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理性司法体现在“说理之中”-中工理论-中工网
中工网首页时政评论国际军事社会财经企业工会维权就业论坛博客理论人物网视图画体育汽车文化书画教育读书娱乐旅游绿色城建社区打工

理论

法治

让理性司法体现在“说理之中”

白 斌
2018-08-08 10:11:45  来源:人民法院报

  《指导意见》中存在着大量新颖的司法理念、科学的理论设计、周全的制度安排、务实的操作指南,体现了最高人民法院立基于丰富司法经验之上的实践智慧,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众所周知,法律是理与力的结合。早在古希腊时期,柏拉图便曾强调,我们应当在家庭和国家两方面都要服从自己心中那种永恒的素质,即理性的命令;而这种理性的命令便是法。在诸种法的实施方式中,作为一种判断权的司法权虽不能完全排斥“力”的元素,但很明显与法律作为理性的命令这一特点在精神气质上更为接近、更为相通,其更重视以理服人,强调说理的力量。换言之,相较于其他公权力,司法权的运用对讲道理的广度和深度有着更为本质性的需要。

  近年来,随着司法改革工作的推展,裁判文书的篇幅相较于以往的确有了大幅度的扩展,然而仔细观察研读,就会发现,篇幅的扩展主要得益于证据材料的罗列认定,而在法律条文的解释分析、判决结论的理性阐明等实质性裁判理由方面依然有待进一步展开。

  正是在这种背景下,为了纠正当下的裁判文书普遍存在的“不愿说理”“不会说理”“不敢说理”“说不好理”等方面的突出问题,2018年6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可谓是推进司法判决理性化征途上的又一里程碑式的重大事件。纵观全文,《指导意见》中存在着大量新颖的司法理念、科学的理论设计、周全的制度安排、务实的操作指南,体现了最高人民法院立基于丰富司法经验之上的实践智慧,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首先,《指导意见》的出台,有助于提升司法判断的理性化水平,提高裁判文书的总体质量。《指导意见》对裁判文书的释法说理从形式到内容提出了全方位、多层次的要求。在形式上,《指导意见》要求各级法院在制作裁判文书时应当遵循《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等规定的技术规范标准,同时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合理调整事实认定和说理部分的体例结构;在引用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释法说理时,应当“准确、完整地写明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名称、条款项序号;需要加注引号引用条文内容的,应当表述准确和完整”。在内容上,则要求裁判文书不仅要立场正确、内容合法、程序正当,而且要阐明事理(说明裁判所认定的案件事实及其根据和理由,展示案件事实认定的客观性、公正性和准确性)、释明法理(说明裁判所依据的法律规范以及适用法律规范的理由)、讲明情理(体现法理情相协调,符合社会主流价值观)、讲究文理(语言规范,表达准确,逻辑清晰,合理运用说理技巧,增强说理效果)。可以说,《指导意见》对于裁判文书释法说理所提的要求不仅科学全面,而且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其二,《指导意见》要求加强裁判文书的释法说理,在对法官的理性思辨和法律论证能力提出更高要求的同时,也构造了一套制度化的激励机制。长期以来,我国法院在裁判文书释法说理上存在一些问题,固然有法官逻辑思维和论证能力等其他方面的原因,但在笔者看来,更主要的原因是缺乏相关的激励机制。此次,《指导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定期收集、整理和汇编辖区内法院具有指导意义的优秀裁判文书”,并且“应当将裁判文书的制作和释法说理作为考核法官业务能力和审判质效的必备内容,确立为法官业绩考核的重要指标,纳入法官业绩档案”;而且“应当将裁判文书释法说理作为裁判文书质量评查的重要内容,纳入年度常规性工作之中,推动建立第三方开展裁判文书质量评价活动。”最高人民法院还将“建立符合裁判文书释法说理规律的统一裁判文书质量评估体系和评价机制,定期组织裁判文书释法说理评查活动,评选发布全国性的优秀裁判文书,通报批评瑕疵裁判文书,并作为监督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内容。”这些制度及其细化落实必将推动各级法院的法官在审判业务上从单纯的数量竞争迈向质量竞争,以更大的智慧和精力投身于创作高水平、高质量的裁判文书。当然,业务评价模式的改变实际上也要求对法官进行更大规模的逻辑、论证、辩论等方面的理性化训练,使得该《指导意见》的要求能够落到实处。这无疑对法学教育以及法官培训体系提出了新的要求,法学教育模式也可能藉此促成从单纯的知识传输型教育向着更为理性的以案例教学法为主导的理论论辩型教育跨跃,这对于既有法学教育模式来说将是一个不小的挑战。

  第三,必须认识到,加强裁判文书的释法说理,在某种意义上,是一种更深层次的司法公开。广义的司法公开包括了立案公开、庭审公开、执行公开、听证公开、文书公开和审务公开等多个方面,然而其中最为核心的部分乃是裁判文书公开。近年来,伴随着信息化技术的进步,以裁判文书统一上网作为突破口,我国在裁判文书的形式性公开的道路上取得了巨大的进展。然而司法公开的进一步深入实际上依赖于裁判文书的实质性公开,也就是对于真实的判决理由在裁判文书中作公开呈现、集中阐述,接受社会的检阅。此种对于实质性判决理由的公开呈现,一方面彰显了法官对于相应裁判——包括结论和理由——在深思熟虑基础上的坦然和自信,另一方面也为当事人、上级法院乃至整个法律职业群体通过理性论辩对该裁判的质疑、反思和批评性推进奠定了极为重要的基础。就像《指导意见》所敏锐地指出的,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主要价值体现在增强裁判行为公正度、透明度,规范审判权行使,提升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

  无论是对当事人,还是对有机会接触到裁判文书的社会公众,裁判文书的释法说理都是法院以案释法、开展普法教育的一个重要的途径。作为颇可期待的一种附随效果,我们有理由相信,藉由裁判文书的释法说理工作,相应地带动社会中整体公民的理性化,修正那种胡搅蛮缠、死缠烂打的诉求表达模式,从而鼓励公民理性地表达利益诉求、理性地维护自身权利,秉持着智慧、勇敢、节制乃至正义的美德参与到诉讼过程中来。通过阐明裁判结论的形成过程和正当性理由,在提高裁判的可接受性、发挥裁判定分止争作用的同时,也能发挥司法裁判的价值引领功能,改变某些群众长期以来形成的“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错误认知,将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行为引导到理性的轨道上来,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作者系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编辑:张苇柠

书库

工运

  • 全面从严治党 保障国有企业做强做优做大

    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会议上指出,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是国有企业的“根”和“魂”全面从严治党,靠全党、管全党、治全党,国有企业不能例外,必须落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国有企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政治基础。

  • 招聘与录用管理流程再造(之十二)

    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而成立事实劳动关系,在劳动法框架下,用人单位将面临以下法律风险:补签劳动合同,并有可能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依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符合事实劳动关系的

  • 未为员工缴社保,要支付经济补偿吗?

    劳动关系实践中,很多单位不仅欠薪而且还违背承诺在员工转正后始终不为其缴纳社保。那么这样没有缴纳社保的单位,要为员工支付经济补偿吗?《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同时

  • 掌握唯物辩证法提高新时代工作能力

    马克思主义方法,是与马克思主义世界观相统一的方法论,它是指导我们正确认识和改造世界的根本思想方法和工作方法。

访谈

文献

排行

新闻日历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本站地图 | 投稿邮箱 | 版权声明 |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84151598 | 网络敲诈和有偿删帖举报电话:010-84151598
Copyright © 2008-2018 by www.workercn.cn. all rights reserved
扫码关注

中工网微信


中工网微博


中工网抖音


工人日报
客户端
×