物拥有一些不属于或不可补足其本身内涵的东西,因此它可以用来表示、显现或想象属于它以外的事物,而以某种适当的方式来连结。宗教仪式也是一种象征,表达的是人的更深刻的、只可意会不可言传的宗教信仰的感受。它是信徒对于宇宙之伟大,自己之渺小的体验;是对于创造和主宰宇宙之神灵的心悦诚服与敬畏的体验;是人的心灵怀着无限的冥想和希望,体验上帝的仁爱,把自己的心灵无限扩大,冥冥地和超越的无限实体──上帝相融会,进入不可言说的神妙境界的感受。这种心悦诚服、敬畏和神妙感受则通过象征性的仪式予以表露。法律的各项仪式,如立法程序、审判程序、缔约程序等,也象宗教的各种仪式一样,借助于一定的语言符号来表达法律信仰,具有象征意义。其中,最为典型的象征物便是程序参加者的服饰标记。在一些西方国家,法官头戴假发,身着黑袍,其“施用这类特殊标记的目的是,不仅使法官本人,而且也使得所有其他参与审判过程的人,使全社会的人都在灵魂深处体会到,肩负审判重任者必得摒除任何个人癖好,个人偏见,任何先入为主的判断。同样,陪审员,律师,当事人,证人和所有参与审判的其他人,也因为开庭仪式(随全体起立而喊出”肃静!肃静!“),严格的出场顺序,誓言,致词的形式以及表明场景的其他许多仪式而被赋予各自的使命、职责。”在宗教仪式中,宗教信仰者除了通过各种宗教礼仪活动来表达自己的宗教意识之外,还通过宗教的服装和物饰来表达。宗教服饰就其广义而言,是指信教者公众、家庭和个人进行宗教活动穿着的服装和佩带的物饰,既包括装饰高贵华丽的宗教服装,也包括原始宗教的纹身、刺身和人体彩绘。程序或仪式参加者的服饰标记是表示接受法律或宗教约束的一种神圣性象征。正如黑袍加身的法官特曼·阿诺德会坚守法律的信仰一样,宗教服饰的穿戴,同样表明教士们愿意接受上帝对他们所规定的种种束缚,而且对这种束缚的奴役感到光彩和高兴,故在穿戴和脱去宗教圣服时,都要亲吻这一奴役的标志。另外,对于崇拜对象的尊敬、祈求或纪念,也往往通过服装和物饰来表现。这种现象几乎在所有的神学宗教中都具有普遍的宗教意义。程序或仪式的象征意义,可以引起虚幻的然而却又是真实的感受,使人严肃,使人敬畏,使人心旷神怡,引人进入神圣生活的境界。

  二是神圣性。一切宗教都是对神圣物的信仰,一切宗教仪式都是对神圣物的信仰的外在形态。在宗教学说史上,神圣物曾被解释为灵魂(泰勒)、自然(麦克斯·缪勒)、图腾(迪尔凯姆)、上帝。不管对神圣物作何解释,有一点是肯定的,那就是神圣物与现实世界的联系必须以宗教仪式为中介,经由宗教仪式,宗教能够创造一种全新的意义构架与知觉样式,人们借此进入到一种神圣的意义领域。比如,在基督教的宗教仪式上,当牧师在教堂以圣水洒于受洗者之身,从口中说出:“以基督的名义,你已被受洗为基督徒”时,在受洗者那里,随着仪式的开展,他即发生着一种根本的变化:对他而言,从这一刻起,他即挣脱了尘世的统治,从而跨入了耶稣的神圣领域。一般而言,宗教仪式的性质均是如此,它造成一种断裂,从一个意义空间进入另一个意义空间。我们还可以从祈祷这一宗教仪式中发现类似之处。祈祷预设了一个将自己全然交托上帝的祈祷者,以及一个深不可测的上帝,在祈祷中,由于祈祷者对上帝的全然依附,他的行为便不再服务于已有我的一切目的,在自我消遁之后自成一个超越的新世界。这时,被祈祷的神圣物绝不是偶像,而是将人们导向将要存在境界的一种力量,它的功能在于总是能够神圣地如临目前并与祈祷者对话,强化宗教对象实在性的感觉,增强人的宗教情感,引导人们进入或显现一个新世界,人们借此看见前所未有的东西。法律程序也是如此。庄严的法律程序如同受洗的圣水,可以除垢纳新,给人以精神上的震憾,净化人的灵魂,令人脱胎换骨,对法律产生敬畏,并将人带往法律神圣的境界。正如伯尔曼所言:“司法正义的诸多理想凭借它们在司法、立法和其他仪式中的种种象征标记而得以实现,在此过程中,它们根本不是被当作实现某种功利目标的工具,而是被奉为神圣之物,根本不是充当抽象的理念而是人所共享的情感。”法律程序有助于唤起人们的法律情感,把法律看作是生活终极意义的一个必不可少的部分,对法律报以虔诚敬畏之情,并在此基础上构筑对于法律神圣的信仰和对于法律献身的激情。在这个意义上,“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将形同虚设”才有可能。

  《法律与宗教》简介

  《法律与宗教》的英文原版出版于1974年,伯尔曼这部书是极富洞见的一本书。他提出这样的问题:生活的意义何在,我们正去向何方?这是真正的哲学问题,宗教问题。《法律与宗教》一书所包含的丰富思想与深刻洞见会给我们留下长久的思考,他所讨论的虽然是永恒问题,此书确只求适时,不求不朽。

  这是一部演讲集,而非一部专论或专著。它意在论断和诘难,而非详细论证。虽然所讨论的是永恒的问题,本书却只求适时,不求不朽。

  本书的主要观点是,法律与宗教是两个不同然而彼此相关的方面,是社会经验的两个向度——在所有社会,尤其是在西方社会,更特别是在今天的美国社会,都是如此。尽管这两方面之间存在紧张,但任何一方的繁盛发达都离不开另外的一方。没有(我所谓)宗教的法律,会退化成一种机械的法条主义。没有(我所谓)法律的宗教,则会丧失其社会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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