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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探清设立专门法院的“门道”

何 帆
2020-06-19 15:31:01  来源:人民法院报

  近几年,因工作关系,我参与了一些专门法院的论证和设立工作。在此过程中,难免会搜集、参考关于域外专门法院制度的资料。我的一大感受是,受历史因素和表述习惯影响,域外许多专门审判机构虽冠以“court”之名,但并非严格意义上的专门“法院”,而是隶属于行政机关的裁判所、专门审判庭、专门法庭或其他专业审判组织。

  《从专业化审判到专门法院:专门法院发展史》 作 者:〔美〕劳伦斯·鲍姆 译 者:何帆、方斯远 北京大学出版社2020年5月版

  例如,2017年6月组建的英格兰及威尔士商事与财产法庭,就被部分国内研究者作为“英国商事法院”译介。但是,前者只是整合了英格兰及威尔士高等法院后座审判庭与衡平审判庭的审判资源,以商事与财产法庭的形式迁移到统一场所办公,形成一个专业化集中审判区域,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法院”。

  除了“是什么”的探究,还有“为什么”的疑惑。我翻译过不少域外司法题材作品,法官们呈现出的形象大都是“全科医生”,并不区分专业领域。最典型的司法形象代言人,当属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9位大法官。从政教关系、言论自由、持枪权利、州际贸易,到专利、垄断、破产、环境、金融,几乎什么案子都能审、什么判决都能写。在这样的通才型司法背景下,形形色色的专门法院又是如何产生的呢?实际运行成效如何?除了联邦司法系统,各州又设有哪些专门法院(庭)?

  秉持上述疑问,我一直很想找一本关于域外专门法院方面的权威著作求解,据此探清域外设立专门法院的“门道”。一番检索下来,发现介绍法院组织体系的通识性著作很多,但以专业化审判和专门法院为主题的,只有劳伦斯·鲍姆教授的《从专业化审判到专门法院:专门法院发展史》。在美国,除了理查德·波斯纳法官这样的全能型人才外,若论研究领域之全面、学科影响之深入、成果数量之丰硕,俄亥俄州立大学的劳伦斯·鲍姆教授绝对堪称“劳模”。

  鲍姆教授现年71岁,是美国司法制度研究的领军人物之一。他视野宏大,视角多元,擅长运用多学科理论和实证数据开展研究。他非常注重法院的“政策制定者”职能,对两党三权的策略互动、上下级法院的微妙关联、法院内部的意识形态都有深刻把握。他在著作中既会交代历史背景、事件由来、人物脉络,又能综合运用经济学、社会学、组织行为学、社会心理学等方法条分缕析、推导结论。上述研究特点,集中呈现在《从专业化审判到专门法院》一书中。

  鲍姆在本书开篇,就抛出了我之前关心的问题:在多数人心目中,美国法官都是“通才”,这甚至被视为是一种制度优势。可是,为什么还要大力推进司法专业化,并设立各类专门法院?

  鲍姆认为,推动司法专业化有两大动力。第一个动力,是中性优势,即案件集中由一个法院或一群法官审理,专业品质更有保障、司法效率更能提升、法律适用统一性也更强。这里的“中性”,是指不影响裁判结果,只达到提速增效的效果。无论古今中外,中性优势都是推动设立专门法院的主要理由。当然,如果完全以质效和法律统一为导向,也可能出现有什么法律专业、就设什么专门法院的倾向,这样不仅会导致管辖碎片化,设立的成本也将无序扩张,可能招致各种反对之声。

  而且,所谓“优势”也是相对的。案子集中由固定的专业法官办理后,法律适用固然统一,但由于缺乏竞争,就不太容易产生多元化的裁判,无法择优促成更好的司法政策。此外,一个法官长期审理一类案件,始终与同一专业领域的同行或律师打交道,很可能会故步自封,形成专业上的偏见。所以,中性优势的说法在法院内部更有说服力,对立法机关或地方政府却没有吸引力,决定专门法院能否设立并推广的关键动力,在于影响法官决策。

  第二个动力,是影响司法政策的实质内容,也即对判决结果的直接影响。联邦法官多是终身任职,他们独立办案很难被干预。所以,影响判案结果的最好方式,是介入法官选任,把自己信赖或三观一致的人送上法官席位。如果案件分散由几十个法院审理,相应政治力量或利益集团介入的成本就很高。相反,如果案件全部集中到某一个专门法院审理,各方就有足够的动力去施加影响,推动符合自身利益或立场的人士担任法官。

  政治有反对派,利益有相对方。既然设立专门法院背后有那么多政策权衡或利益考量,围绕是否设立、如何设立、在哪设立、设立多少,国会和各州议会内部少不了有各种激烈争论。考虑到立法设立专门法院过于艰难,在各州法院的推动下,形形色色的专门法庭又应运而生。

  总体而言,美国的司法专业化之所以相对发达,主要由上述两大动力催生。在二者的相互作用之下,联邦层级的专门法院有国际贸易法院、索赔法院、税收法院、退伍军人索赔上诉法院、武装部队上诉法院、外国情报监控法院、遣返法院、破产法院等,以及集中受理专门法院上诉案件的联邦巡回上诉法院(CAFC);州层级的专门法院,有刑事法院、交通法院、家事法院、商事法院、未成年人法院、衡平法院、环境法院、房屋法院、土地法院等,还有毒品法庭、女性法庭、社区法庭、枪支法庭等各类专门法庭。

  那么,专门法院(庭)的广泛设立,是不是经过科学论证、整体规划呢?鲍姆经过深入分析,得出的结论是:专门法院不是科学规划的产物,而是诸多政策的副产品。历史文献已充分证明,专门法院的设立效果经常表现为“无心插柳柳成荫”。有的法院设立之初效果一般,最终却大放异彩。最典型的就是特拉华州集中管辖商事纠纷的衡平法院,由于该院在公司法审判领域专业精深、成效卓著,美国超过一半的上市公司和《财富》“500强”中63%的公司都选择在特拉华州注册成立。一个专门法院居然能推动所在州成为全美公司注册首选地。

  在美国,增设新类型专门法院的新呼吁始终存在,如版权法院、移民法院、选举法院、医事法院、国家安全法院、税收上诉法院、社会保障上诉法院等,有的甚至已提上国会或州议会的议事日程。鲍姆最后指出,考虑到国会立法设立专门法院耗时费力、难度较大,再加上全美95%以上的案件集中在各州法院,司法专业化未来主要会在州法院层面开疆拓土,也相信会有更多类别的专门法院(庭)出现。

  近年来,各国家和地区均把提升专业化审判水平作为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手段,通过设立专门法院(庭)提升法治竞争力。阿联酋、新加坡、哈萨克斯坦、荷兰、比利时、法国、印度、德国均已经或推动设立国际商事法院(庭)。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也先后设立过军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水上运输法院、森林法院、海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2014年以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形势需要,最高人民法院设立了国际商事法庭、知识产权法庭,全国先后设立了3个知识产权法院、1个金融法院、3个互联网法院。在案件集中地区的中级人民法院,还设立了知识产权法庭、破产法庭、金融法庭、环境资源法庭、涉外民商事法庭等专门法庭。2018年修订的人民法院组织法,正式确立了军事法院、海事法院、知识产权法院、金融法院的专门法院地位,明确专门人民法院的设置、组织、职权和法官任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与此相关,许多问题也需要我们通过比较研究、理论推演和实证分析,不断寻找“中国答案”。例如,如何推动形成地方法院、跨区划法院和专门法院分工协作、管辖合理、衔接有序的新型诉讼格局?如何科学确定专门法院的设立标准、设置流程和区域分布?如何完善专门法院的管辖范围和上诉机制?如何健全专门法院的人财物管理体制?如何建立符合专门法院特点的法官培养选拔机制和辅助人员配备模式?如何制定符合专门审判特点的特别诉讼程序?等等。

  阅读本书的过程,也是不断思索上述问题的过程,由此激发的思想火花,还有待在改革实践中检验。但是,有一点是确定的:这本书值得翻译并推介给国内读者。也希望大家能够从中得到启发。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编辑:迟语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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